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47246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docx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韩心怡民诉案例分析题

一、民诉与仲裁案例分析解题技巧

综观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民诉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考查点最为广泛,对考生综合运用、独立分析、分类讨论等能力的要求逐年提升。

一方面,从命题点来看,民诉案例分析经常涉及的考点包括:

主管与管辖的确定;当事人的确定;证据的判断与证明规则的适用;各类审判程序及其具体制度和规则。

仲裁案例分析经常涉及的考点包括:

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定;仲裁程序;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另一方面,从命题方式来看,相较于前几年较为定式的设问方法,近年来卷四案例分析题的灵活性程度不断增强,例如:

2015年卷四的案例分析,采用理论与规范相结合的模式,考查了学生对相关联、相近似制度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2014年卷四的案例分析,考查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类讨论的能力。

以下将以最新的命题趋势和方向为指引,结合上述核心考点与“实战演练”部分的四道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大家掌握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技巧。

【技巧一:

轻松准确判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案例分析的常考点,考生在拿到题目后,应当首先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类型,依此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若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若无协议管辖或协议无效,则应当依据法定管辖的规则来判断。

总体解题路径:

判断案件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适用法定管辖规则。

例如案例分析题

(一)中的第1题,就是考查了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考生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来进行作答。

案例分析题

(二)中的第1题同样涉及管辖问题,考查的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考生在排除了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后,直接按照法定管辖规则作答即可。

【技巧二:

判定案件当事人的“三步法”】

确定案件的当事人是案例分析题的另一个常考点,主要包括法人与责任人、雇主与雇工、冒用法人名义、借用合同专用章或银行账户、继承纠纷案件、保证合同等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考生在分析该类题目时,首先要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题干中各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实体法的相关知识,来判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依据题目难易程度的不同,很多时候会涉及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等情形,此时的关键在于确定各主体的相互关系,之后选择相应的规范基础。

总体解题路径:

确定案件性质—→明晰各类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结合民事实体法律规范。

【技巧三: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灵活运用】

要求考生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是案例分析题的常考点和难点,对该类题目的把握,需要结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案件性质,因此要首先判断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是一般侵权纠纷还是特殊侵权纠纷,之后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进行解答。

总体解题路径:

判断案件性质(合同或侵权)—→判断具体纠纷种类(一般侵权或特殊侵权)—→结合民事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作答。

【技巧四:

快速找准题眼、避开“鸡肋”和陷阱】

例如案例分析题(三)的题干部分很长,但有一些内容属于“鸡肋”或是用于迷惑考生的陷阱,分析该类题目时,可以大略阅读题干后,先阅读题目,然后带着具体问题再重新仔细阅读题干,把其中与问题相关的内容划出来。

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无效信息的干扰,另一方面也可以挑出题干中的陷阱。

【技巧五:

关注题干中与“新增型”、“修正型”制度有关的内容】

2012年对民诉法的全面修正以及2015年《民诉解释》的施行,使得新增内容和修正内容成为司法考试的考察核心,这些内容自然也会融到案例分析题当中。

例如案例分析题

(一)和案例分析题

(二)均包含很多《民诉解释》的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这与近年来的命题趋势相契合,考生在作答时一定要有敏锐性,迅速定位相关规则。

【技巧六:

答题条理清晰、结构完整】

案例分析题的设问数较多,因此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按照题号依次作答。

凡是要求阐释“为什么”的题目,须在进行是非判断后,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说明理由和依据。

在答题结构上,尽可能保证清晰、明了、有体系,问什么答什么。

 

二、案例分析实战演练

(一)

案情:

王华(住所地为B区)是广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住所地为C区)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因决定随女友搬至厦门生活,王华于2016年3月向公司辞职。

后因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发生争议,王华将电子科技公司诉至A区法院,要求其在10天内支付拖欠的工资2800元。

按照双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交A区法院或B区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A区法院收到王华的起诉状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遂登记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方电子科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A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

按照当事人的协商合意,法院为双方确定了10天的举证期限。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对原告提出了反诉,法院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王华败诉,王华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王华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结合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A区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为什么?

