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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委工作规则

中共XX县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有效推进县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及其委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县委是全县的领导核心,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县委对全县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县委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2.保证国家法令和国务院、省、市的政令、指示在全县实施。

组织、协调本县司法、行政机关及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工作。

3.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研究决定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4.动员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公信力。

5.对本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6.加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工作和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7.对必须由县委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条 书记职责

1.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对全县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指挥。

2.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县委全委会,主持开展县委重要活动。

组织讨论全县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3.听取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传达县委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4.在重大决策“会议决定”前,组织开展“个别酝酿”,负责沟通副书记、常委、委员之间的意见。

5.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专项工作提出初步工作方案,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策。

6.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7.经常了解各级干部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8.对突发性、临时性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六条副书记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好工作。

书记外出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县委日常工作。

2.受书记委托,主持召开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及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3.按照分工,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向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4.对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决策;听取分工范围内单位及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分工范围以外的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5.按县委决议或县委书记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6.完成上级党委和县委、县委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常委职责

1.按照分工,主持、抓好分管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决策。

2.及时向书记、副书记、县委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向书记、副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听取分管范围内有关单位及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就分管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分管(联系)领导请示汇报;对分管(联系)范围以外的工作关心支持、积极配合。

4.完成县委、上级部门和书记、副书记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委员职责

1.在县委全委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行使决策权。

2.立足本职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县委全委会决议;向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及时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3.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情况,对本职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关心支持、积极配合。

4.完成县委和书记、副书记、常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重要会议规则

第九条 县委全委会

1.县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委常委会主持,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参加,县委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2.会议议题由县委常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全委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各参会人员。

3.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书面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4.县委全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5.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后再行表决。

6.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县委常委会

1.县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县委常委扩大会形式召开。

2.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列席;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专题列席。

3.会议的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常委会的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由书记、副书记、常委提出,县委办公室汇总并拟定预案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提交讨论,议题提交按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以文件形式通知到各参会人员(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5.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6.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表决。

7.对争议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后再行通过。

8.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辑会议纪要,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书记办公会

1.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2.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

(1)酝酿提请常委会议讨论的议程、事项、报告等,审议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请示及下发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

(2)对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听取和研究讨论县直各级、各部门向县委请示的重要问题,并对需要确定的问题作出决策。

(4)讨论全县政治、经济、军事武装、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等日常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5)讨论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一般事项,讨论决定一般的生产救灾措施和其它突发事件。

(6)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酝酿讨论的重大问题。

3﹒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是书记办公会的组织者和主持者,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接受下级部门和乡镇的监督。

4﹒书记办公会不限定召开次数。

书记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召开的时间、议题,除临时召开的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材料。

根据议题和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县委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5﹒书记办公会所讨论出的意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接受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县委联席会议

1.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县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会议参会人员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根据会议内容,也可扩大到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全体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会前由县委办公室提出参会人员名单,报主持人批准后,原则上提前1天通知相关人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县委办公室。

3.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以及各阶段中心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办法、措施等。

4.会议一般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筹备,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县委办公室会同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筹备。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县委对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形成的决定由筹备方草拟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后下发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反馈执行情况;会议记录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保管,年终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专题工作会议

1.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县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分管(联系)常委主持,参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确定,一般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领导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2.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形成的决定由筹备方草拟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后下发执行,县级分管(联系)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办公室负责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其他工作会议

上级召开的视频会议和本规则未明确的其他会议,根据工作性质和会议要求,由县委办转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

原则上,综合性会议由县委办牵头负责组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或政府职能的会议,由政府办牵头负责组织;涉及党建或群团工作内容的,转由县委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督查规则

第十五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全委会、常委会等决策重大问题。

2.县委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3.县委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

(1)县委及县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意见。

(2)县委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

(4)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县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5)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

(6)其他重大问题。

4.常委会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县委全委会决议的贯彻意见。

(2)需提请县委全委会决定的问题。

(3)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录(聘)用、考核、奖惩等问题。

(4)下属行政区划、重要机构、重大编制的设置及调整。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

(6)县级重要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和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

(7)呈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指示。

(8)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9)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10)其他重大问题。

5.决策重大问题前,一般应经下列程序:

(1)调查研究。

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2)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

(3)征求意见。

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提交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先由书记办公会酝酿。

6.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书记办公会和其他委员的提议确定。

全委会、常委会不得搞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

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

全委会由常委会主持。

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逐项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调整问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策。

全委会、常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7)形成纪要。

常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部门。

7.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制度

1.建立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充分发挥好纪律检查机关纪律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党代会提案、年会评议制度,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

2.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司法监督,建立向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定期通报工作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对县委决定的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经济活动,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

3.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邀请群众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4.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七条督促检查制度

1.县委督查室要对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认真分解落实到牵头负责人和承办部门,明确责任目标和办结时限,坚持督查专报和督查通报制度,推动督查事项有效落实;承办单位要将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

