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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办法001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1.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依据:

贵安新区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本项目的实际特点。

第三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监理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1.2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它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管理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以科学数据指导生产。

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

第八条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控制:

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

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

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

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

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第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

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第十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十一条为切实抓好贵安新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办、施工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

一、各级质量管理小组1、监理办分别设置质量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监理办主要领导人直接担任,成员由各主要监理人员、中心试验室人员组成,质量监管领导小组必须分工到位,明确各方各成员职责。

2、各施工合同段分别设置质量现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项目部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及质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各主要人员组成,质量现场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分工到位,明确各质量管理成员职责。

二、工程质量目标1、工程一检合格率95%以上;2、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率100%,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优良;3、不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三、质保体系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业主质量管理小组中心试验室设计代表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设计代表中心试验室第三方检测组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组第三方检测后续贵金百贵金百后续工程安马马安马马工程待招路路路路路路待招AAA监理监监监监理办标标标理理理办监监监办办办理理理办办办质试驻质试驻质试驻质试驻质试驻质试驻量验地量验地量验地量验地量验地量验地专专试专专试专专试专专试专专试专专试监监监监监监监监监监监监验验验验验验室室室室室室贵安金马百马贵安金马百马路A标路A标路A标路土路土路土土建土建土建建承建承建承承包承包承包包人包人包人人质人质人质质检质检质检检科检科检科科长、科长、科长、长、工长、工长、工工地工地工地地试地试地试试验试验试验验室验室验室室主室主室主主任主任主任任任任

1.3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第十三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l、开工准备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落实并签认。

1、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业主批准,并由业主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上彳开工申请报业主;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监理办批准。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

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挂牌施工。

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

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

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查频率不6、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下达开工令(业主)开工准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各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建立质保体系设计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质量自检(施工单位)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材料到位不合格各种试验报告自检结果合格开工申请(施工单位)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填报检验申请(施工单位)不合格合格现场检查测试抽查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复核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分部工程完工、填报交验申请(施工单位)合格驻监办初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工程师)不合格检查结果签批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合格指挥部组织验收单位工程完工、自检合格、交验申请(施工单位)不合格检查结果业主办组织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签证(监理工程师)不合格检查结果合格单位工程质量签证(业主)1.4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5示范工程引路制度第十七条示范工程的内容与含义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施工工艺方案,经监理批准,首先制造出一件(段)工程样品。

监理工程师对其材料、设备、工艺进行检查评估;对报检程序、表格进行规范;对示范工程件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对该分项(分部)工程的材料、施工工艺、报检

检查程序、样品各项验收指标的结论性意见或报告;同时,对示范工程件存在不足的地方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作为对后期同类工程构件施工的指导依据和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示范工程的目的和作用1、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的,材料、人员、设备、工艺、地理条件、安全环保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程质量,通过示范工程件,可以评价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

2、通过示范工程件的实施,便于施工单位施工工艺组合,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为规范化施工创造条件。

3、通过示范工程件的实施,可预见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解决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减少了施工单位的损失,避免施工后期造成返工。

4、通过示范工程件的实施,熟悉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落实建设单位对具体分项的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示范工程的验收。

示范工程件检评工作组由业主、驻地办、设计代表、施工单位全部或部分组成。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方案、工艺方案、安全措施、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统一报检程序和检表格式,对首件工程进行初检。

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办初检后,业主牵头由相关单位组成质量检评组,对示范工程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1、分项工程开工前,各合同段应按要求提前做好示范工程件划分计划,该计划应包括示范工程件适用的项目名称、部位(含桩号)、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报监理办审核,业主批准。

2、示范工程项目方案在每个示范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办提出该项示范工程施工方案,并得到监理办批准。

方案应遵循简单、具体、实用的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

(1)示范工程的准备情况准备情况包括:

测量、材料、配合比、设备、人员等。

特别提出的是,设备应为本项示范工程实际使用的,并能用于本项示范工程的设备,其他与该示范工程无关的设备不应列出。

人员也是具体到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际操作人员。

(2)目标每一项工作应有一个目标,该目标包括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工艺目标、施工安全目标和管理目标等。

(3)计划每个示范工程均要列出计划,计划包括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每天的工作内容和完成工程量、设备、材料、人员数量等。

(4)实施方案a、施工方案:

①分项工程概况,②施工方法及主要工艺,③施工进度计划,④质量保证体系,⑤质量控制目标及首件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⑥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⑦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配备,⑧测量放线成果,⑨批准的标准首件报告,⑩安全环保方案。

b、技术交底资料(参与人员,技术交底原始记录),各类质检表格。

特别是要列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预案等。

第二十一条要对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特别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有无特殊问题、异常情况出现,采取何种措施;人员到位情况,材料使用情况等均应有记录。

所有记录均应是原始记录,在原始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资料整理。

第二十二条资料整理

(1)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记录。

(2)如果是完整的分项工程,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如果不是一个完整的分项工程,也应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评价,但不打分。

第二十三条示范工程总结报告

示范工程完成后,应对该项工程进行总结。

首先应按工程质量评定办法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首件资料汇总,开工报告,检测资料,具体过程中的现场记录和施工工艺、工程照片、声像资料、经验和教训,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与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目标进行对照的总结等。

第二十四条示范工程资料的文件组成

(1)封面:

(包括桩号、工程名称、“首件工程”)

(2)示范工程检验申请表(3)示范工程检评表(4)示范工程开工报告(5)工序检验资料1.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示范工程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

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严格贯彻执行业主下发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将项目的质量要求执行到每个施工人员的日常生产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质检科,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

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5)将工程转包;(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监督站、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三十四条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检测,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

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由工程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1.7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

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办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7)组织检验批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监理应进行见证取样,其频率不得低于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30%。

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业主办同意,

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

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经发现,将严厉制裁。

1.8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

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己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报指挥部审批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质量缺陷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补,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指挥部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己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

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指挥部、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第四十七条质量事故处理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

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

2、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办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处理方案需请专家论证的,由承包人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由指挥部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测。

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

情况向监理办、业主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处理情况报指挥部。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出现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1.9质量保证金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1、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扣留合同支付总价的1%作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

2、通过目标考核,完成进度目标,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无安全事故的,返还该阶段目标所完成工作量的质量保证金。

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发生安全事故的,暂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待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最终评为优良工程后,再返回此部份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1、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扣留服务费用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通过目标考核,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认真履约,所监理标段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无安全事故的,返回该目标期间的质量保证金。

否则,暂不予返还。

1.10质量责任贵安新区项目实行质量责任负责制,各单位确定质量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贵安新区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监控检测单位质量责任人汇总表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规划批准概算批准文号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内勘察单位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内设计单位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内监理单位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内试验检测单位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内监控检测单位容及范围直接责任人年月日注:

本表本表由各单位填写,业主办统一汇总。

贵安新区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汇总表项目名称:

编号:

合同价合同段单位名称资质施工内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万元)年月日注:

本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业主办统一汇总。

贵安新区道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单位名称:

工作性质:

工程项目名称合同段建设规模合同价(万元)(承担内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贵安新区质量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罚。

单位:

(公章)姓名:

(签字)联系电话号码:

日期:

年月日直接责任人承诺本人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贵安新区质量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质量责任,本人工作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罚。

单位:

(公章)姓名:

(签字)联系电话号码:

日期:

年月日

注:

本表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工作性质栏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责任人姓名必须为责任人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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