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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及奖励

(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及奖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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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

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范围:

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

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申请

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

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

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评审

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

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每年定期向科教科填报项目跟踪调查表,并建立研究档案。

  

第九条科教科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科室和联合学科需协同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进展比较好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会议研究加大配套经费支持比例;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教科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条立项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得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如确需修改或涉及有关主要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承担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再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需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如确不能完成需向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对不能如期完成计划者,视其情况限期完成,直至取消项目计划。

对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计划者,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对连续两度不能完成计划者,取消其今后申报课题的资格。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审批立项后,医院实行经费配套,凡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医院予以1:

1匹配项目基金。

第十三条经费的管理统一由财务科负责,设立专户,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为了确保项目研究计划顺利完成,项目组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使用经费,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

必需的专用小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下)购置及仪器配件购置费、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

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科室、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查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医学工程部按照医院的有关采购领用程序实施。

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列入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财产归医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

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使用。

2、科研材料费:

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统计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费等。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必须经科主任批准,差旅费报销办法和补助标准按医院差旅费规定执行。

(5)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

6、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下达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使用预算,经科教科审核后,按计划合理使用。

需使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登记,报请主管院长批复后,由财务科核准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验收后再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项目总结后,若项目资助经费有结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开辟新项目;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再开辟新项目,剩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基金。

五、科技成果鉴定、转化与奖励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个月内做好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科教科提交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

科教科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审查经费决算,对符合科研成果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鉴定、上报评奖。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除按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医院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课题获奖级别和等级、成果转化等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配套奖励。

对同时获不同级别、不同等级的科技进步奖者,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奖励团队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1、申报奖:

以本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课题发布单位的各级科研项目:

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2000元/项;申报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1000元/项;申报市厅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500元/项;申报院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100元/项。

2、立项奖:

项目申报成功者,按照医院当年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3、结题奖:

课题顺利通过验收结题,经医院申报成功者,按项目在研期间医院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4、成果奖申报奖:

申报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项的科研项目,通过专家初审并上报立奖单位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

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2万元/项;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2000元/项;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500元/项。

5、成果奖获得奖:

以宣城市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项目完成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500%奖励。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50%奖励。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奖励。

6、以宣城市人民医院为参与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以宣城市人民医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按配套额度×30%×个人排序系数。

(2)以宣城市人民医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

按医院配套额度×10%×个人排序系数。

 个人排序系数:

获奖名次第二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5,第三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3,第四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2,其它名次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1。

第二十二条在科研项目申请、组织实施、成果申请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医院另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

1、项目立项奖、项目结题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匹配经费中支付。

2、科研项目申报奖、科技成果奖、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奖、优秀论文奖、科研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施与审批

每年底科教科根据本年度的科研工作成绩,就以上各项奖励提出奖励方案、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六、学术论文发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营造医院的学术氛围,提高职工的科研意识和水平,鼓励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报销范围及奖励标准

1、国际顶级期刊《科学》、《自然》,第一作者奖励20万元,第二作者奖励10万元。

2、中国承认的国际三大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第一作者版面费全额报销(不包括国外主办发行的中文杂志),奖励5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1000元;第二作者奖励2000元。

3、国内出版的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期刊,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3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500元。

4、在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国外系列期刊、中国系列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2000元。

5、国内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1000元。

6、在增刊、专刊、特刊、学术会议的论文汇编等非常规期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审稿费自理,不予奖励。

7、个人学术专著:

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

1、文章所投的期刊杂志社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

医务、医技人员投稿前须由医务部、科教科审核,护理人员须由护理部审核,行政后勤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2、论文署名应为:

宣城市人民医院第一作者。

3、报销时需提供:

期刊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复印件,文章电子版。

4、期刊的认定以最新版本为标准,报销时需自行提供期刊所属层次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科室论文任务及奖惩

1、每年年初医院根据当年全院论文总数目要求,分配任务到护理岗、医生岗、医技岗和管理岗。

其中护理岗任务由护理部分配,其余岗位由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结构制定。

2、科室当年未达到基本数目者,每少一篇扣除科室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

3、论文完成情况与个人、集体评先评优相结合。

 

七、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奖励后,如果发现奖励范围内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成就的不端行为,由科教科核实后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

视其对医院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造成其它损失的情节轻重,报请医院相关部门按程序对其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其它责任。

第三十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研项目奖励的行为,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人资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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