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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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征求意见稿2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标准

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4--发布2014--实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煤矿供电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供电电源及线路1

第二节地面供配电1

第三节井下供配电1

第四节保护接地、防避雷系统1

第三章矿井提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配备要求1

第二节制动装置1

第三节钢丝绳1

第四节电力拖动和控制系统1

第五节安全、保护装置1

第六节信号装置1

第七节罐笼、箕斗、斜井人车1

第四章矿井煤炭运输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驱动装置1

第三节制动和逆止装置1

第四节控制、信号装置1

第五节安全、保护装置1

第六节输送带1

第七节其它1

第八节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准1

第五章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要求1

第二节主轴、驱动装置1

第三节液压系统1

第四节制动装置1

第五节钢丝绳1

第六节运行速度和吊椅1

第七节托绳轮和压绳轮1

第八节安全、保护装置1

第六章矿井辅助运输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轨道机车设备1

第二节绳牵引设备1

第三节卡轨车与齿轨车1

第四节单轨吊1

第五节无轨胶轮车1

第七章矿井排水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配备及要求1

第二节主排水泵及电动机1

第三节阀门及仪表1

第四节供配电及控制1

第八章矿井通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配备及要求1

第二节主要通风机及电动机1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的监测与控制1

第四节风机房供配电要求1

第五节通风机房1

第六节附属设施1

第九章矿井压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十章矿井瓦斯抽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配备及要求1

第二节瓦斯抽采泵及管路1

第三节管路附属装置及安全设施1

第四节瓦斯抽采泵供电与防雷1

第五节监测与控制1

第六节其它1

第十一章矿井采掘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装备及要求1

第二节采煤机1

第三节刮板输送机1

第四节液压支架1

第五节煤及半煤岩巷掘进机1

第六节掘进通风1

第七节防尘设施1

第十二章矿井特种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

第一节基本要求1

第二节锅炉技术要求1

第三节电梯技术要求1

第四节起重机械技术要求1

第五节压力容器技术要求1

第六节压力管道技术要求1

第七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要求1

第十三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大力实施煤炭科技创新,强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切实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实现矿井装备现代化,为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

第1-2条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井工煤矿(以下称“煤矿”或“矿井”),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1-3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1-4条矿井的主要设备与装备选择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采条件、建设规模和自然条件,以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高效、节能环保和标准化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新选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利用现有的高耗能设备应提出技术改造方案。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采煤、掘进、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瓦斯抽采、煤炭分选加工和储装运等生产系统应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第二章煤矿供电技术装备标准

第一节供电电源及线路

第2-1条对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电源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第2-2条对于列为二级及以下重要用户的矿井,供电电源原则上应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供电,若确有困难,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2-3条煤矿自备应急电源建设应合理进行配置,安全规范使用,必须确保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一)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全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的规定要求。

(二)原则上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备应急电源建设,若煤矿要将自备矸石电厂、瓦斯发电厂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作为自备应急电源,其配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标准应能够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抽放、煤矿排水、人员提升设备供电负荷的120%要求。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须具备黑启动能力,持有发电业务许可证,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应急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第2-4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2-5条矿井供电电压应根据其用电负荷及附近电源情况综合确定,大、中型矿井一般情况下宜采用110kV或35kV。

第2-6条矿井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2-7条矿井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如需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工作方式,则其中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应能担负全矿负荷且电压降不应大于5%。

第2-8条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尽量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煤柱,避免通过塌陷区或初期开采区。

第二节地面供配电

第2-9条矿井变电所应设于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处。

第2-10条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第2-11条主变压器应优先选用带有载调压分接开关的低损耗型变压器。

矿井一级配电电压应优先采用10kV。

第2-12条矿井地面配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0kV、660V、380/220V。

单台功率200kW及以上设备,宜采用高压供电。

大中型选煤厂采用660V配电。

第2-13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以及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第2-14条配电系统布局应简单可靠、合理,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电网电能损失。

第2-15条无功补偿应优先选用具有自动跟踪补偿兼滤波功能的装置。

第2-16条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10A。

自动补偿消弧装置的选择应结合矿井的发展并留有一定裕量。

第2-17条电网中接有非线性设备及负荷的矿井,应采取措施将谐波电流限制在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节井下供配电

第2-18条矿井宜采用10kV下井供电。

第2-19条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其他变电所的电力电缆,每个变电所电源电缆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变电所供电范围的全部负荷。

第2-20条井下配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0kV、3.3kV、1140V、660V、127V。

高档普采和综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工作面刮板机、转载机、乳化液泵站等宜采用1140V(或3300V)供电。

回采面单台功率400kW及以上设备,宜采用3.3kV电压供电。

第2-21条井下主变电所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第2-22条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第2-23条合理确定井下各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设置位置,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电网电能损失。

第2-24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且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

第2-25条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2.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按要求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电缆的热稳定性、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第2-26条每年统计用电负荷及进行短路电流计算,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中的要求计算继电保护整定值,经单位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整定试验。

