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解读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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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解读汇编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价。

本细则所称从业承诺履行是指: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公示工作;

(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对负责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负责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初评工作。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负责对其建设项目中监理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负责其信用的自评工作,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企业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组织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信用自评结果报送相应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对监理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信用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有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核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六)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扣分情况及履约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定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和有关单位人员。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扣分。

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S=

(Fi*Hi)/

Hi式中:

S—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第十五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依据:

(一)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件;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布的抽查意见通知书、抽查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

(二)建设单位文件,包括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检查通报或者处罚(处理)文件、项目整改情况报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文件等。

(三)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对具体行为描述清楚、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表格或者文档等资料;总监办、驻地办等文件。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者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当查证后作为评价采信依据。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时确定为D级。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串标、围标的。

(六)转包、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八)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时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四)由于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七)不按规定与监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前半年度在两个(含)以上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合同履约考核均为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且在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时间两年及两年以上,其他合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优或者良的,直接定为AA级。

监理企业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不得高于B级(企业评分应当低于85分)。

监理企业前半年度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或者一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且另一个合同项目(次)评为差的,不得高于C级(企业评分应当低于75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监理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监理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

监理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以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

监理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附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部分条文释义

附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JJX1010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2

JJX1010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D级

3

JJX1010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4

JJX1010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5

JJX101005

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级

6

JJX1010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7

JJX101007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级

8

JJX101008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级

9

JJX101009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10

JJX1010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10分∕次

11

JJX101011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1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13

JJX101013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14

JJX101014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3分∕次

15

JJX101015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16

JJX101016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2分/人次

17

JJX101017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分∕人次

18

JJX101018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2分∕次

19

JJX101019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分∕次

20

JJX101020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1分∕次

21

JJX101021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1分/人次

22

JJX101022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1分∕台

附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部分条文释义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JJX101010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报告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

本条释义对事故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扣分主要分三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扣10分∕次;

(2)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8分∕次;

(3)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扣5分/次。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

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施工现场违反交通运输部“四项严禁”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等情况。

2.JJX101012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运输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3.JJX101013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项目现场监理关键人,其工作能力和稳定性是监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即要求关键人配备不仅要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其人员变更不得过于频繁。

所谓“未按投标承诺条件”是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关键人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

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未按合同约定配置关键人到位的,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应当扣分(5分/人次);

(2)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应当扣分(5分/人次),即使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

(3)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评价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举例:

某项目施工监理期为两年(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某监理企业承担了总监办业务,按合同要求派驻1名总监,2009年该岗位总监变更了1次,2010年变更了2次,每次变更均履行变更手续也无条件降低,则2009年企业信用评价不扣分;2010年企业信用评价应扣4分。

(4)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

(2)和(3)条累加扣分。

4.JJX101014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监理日志》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扣3分/次;

(2)《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记录的关键信息及数据不全,扣3分/次。

(3)《监理日志》记录不及时,存在事后补记现象,扣1分/次;

5.JJX101015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监理企业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扣3分/次;

(2)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扣3分∕项次(项:

指检查指标项,次:

指检查次数);

(3)假资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套用非本项目的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且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的;(b)巡视、旁站、监理日记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c)工程量复核记录不真实;(d)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e)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以上扣3分/项次(即上述几项内容作假,发现一次扣3分;多项内容同时发现,累加扣分)。

(4)监理资料存在冒名顶替代签现象的,扣3分/次。

6.JJX101016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按照岗位登记管理办法,未进行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现场从业,反映出监理企业对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不重视,其行为应纳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

主要有3种情况:

(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扣3分/人次;

(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扣1分/人次;

(3)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要求人数50%的,每少1人扣1分,在

(1)、

(2)项基础上累加扣分。

7.JJX101018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是指监理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分三种情形:

(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扣3分∕人次;

(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扣1分∕人次。

当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既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且发现调换后条件有降低的,应同时执行JJX101018和JJX101013条,累加扣分,即扣3+5=8分/人次。

(3)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人数配置到位的,扣2分∕人次。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1.JJX102007,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报告或结案报告》,对监理工程师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

扣分主要分两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10分∕次;

(2)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扣8分/次。

2.JJX102009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3.JJX102011出借资格证书的:

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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