2.A区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为什么?

若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可否提出异议?

3.A区法院直接登记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对A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电子科技公司可否上诉?

为什么?

5.王华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的做法是否合法?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若法院准许了其撤诉申请,王华可否再次起诉?

为什么?

6.本案中还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请分别列举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A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为该法院属于双方以协议管辖的方式选定的法院。

按照《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A区法院可以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因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依据《民诉解释》第274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可以提出异议,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请参见《民诉解释》第281条的规定)。

3.A区法院直接登记立案的做法正确,依据《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这也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简便性的特点。

4.对A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2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王华可以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但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一是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二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王华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本案中还存在两处不合法:

(1)依据《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中确定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7日,而本案中为10日;

(2)依据《民诉解释》第280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提出反诉,致使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并且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而本案中法院用的是“决定”。

 

(二)

案情:

2015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流中,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损害。

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杭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1.2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

杭州市中院受理该案件后,在杭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请求下,于立案后的第十三日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希望法院能帮助其与原告进行调解。

结合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杭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为什么?

2.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3.如果原告方也愿意调解,法院可否以公益诉讼为由拒绝调解?

为什么?

4.如果法院受理杭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起诉后,另一个享有民事公益诉权的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法院受理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后,因水污染而导致鱼塘受灾的公民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起诉?

为什么?

6.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为什么?

【答案解析】

1.杭州市环保联合会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杭州市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

依据《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杭州市环保联合会属于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既是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地,也是损害结果地,因此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2.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包括:

(1)原告享有民事公益诉权主体资格,即属于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不得以案件属于公益诉讼为由拒绝调解,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4.此时法院若准许其参加诉讼,可以将该诉权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5.只要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因为民事公益诉权与民事私益诉权相互间不排斥,依据《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6.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存在违法之处,依据《民诉解释》第286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而本案法院不仅是在原告申请下才履行了告知义务,还超过了法定的告知期限。

 

(三)

案情:

2016年元旦小假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黄某欲与女友王某前往官鹅沟自驾游,在地处丰台区的高速路口等待交费时,因为占道顺序问题与同样自驾前往官鹅沟的赵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赵某将黄某脖子上所佩戴的祖传玉佩揪下打碎,并将黄某推倒在地导致其轻微脑震荡。

事后,虽经高速道路管理局的交警调解,但黄某与赵某无法达成协议,黄某遂将赵某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其因祖传玉佩破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56000元;2.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其因轻微脑震荡而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3.请求判令赵某向其当面道歉。

黄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费用的相关发票以及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对其玉佩价值的评估报告。

西城区法院在收到黄某的起诉后,认为案情较为简单,遂决定先行调解,但赵某表示反对,并称已经过高速交警的调解但无法达成协议。

但受诉法院认为高速交警的调解方式不够专业,并坚持进行了调解。

后因调解无果,西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黄某的起诉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黄某与赵某均亲自到庭,黄某还委托了其在大学讲授民法的邻居贾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究竟是谁先动手打人以及玉佩的价值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遂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为了查明究竟是哪一方当事人先动手打人这一争议事实,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当时在场的原告的女友王某出庭作证,但恰逢王某患阑尾炎住院而无法到庭,法院于是准许王某提交书面证言。

针对黄某提交的由某鉴定机构出具的玉佩价值评估报告,赵某认为缺乏客观性,遂申请法院通知其长期从事珠宝经营且具有珠宝鉴定资格的好友苗某出庭,以便于对该份价值评估报告提出质疑意见。

但法院认为苗某与赵某之间的好友关系,可能导致苗某无法客观发表意见,因而未准许赵某的申请。

但为了确定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刘某出庭,但刘某以其工作较忙为由拒绝出庭作证。

法院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后,部分采信了刘某的评估报告并作如下判决:

1.判令赵某向黄某赔偿其因祖传玉佩破碎所遭受的财产损失20000元;2.判令赵某向黄某赔偿其因轻微脑震荡而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法院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采用传真的方式向双方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赵某对该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后进行了部分改判,赵某仍旧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结合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的相关规定,法院是否有权在收到案件后、正式立案前先行调解?