第四节保护接地、防避雷系统

第2-27条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完善的保护接地网。

地面变电所必须有水平导体组成的接地网,接地体和接地线的选择应符合GB5016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避雷器或避雷针的集中接地必须有独立的接地装置,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第2-28条井下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各埋设一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2-29条各类保护接地装置严格按要求敷设,新建或改扩建变(配)电站接地引线要明线敷设,与接地装置连接处用镀锌螺栓连接,便于检测接地电阻值。

第2-30条对建筑物及输电线路、变电所、电机的防雷设施,按规程规定装设齐全,并做好编号、登记、建档工作。

第三章矿井提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

第一节基本配备要求

第3-1条矿井提升机或矿用绞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标志),安装于井下的矿用绞车的配套电器、电控系统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3-2条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套数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环境条件和提升任务,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提高矿井建设速度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一般应按所担负的最终水平最大提升量和最大件质量选择;

2.大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设置一套或多套,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中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宜各设置一套;小型矿井在满足安全、提升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选择混合提升方式;

3.主提升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设计:

主提升能力不得超过矿井设计能力上一规模档;

4.对于井深超过500m或生产能力大于5.00Mt/a的矿井,副立井宜增设交通罐提升设备;

5.大型的立井多绳提升机功率大于800kW时,宜采用低速直联传动系统。

第3-3条提升装置的卷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直径同钢丝绳直径之比,立井的天轮、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同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缠绕式矿井提升机或矿用提升绞车缠绕钢丝绳的层数,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提升机运行最大速度及加、减速度、安全制动减速度值等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4条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禁止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

第3-5条新建矿井不得采用斜井人车运送人员,改扩建矿井加速淘汰斜井人车,优先采用架空乘人装置。

第3-6条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最大载重差和提升容器的乘人数,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并有避免二次装载措施。

第3-7条提升系统图、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等应悬挂在提升机机房内。

第3-8条提升系统应按如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3年;

2.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3.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

提人系统6个月,提物系统1年。

第二节制动装置

第3-9条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摩擦式提升机制动系统宜选用恒减速液压站;

2.恒力矩制动系统应具有二级制动功能;

3.恒减速制动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失效保护形式;

4.提升机制动系统宜选用带有冲击限制功能的液压站;

5.提升机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时,所产生的最大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值不得小于3,二级制动时,第一级制动力矩值应按安全制动减速度要求确定。

6.新设计的矿井提升机严禁选用块式制动系统。

提升机应优先选用盘式制动器。

第三节钢丝绳

第3-10条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770MPa及以下规格,选用1770MPa以上规格时,应进行论证,且不宜选用金属绳芯。

第3-11条立井缠绕式提升装置宜选用同向捻钢丝绳;斜井串车提升宜选用压实股或交互捻钢丝绳。

第3-12条尾绳宜平衡用扁钢丝绳。

当选用圆尾绳时,应采用交互捻或不旋转钢丝绳。

尾绳可选用A类镀锌。

第3-13条摩擦式提升尾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

第3-14条立井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镀锌钢丝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系统宜选用B类镀锌;专用提升物料的提升系统可选用B类或A类镀锌。

第3-15条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宜配用步进式首绳快速更换装置、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及钢丝绳张力监测装置。

第四节电力拖动和控制系统

第3-16条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主电动机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传动及其供电和控制系统,应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和电机容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摩擦式提升机宜选用电力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直流传动系统。

3.斜井提升宜选用交流电动机传动系统;交流调速系统应选能量回馈型(带回馈单元)四象限变频传动装置;新建矿井不得采用交流绕线电机串电阻调速方式。

4.提升机的控制应选用双PLC提升数控系统,配备上位监控系统、提升信号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5.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亦应有与提升机房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6.按功率范围,宜优先选用的提升机传动系统:

功率范围:

P<250kW,优先选用380V低压变频电动机拖动;

功率范围:

250kW≤P<500kW,优先选用660V低压变频电动机拖动;

功率范围:

500kW≤P<800kW,优先选用6kV高压变频电动机拖动或高速直流电机拖动;

功率范围:

800kW≤P<2000kW,优先选用1140V低速直联交流同步机变频拖动或低速直联直流电动机拖动;

功率范围:

2000kW及以上,宜采用中压3300V低速直联交流同步机变频拖动。

第3-17条主井提升系统装卸载位置、副井提升系统上下口要求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并正常使用;主副井底尾绳环处也应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以监视尾绳环运行情况。

第3-18条采用变频拖动或直流拖动必须有防止污染电网的治理措施。

第五节安全、保护装置

第3-19条提升机必须装设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3-20条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试验或模拟试验应有记录。

各种安全装置的检查应有记录。

任一保护动作的同时,应有语音和文字报警,且有记忆。

第六节信号装置

第3-21条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22条提升信号系统,至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信号应包括工作信号、检修信号、紧急停车信号及直通电话;

