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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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00754246-X-1001辖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0754246-X-1002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0754246-X-1001审批事项:

辖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审批内容

辖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验资报告原件1份、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1份(含发起人名册。

个人会员应填写个人会员采集表(内容包括:

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单位会员应填写单位会员采集表(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6、《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4、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1份(盖会章);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章程需盖登记管理机关的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六、申请表格

成立登记需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变更登记还需填《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直接到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登录罗湖电子政务网站:

进入政府机构/区民政局/表格下载中下载表格。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成立登记程序:

1、由发起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要求提交申请筹备的材料到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筹备。

2、登记机关受理后,在60日内进行收审材料,了解情况,查看场地,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或不同意筹备的书面答复。

3、社团筹备组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成立的材料。

4、登记机关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或不同意成立的书面答复。

5、社团接到批准文件后,到登记机关领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变更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到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核准变更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需材料后,移交给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复核、局长审批,并将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书面答复送回给受理窗口。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批准筹备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批准成立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无期限规定。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社会团体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外部)

 

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内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内部)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内部)

 

00754246-X-1002号审批事项:

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审批内容

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原件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6、章程草案原件1份(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需提交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的报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成立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直接到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登录罗湖电子政务网站:

进入政府机构/区民政局/表格下载中下载表格。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成立登记程序:

1、由申请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要求提交成立登记的材料到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

2、登记机关受理后,在60日内进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发给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书面答复。

3、申请人接到批准文件后,到登记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变更登记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要求提交变更登记的材料;3、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4、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需材料后,移交给罗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书面答复送回给受理窗口。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批准成立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正本不规定有效期,副本有效期4年。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外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行政审批实施流程图(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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