为什么?

2.本案中,一审法院先行调解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本案在管辖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赵某可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为什么?

4.黄某可否委托贾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什么?

5.一审中合议庭自行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6.本案中,赵某请求法院通知苗某出庭发表意见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为什么?

7.一审法院部分采信了鉴定人刘某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的该种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8.针对刘某以工作忙为由而拒绝出庭作证的做法,黄某享有何种权利?

9.王某未亲自出庭而提供的书面证言,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

10.一审法院对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是否正确?

为什么?

1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解析】

1.法院有权在收到案件后、正式立案前先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这是2012年修法时的新增内容,因此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先行调解。

2.本案中一审法院先行调解的作法不正确,因为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先行调解,此时法院无权先行调解。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进行先行调解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条件:

第一,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第二,当事人不拒绝接受调解。

3.本案在管辖方面存在问题,黄某与赵某之间的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丰台区法院或朝阳区法院管辖,而海淀区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本无权管辖该案件。

二审判决生效后,赵某无权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原因有二:

第一,本案中成立应诉管辖,依据《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赵某在一审程序中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依据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错误”已不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4.黄某不可以委托贾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为贾某不具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定资格。

依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主体仅包括: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有权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6.赵某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诉法》新增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因为法律并未将专家辅助人纳入回避制度的适用范畴,因此其与赵某的好友关系并不应影响其担任专家辅助人。

7.不正确,因为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题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78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8.黄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鉴定费用。

依据《民诉法》第7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9.可以,因为王某属于因健康原因而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且法院许可其以书面证言的方式作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

依据《民诉法》第73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0.不正确,因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均不得对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

《民诉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11.不正确,因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只能依法改判而不得发回重审。

依据《民诉法》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四)

案情:

2016年4月,圣熙购物广场新进了800台防霾空气净化机,以8.8折的价格进行促销,此后,该商品在一个月内被黄欣等655名消费者分别买走。

在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空气净化机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不仅经常操作失灵,还出现了皮肤过敏、室内异味等情况。

为了退货并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很多消费者与圣熙购物广场发生了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欣等513名消费者于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圣熙购物广场承担违约责任并公开道歉。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的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

法院认为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为了便于诉讼,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方513人共同推选在某高校法学院工作的黄欣作为诉讼代表人。

在诉讼中,被告圣熙购物广场自知自己低价购进的该批空气净化机是某乡镇工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购物广场态度十分诚恳地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请求原告原谅,并表示将退还60%的价款,外加提供为期3年的保修服务。

黄欣认为购物广场的和解方案十分合理,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并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遂在未与其他512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就与圣熙购物广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

但之后圣熙购物广场并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和解协议,原审原告无奈之下又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黄欣作为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其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黄欣的撤诉申请?

3.在撤诉后,原审原告针对圣熙购物广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作法,有哪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4.本案中51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想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必须对哪些事实予以证明?

5.本案原审原告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可否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6.你认为本案中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7.结合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谈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的其他可能方式?

【答案解析】

1.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应为2至5人,而本案中仅黄欣一人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代表人。

其次,黄欣无权自行决定接受和解并放弃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若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2.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因为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能调解的就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判决。

3.撤诉后,原审原告可以再行以与原审相同的诉讼理由起诉,也可以针对圣熙购物广场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4.原告应当证明的事项包括:

原告方513人与被告圣熙购物广场签订了有效的空气净化机买卖合同;在使用该空气净化机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损失的具体情况和数额。

5.原审原告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也无权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但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类似民事合同效力的私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限于人民调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并未被法律纳入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

6.本案中其他的违法行为包括:

(1)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依照《民诉法》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适用前提条件;

(2)举证时限的起算点应当是收到举证通知书的第2天,而不是收到举证通知书的当天。

7.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其可能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和解、人民调解、其他诉外调解(私人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等)、仲裁和诉讼。

本案中的当事人已经在提起诉讼前尝试了协商和解的方式,但是未能成功。

如果想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需要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由消费者协会等主体进行调解。

此外,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5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除了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外,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由法律规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