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让合同最新模板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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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合同最新模板一
合同编号:
采矿权出让合同
根据XXX等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采矿权行为。
出让人(甲方):
出让人法定代表人:
受让人(乙方):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场所:
交易平台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甲方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以方式出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出让矿种为,所出让采矿权范围由个坐标点圈定(见附表),资源储量(矿石)吨,生产规模为万吨/年。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含基建期),自甲方向乙方所颁发《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采矿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收取:
(一)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二)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方式为探转采已完成探矿权出让收益处置,不再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五条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金额,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甲方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银行转账支付。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次缴纳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剩余部分分期缴纳;缴纳方式:
银行转账支付。
第一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五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六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七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八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九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十期缴纳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纳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六条根据采矿权出让方式,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申请采矿权的,乙方在一次性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或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后,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须按照采矿权登记规定提交需要的材料,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二)探转采方式申请采矿权的,乙方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采矿权登记规定提交需要的材料,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七条甲方权利:
(一)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实施违法开采、非法转让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先期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三)依法或依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甲方应当维护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取得采矿权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进行开采作业,并享有矿产品销售收益。
(二)依法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等。
(三)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的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
(二)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采矿权登记规定提交需要的材料,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逐年按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标准依法缴纳采矿权占用费,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四)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内,矿区范围内已完成出让收益处置的资源储量外发现新增资源储量的,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乙方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登记机关公开要求的材料清单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权利,《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公告注销采矿权。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出让的采矿权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二)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对矿山行驶权利义务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的限制;
(四)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并移交设定采矿权的资料,包括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及评审意见书等,乙方对此均应认同。
在开采过程中,如实际情况与甲方移交资料内容出现差异,所产生的全部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内,乙方申请变更采矿权开采方式、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企业名称(含转让)等内容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编制申请材料和处置出让收益。
(三)乙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油气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的,乙方应当持有采矿权满10年(母、子公司转让除外);未满10年又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程序办理。
(四)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部门决定关闭并公告的,乙方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甲方公告注销采矿权。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向甲方提交需要的材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收回采矿权,且乙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
(二)甲方在受理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对乙方进行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乙方在甲方催缴确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缴付应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或收回采矿权,且乙方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
(四)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内,矿区范围内已完成出让收益处置的资源储量外发现新增资源储量的,乙方不按要求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五)乙方未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的,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责令乙方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采矿许可证》过期擅自开采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4.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
5.不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和复垦的;
6.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采矿权信息公示、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7.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8.不依法按期缴纳采矿权占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已经发现,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节假日顺延)内,将有关情况向另一方说明,并提交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书面说明材料。
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不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一方变更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等重要事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的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
因变更方迟延通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采矿权矿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调解、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关于乙方成为采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正式生效。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两份。
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为准。
涉及的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与本合同项下约定有关通知,应当以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发出,并按下列约定确定送达日期:
(一)直接送交。
受送达方或其他有权签收的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拒接签收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以邮政或快递信件方式发出。
收件人或其他有权签收的人签收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收件人或其他有权签收的人拒收的,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其投递员记载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非因寄件人责任,信件无法投递、未投递成功的,寄件人交寄后第5日为送达日期,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收件人。
“其他有权签收的人”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指定联系人、委托代理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
(三)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
以发件人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在《广西日报》上刊登公告。
以刊登之日为送达日期,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收件人。
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通知的,以最先送达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与本合同项下约定有关通知,以及法院、仲裁委员会向本合同任何一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诉讼文书、仲裁文书,以各方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及其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为送达地址。
各方应保证各自所提供的送达地址真实和有效。
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该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其他方。
其他方在收到通知前按照原送达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法定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
乙方法定名称:
,联系人: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表
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一览表(表格加盖双方公章)
坐标点编号
坐标值
X
Y
1
2
3
4
5
……
开采标高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