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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金银山煤矿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1、职业病防治计划

  1.1检查计划

  职业病防范检查分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

内部检查生产场所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尘肺;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引起的中毒;生产性噪声引起的听觉下降;高温作业引起的免疫下降。

外部检查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1.3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3.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1.3.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1.3.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1.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1.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1.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8.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8.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9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

  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2.消除病因。

  3.增强免疫性治疗。

  1.10.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2.1公司采用巡检制度和挂牌巡检制度,尽可能的减少工作岗位的有毒物质泄漏;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

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2.2企业为企业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

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

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2.3公司在消除职业危害上采取的措施

  2.3.1.采用湿式作业、密闭作业,煤场加装了喷淋装置,减少粉尘的外溢。

对上煤工、砌炉工、酸洗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止这些岗位员工尘肺的发生。

对化产车间安装自动操作装置,减轻有害物质对员工的侵害。

  2.3.2.对所有煤气管道安装自动浓度检测报警设备,对泄露管道早发现早维修,设备加强点、巡检,防范设备不能正常运转造成的有毒物质外泄,每月对场区内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重要设备安排大修大检,设备的使用状况专项记载,加强设备的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2.3.3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对各个车间进行一次设备、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

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

公司每周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2.4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

给工作人员配备了防尘口罩;给工作人员发放了煤气专用防毒面具,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2.5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员工一周休息一天,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2.6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2.6.1不安排女工到职业禁忌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2.6.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2.7公司每年将举办四次职业卫生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使防范职业卫生工作有个自我意识,让职工在行动中做到对职业病的防范。

通过宣传栏、车间安全会议、月安全总结会议上,提出职业卫生宣传,车间中做好职业卫生警示牌,让做好职业病防范,成为生产中的一件时时于心的工作。

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检查、例会、培训、劳保用品使用、资金投入等制度,成立了职业卫生防范小组,编制《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做到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全面、协调实施。

  2.8公司将在工厂内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让每位职工了解本岗位可能受到的职业性侵害,懂得防和治职业病。

  将在煤气区域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岗位安装煤气自动检测报警装置,防止本岗位一氧化碳超标,给职工带来职业性危害。

  2.9公司对产生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消毒,改进生产工艺,预防本岗位进一步职业危害,结合本职工的生活习惯,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

咨询专业人事,改善职工的生活习惯,提高职工身体的自身免疫力。

  2.10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

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

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

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

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金银山煤矿职业病防护计划及防护措施

 

 编制:

金银山煤矿

 时间;2013年3月

 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

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

组织人员:

毛可华、宴力、赵明忠、朱大俊

组织人员分工:

毛可华负责编制职业病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护措施。

赵明忠负责员工档案的管理,组织员工学习、培训、体检。

朱大俊负责落实各种制度,对各个车间职业病防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措施

 现场操作人员触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包括:

井上电焊、机电噪声。

井下采、掘、锚、喷。

针对上述工种特制定如下防护措施:

1、电焊:

工作过程会中会有大量的粉尘和锰,应配带防护镜及防毒面具,预防尘肺病及锰中毒。

2、机电噪声:

          

3、矿井综合防尘

﹙1﹚建立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矿井综合防尘的规定,为消除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尘措施。

三、成立防尘组织机构

组   长:

毛可华副组长:

宴力   组员:

赵明忠、朱大俊、邓刚、张建江具体措施:

1、通风队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

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

重点是:

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

2、①井下各地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

②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

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通风队。

③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通风队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

④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通风队负责。

⑤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通风队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圆班不少于一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

⑥粉尘防治责任区的划分(冲刷巷道的具体使用)各采面(即进风侧20米和回风侧12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从局扇住里的煤尘清洗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洗(扫)尘,由各采掘队队长负责,生产矿井将煤尘管理和洗尘安全措施编入作业规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减少和降低产尘量。

采煤工作面:

1、回风巷超前支护20m至工作面,前顺槽至工作面范围的防治粉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主要是正确使用转载机处的喷雾和巷道积尘的清(扫)洗)。

2、前顺槽至溜煤眼或煤仓的煤尘防治工作由回采队负责。

3、回风巷超前支护以外范围粉尘防治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4、距工作面20m范围的巷道,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掘进工作面1、掘进工作面在其工程未交接前的掘进过程中,其掘进巷道内的粉尘防治工作由掘进队负责(包括施工期间占用的其它巷道范围均作为防尘范围),但不包括隔爆水棚设置、挪移、加水、维护)。

2、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其它地点:

  主要运输斜井、各甩车场以及入风石门的除尘、洗尘工作按各自工作范围由井口机电队负责。

四、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对第上述的工作人员,由本公司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定期统一组织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确保本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做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及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

公司组织的每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记录每一个阶段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详细情况,做到早预防、早治疗。

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五、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历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

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对象:

矿内所有员工

培训内容:

1:

职业病的概念

2:

职业病的危害

3:

职业病的防范

培训目的:

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七、资金运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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