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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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分析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项目自验报告。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验时,应结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初验同时进行,质量初验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派出专家组一并完成实地踏勘、样品采集和初审工作,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新开垦的耕地按以下原则采集土壤样品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个;

(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

(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

(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第六条初审合格的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由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应在1个月内报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定。

组织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所成立的耕地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并组织评定,专家组负责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现场评定并填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附件4),按综合评定标准逐项评议。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专家库”中产生,人数一般为5人。

第八条评定专家组根据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和实地勘察结果,按照验收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附件5),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附件6),评定专家应当在《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上签字。

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二)耕地选题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四)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现场;

(二)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或延期评定的。

第十二条验收质量评定标准。

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和《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1120-2006)。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标准前,参照以上两个标准指导和实施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作为耕地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所需费用由当地农业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各项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对在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

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

2、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3、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

4、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

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

6、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

 

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耕地面积

(公顷)

耕地地理位置

图幅号/图斑

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纬度:

立项批件文号

附件2

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申请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名称

耕地面积

(公顷)

耕地地理位置

图幅号/图斑

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纬度:

立项批件文号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

 

项目编号:

土壤样品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块位置

县(市)乡(镇)村屯

土壤名称

代表面积(亩)

地形地貌

成土母质

采样位置

纬度:

经度:

海拔(m):

采样方法

采样深度(cm)

样品状态

颜色:

干湿度:

样品数量(g)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样品送达

方式:

受检方送寄、抽样方提送

报告交付

寄取受检方抽样方电话传真

采样单位(盖章)

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代表人

(签字)

抽样人

日期

年月日

备注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申请单位

采样单位

监贴人

采样人

封样日期

年月日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申请单位

采样单位

监贴人

采样人

封样日期

年月日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申请单位

采样单位

监贴人

采样人

封样日期

年月日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申请单位

采样单位

监贴人

采样人

封样日期

年月日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申请单位

采样单位

监贴人

采样人

封样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统一编号

四至范围

土地权属

野外编号

种植制度

图幅图斑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耕地地理位置

目前耕地状况

开垦或耕地质量建设前的土地状况

土地类型

耕地面积

土质类型

地类(水田或旱地)

道路条件

排灌设施

适宜作物

土壤类型

土类:

土种:

前茬作物名称及产量

名称:

产量:

kg/hm2

立地条件

地形

质地构型

田面平整度

坡度

土体厚度

梯田类型

坡向

耕层厚度

田面宽度

成土母质

耕层质地

田埂高度

类型

熟化年限

出现

位置

灌溉水源类型

砾石含量

田间输水方式

土壤侵蚀

厚度

灌溉保证率

潜水水质及埋深

排涝能力

污染情况

污染物类型

污染面积

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

污染物形态

污染造成的危害

其它

备注

1.“道路条件”填写:

配套、部分配套、不配套。

2.“排灌设施”填写:

很好、好、较好、一般、差、无

3.“砾石含量”填写:

多、较多、少、较少、无(划分标准:

>30%为多,20-30%为较多,10-20%为少,<10%为较少)

评定专家组长:

勘察人(签名):

勘察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

申请单位名称

补充耕地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

申请评定耕地面积(亩)

序号

评分项目

赋分标准

评分内容

得分

1

立项批准手续

2分

手续齐全2分、无批准手续0分

2

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

2分

符合2分、部分符合1分、不符合0分

3

道路条件

是否配套

5分

配套5分、部分配套1-4分、不配套0分

4

排灌设施

是否完善

10分

很好10分、好8分、较好6分、一般4分、差2分、无0分

5

灌溉保证率

10分

≥80%为10分、70-80%为9分、60-70%为8分、50-60%为7分、40-50%为6分、30-40%为5分、20-30%为4分、10-20%为3分、≤10%为2分

6

地块坡度

与平整

10分

一般耕地(水田、缓坡地):

≤2°为10分、2-5°为8分、5-10°为6分、10-15°为4分、15-25°为2分、≥25°不予评定

建成梯田(地)的情况下:

田坎高度可反映实际坡度对梯田(地)的影响,可根据田坎高度高低给予赋分;

同时可根据梯田(地)田面宽度不同给予赋分。

梯田(地)田面宽度可分为6级:

>20m、16-20m、12-16m、8-12m、4-8m、≤4m。

7

砾石含量

6分

无砾石6分、较少砾石4分、较多砾石2分、多砾石1分

8

土体厚度

10分

60cm以上10分、60-50cm8分、50-40cm6分、40-30cm4分、30cm以下2分

9

耕层厚度

5分

旱地:

20cm以上5分、15-20cm3-4分、10-15cm2分、10cm以下1分

水稻土:

18cm以上5分、12-18cm3-4分、12cm以下1-2分

10

土壤质地

8分

砂土2分、轻砂至轻壤土5分、壤土8分、粘壤土6分、粘土4、重粘土2分

11

土壤检测与地力等级状况(依据检测报告)

52分

见土壤肥力分级表

合计

120

——

验收评定专家签名:

土壤肥力分级表

1.主要理化性状指标(每项8分)

分级

赋分(分)

有机质(g/kg)

全氮(g/kg)

pH值

阳离子交换量(cmol/kg)

1

8

≥40.0

≥2.50

6.5-7.5

≥20.0

2

6-8

30.0-40.0

1.50-2.50

5.5-6.5

15.0-20.0

3

4-6

20.0-30.0

1.00-1.50

4.5-5.5

10.0-15.0

4

2-4

10.0-20.0

0.75-1.00

7.5-8.5

6.0-10.0

5

1-2

<10.0

<0.75

>8.5

或<4.5

<6.0

2.主要养分指标(每项5分)

分级

赋分

全磷(%)

全钾(%)

速效磷(mg/kg)

速效钾(mg/kg)

1

5

≥0.10

≥2.50

≥30.0

≥150

2

4

0.08-0.10

2.00-2.50

20.0-30.0

100-150

3

3

0.05-0.08

1.50-2.00

10.0-20.0

50-100

4

2

0.03-0.05

1.00-1.50

5.0-10.0

30-50

5

1

<0.03

<1.00

<5.0

<30

 

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表

等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综合评分

耕地质量级别

1等

110-120分

1级地

2等

100-110分

2级地

3等

90-100分

3级地

4等

80-90分

4级地

5等

70-80分

5级地

6等

60-70分

6级地

7等

50-60分

7级地

8等

40-50分

8级地

9等

30-40分

9级地

10等

<30分

10级地

 

附件6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报告书

 

评价项目:

 

申请单位:

 

组织评价单位:

 

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年月日,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土地整理中心实施的项目进行耕地质量评定验收。

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和现场勘察专家的勘察情况汇报,查阅了项目设计书和土壤分析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

经专家组成员分别就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和集中讨论,对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开垦耕地质量评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县镇村,东经,北纬,四至范围是:

东为、南为、西为、北为,属地貌,海拔,坡度,为(成土母质)发育的土壤,项目开发耕地面积亩。

二、评定意见

综合评定:

项目耕地质量为级。

三、建议

评定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四、 组织单位评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______市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名单

评审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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