2.提升系统的所有信号装置,均应由配电点引出的专用电源或专用电源变压器供电,并设电源指示灯。

井下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得大于127V,为单相不接地系统;

3.电气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发信号地点应带保留的复式信号;

4.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信号;

5.多水平或多层罐笼提升时,各水平或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

发出的各种信号,应有所区别;

6.立井提升信号除常用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

第七节罐笼、箕斗、斜井人车

第3-23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第381条规定。

第3-24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箕斗。

第3-25条罐笼运送特殊材料或物品时,应制定专用安全措施。

第3-26条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3-27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3-28条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第384条规定。

第3-29条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箕斗容积设计必须与提升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第3-30条生产矿井购置的斜井人车应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标志),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人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速、空载脱钩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31条使用中的人车防坠器,要求每天至少做一次静止手动落闸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空载全速手动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空载全速脱钩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3-32条斜井人车在运行中必须有跟车人。

应设置便携式人车信号装置使斜井人车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均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第3-33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370条规定要求。

第四章矿井煤炭运输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条原煤运输系统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起动装置。

主斜井和主平硐带式输送机应有软起动、软制动装置,软起动应优先选用变频驱动;钢绳芯输送带应配置实时在线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第4-2条构成接力连续运输系统时,前后的带式输送机之间,必须具有“逆煤流”起车和“顺煤流”停车的闭锁功能。

第4-3条安装于井下和主斜井的带式输送机应有产品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标志),其配套的防爆电器和防爆电控还应有防爆合格证。

安装于地面的带式输送机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4-4条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必须每一年检测一次。

第4-5条清扫器与胶带的接触长度不小于带宽的85%,接触压力适当均匀。

第4-6条滚筒轴承温度不大于厂方规定,如厂方无规定,则不大于75℃。

主斜井输送机的主电机应有绕组和轴承测温装置。

井下和主斜井使用的包胶滚筒应有阻燃和抗静电性报告。

第4-7条可移动部件(如伸缩机构、张紧装置)的极限位置,必须装设可靠的限位装置。

第二节驱动装置

第4-8条主电机采用变频驱动时,应有防止污染电网的措施。

第4-9条液力偶合器应有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井下配套的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井上配套的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质时,必须有良好的外循环系统和超温保护措施。

第4-10条驱动装置配有冷却装置时,冷却装置的启动与停止应与主电机轴承和绕组的温度闭锁,或与液力偶合器的油温闭锁,或与CST的油温闭锁。

第三节制动和逆止装置

第4-11条向上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必须同时装设逆止器和制动装置,逆止器应安装在头部滚筒轴、传动滚筒轴或减速器输出轴上。

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为软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能实现制动力可调,当许用温度超限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或增加降速装置,降速装置可采用液力、液压、液粘装置,也可采用动力制动;应在滚筒轴或减速器输出轴上安设常闭式制动装置。

第4-12条同一带式输送机安装多台逆止器时,每台逆止器必须满足该机所需的全部逆止力矩。

第4-13条盘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闸瓦全面积的80%。

块式制动器制动时,接触面积不小于闸瓦全面积的80%。

第4-14条长距离、大运量、高带速的水平或微倾斜带式输送机,以及需要通过机械制动进行控制停机时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

第四节控制、信号装置

第4-15条输送机电控系统应有启动预告(语音、声光信号)、启动、停止、紧急停机、系统连锁、及沿线通讯等功能。

控制系统应为可视化界面,运行和关键点视频画面,应能同屏显示。

第五节安全、保护装置

第4-16条安装于井下和主斜井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装设的保护装置性能应符合MT87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等规定。

其保护装置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动机综合保护、堆煤保护、防打滑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升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防纵向撕裂保护装置、拉线急停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2.带式输送机沿线的拉线急停保护装置间距,不宜超过60m。

3.主斜井带式输送机任一保护动作的同时,应有语音和文字报警,且有记忆。

4.受料点和卸载点应装设视频监控探头。

第4-17条安装于地面的带式输送机应有防跑偏、堆煤、防滑保护。

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MT872《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等规定。

电机应有欠压、短路、过流(过载)、缺相、漏电、接地保护,应有可靠的防雷电设施。

第4-18条受料点和卸载点应装设防护装置。

第4-19条人行道侧应装设沿线急停装置。

第4-20条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采取避免带式输送机运行超速事故的超速保护和失电保护措施。

第4-21条向上或向下运输倾角大于6°的带式输送机宜装设断带抓捕装置。

第六节输送带

第4-22条井下和主斜井(主平硐)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输送带应有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标志)、阻燃报告和抗静电性报告,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MT668或MT830或MT914相应的规定。

第4-23条地面应使用阻燃输送带,使用的输送带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4-24条输送带接头应平直,在10m长度上的直线度公差值不大于20mm。

第4-25条钢丝绳芯输送带应有在线检测装置。

第七节其它

第4-26条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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