2.县委领导要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认真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3.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督查、稽查、月分析季报告、目标管理责任、建设工作纪律督查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等制度,促进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快速健康推进。

4.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简化环节、规范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准确性,切实发挥好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工作报告制度

 1.县委原则上每年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2.全委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适时以全委会决策进展情况专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或在下次全委会上专题报告审议;常委会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向全委会报告1次,日常工作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告;常委个人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向常委会报告1次,重要事项要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县委作出的决议,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报告或请示。

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常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按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各部门各单位对县委决策拒不执行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都应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牵头落实,必要时由县委成立工作组开展工作。

  3.在责任追究中,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追究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程序上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五章文件签发、审核和会议审批规则

第二十条文件签发制度

1.文件必须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办文工作制度》起草、修改、审核、签发。

2.能用电话、内部电报安排的工作一般不发文件;上级文件本级无具体贯彻意见的,不再层层转发;各类简报的内容、规格、发放范围、印制份数等要及时、准确、规范。

3.会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除有重大修改或对全局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外,不再发文;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和已公开见报的一般不再发文;领导讲话原则上只印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其余领导在专题会上的讲话一般会上印发参会者;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一般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

4.凡属县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行文;属单个部门或几个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的工作,由该部门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公文审核制度

各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报县委审批的公文,按照公文的审批程序和书记、副书记、常委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各乡镇党委报送的公文,涉及党委组成部门职权范围审批的,应先报组成部门。

党委组成部门协调后还需上报的,再由组成部门提出意见转报县委审批。

各行政村(社区)总支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能越级向县委呈报公文,确需呈报的,应先征得所在乡镇党委同意,并由乡镇党委明确签署意见后转报县委审批。

除特殊情况外,越级上报的公文一般不予受理。

2.县委各部门和各乡镇党委呈报县委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县委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送县委有关领导审批。

对一事多报并且主报单位不明确的公文,可不予答复。

呈报县委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书记、副书记、常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审的公文。

3.县委领导审批或审批文件,应明确批写“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特别是政策性问题,意见尤应明确。

4.以书记名义发文,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进行文字把关后再呈送书记、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审签;涉及其他副书记、常委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书记、常委审核同意后再签发;要防止因通气不够导致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决定;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后,送书记签发。

5.各部门和各乡镇的请示,书记、副书记或常委要及时研究或责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出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十天内予以答复。

6.县直各部门向市归口部门报告或请示一般性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直接上报,不用县委名义行文。

乡镇部门请示、报告工作,也应按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直接批复或有关部门联名批复。

7.各部门的各种业务性文件、传真、电报,一律不用县委名义,确需以县委名义行文的,经县委领导审批后,可冠以“县委领导同意”字样,由部门审定行文印发即可。

8.以县委名义向市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书记、常委请示书记后签发,制作正式文件时签发人署名为书记。

9.以县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草拟初稿,交由县委办初审后,送县委相关领导审核签发。

收到中央、省、市及部门下发的文件和乡镇、部门上报的文件、材料后,严格按办文程序送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县委领导审批,及时办理。

10.《中共XX县委文件》、《中共XX县委文件(××)》按如下程序审批:

(1)发布规范性措施、决议、决定、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文件,以县委名义行文的,需经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县委常委、副书记审批后,报县委书记签署;县委书记因公外出,由其委托县委副书记签署;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需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副县长和县委常委、副书记审批后,报县委书记、县长签署;县委书记、县长因公外出,由其委托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签署。

(2)下发通知、通报、批复及信函,向省委或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以县委名义行文的,需经县委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副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县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县委书记签发。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需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签发;必要时,经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县长签发。

(3)《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县委副书记签发。

《中共XX县委专题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书记或其委托县委副书记签发。

(4)《工作通报》印发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讲话,应经本人审定,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批制度

1.县党代会、县委会议由县委常委会议审批;以县委名义召开事关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委会议和工会、共青团、妇女代表大会,有关部门提前向县委行文请示,并提出方案报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一般性工作会议由县委分管(联系)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审定。

2.县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会期不超过1天,主办部门必须提前向县委办报送具体方案和专项请示,由县委分管(联系)领导审定。

3.县委重要工作会议一般由一位县委领导作主题报告,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县委领导讲话。

4.精简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以文件、电报、电话等形式部署或新闻媒体通告的工作不召开会议,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六章公务活动规则

第二十三条请销假制度

1.县委书记离开县境,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书记外出,原则上委托一名副书记负责处理县委日常事务。

2.县委副书记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安排休假,需向县委书记请假。

其他县委领导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安排休假,时间在3天内,向县委副书记请假,超过3天,向县委书记请假。

3.县委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及安排休假,需书面报县委办备案,时间在3天内,向县委分管领导报告请假,超过3天,向县委书记请假。

4.县委领导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如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回县后补填《XX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县委办公室备案。

返回或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销假。

若所负责或分管的工作和领域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靠前指挥。

5.县委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及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到县外参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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