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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变强条监理细则

JZL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110kV八宝变电站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变电土建)

 

 

110kV八宝变电站工程监理项目部

(加盖监理项目部公章)

2016年04月05日

 

审批(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编 制(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目录

1.概述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工程概况5

1.4.监理组织机构6

2.监理人员职责7

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7

2.2.总监代表职责8

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8

2.4.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8

2.5.监理员职责9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具体监理措施9

3.1.事前控制9

3.2.过程控制10

3.3.监督检查10

3.4.统计汇报10

4.附件10

4.1.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清单10

 

1.概述

1.1.编制目的

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本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对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的重点工序和部位的检查工作做到不缺项、不漏项,高效率的完成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编制《110kV八宝变电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以指导变电站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全面、严格的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落实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编制依据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Ø云南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2011年版)

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09.3-2013);

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Ø《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Ø《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Ø《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Ø《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Ø《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Ø《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Ø《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Ø《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Ø《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Ø《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Ø《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Ø《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Ø《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

Ø涉及工程其他的规范强条、文件等

1.3.工程概况

1.3.1、工程名称及位置

工程名称:

110kV八宝变电站工程

建设地点:

本工程地处红河州个旧市北部,站址用地属云锡集团建安公司农场,占地面积约为7344㎡,建筑物分布长宽分别为80×64m,在平面上呈东西向展布,有乡村道路通往场地,交通相对便利。

1.3.2、参建单位

单位

名称

建设单位

云南电网有限公司红河供电局

设计单位

云南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承包单位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1.3.3、工程概况

本期工程土建施工主要建筑物:

主控室及生辅搂、10kV配电室(二层框架)、厕所、消防器材间、水泵房等。

本期需进行三通一平工作,征地及青苗补偿协调工作应满足里程碑进度计划要求。

本期工程主要构筑物:

主变基础,构、支架和设备基础,电缆沟等。

另外还有相应的站区道路、电缆沟等辅助设施建设。

变电容量:

建设2台50MVA三相主变压器。

1.3.4、工程特点

1、地质条件:

本工程岩土勘察单位出具了地质勘察报告:

通过地表调查,拟建场地范围内及场区附近未见溶沟、岩溶漏斗、落水洞及溶蚀洼地;场区地下水埋藏较深,钻探未揭露地下大型溶洞、暗河,地基基本稳定。

建设场地区域处于稳定状态,场地整体为稳定场地,现状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通过工程措施对人工开挖、填方边坡进行有效处治后,场地适合变电站建设。

2、由于本工程10kV配电室为二层框架结构,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要求建筑物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5m,而设计图纸给出基础底面标高为-1.900m。

监理部考虑结构安全性,与设计沟通了基础埋深问题。

设计单位通过稳定性核算给出了按1.9m埋深的设计意见。

3、由于本工程于2014年开始招投标工作,南网监理典型表格于2015年更新;本工程于2016年开工,监理部指导本工程明确使用2015年版监理典型表格。

监理将严格要求施工项目部完成专、兼职安全员及两种人、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施工方案的编制等,并严格督促落实四步法执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施工中旁站控制等措施中。

确保杜绝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

4、本工程为红河供电局创优工程,监理项目部将依据业主项目部创优策划,在监理项目部创优二次策划文件中加强对强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关注。

1.4.监理组织机构

变电站工程监理项目部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组织机构图

 

项目总监理师

何剑龙

 

安全监理何剑龙

专业监理工程师李立文

 

2.监理人员职责

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公司派驻现场的全权负责人,负责和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任务。

(2)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并下发强制性条文至现场监理人员;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在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和分工。

(3)主持编写本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情况,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其工作。

(5)组织签审承包商提交的针对本项目编写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6)在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时,应对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情况进行统计。

(7)在业主或监理主持的工程例会上,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2.2.总监代表职责

(1)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主持本监理项目部工作。

(2)组织本监理项目部的各级监理人员对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及计划进行学习。

(3)指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4)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情况,并将本项目的实施检查情况和统计报表每月向项目总监汇报。

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2)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计划,并督促承包商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情况。

(4)严格按勘察设计所依据的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审查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图纸。

(5)对施工作业文件严格按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审查,施工作业文件的内容不背离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6)对本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记好监理日志,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汇报和请示。

2.4.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审核和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本细则中有关安全方面的具体实施。

(3)参与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中有关安全的部分,并督促、检查承包商在现场的实施情况。

(4)依据本细则的要求,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5)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承包商违反强制性条文进行违章作业和指挥要责令其停止作业。

(6)对承包商违反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做好记录,并记好监理日记。

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定期向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汇报。

2.5.监理员职责

(1)按照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开展现场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2)对实施旁站项目时,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施工的现象,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做好旁站记录。

(3)依据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承包商试件取样时进行现场见证,并会同承包商取样人员将试件送检至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交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做好见证取样记录。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具体监理措施

3.1.事前控制

3.1.1、严格按勘察设计所依据的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3.1.2、组织现场监理人员根据图纸和强条汇编文件选择适合本工程建设内容的工程建设标准,并按照我公司发布的有效版本清单核对选出的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3.1.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项目部人员分工及根据最新有效的标准确定具体的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强条条款。

3.1.4、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审查本工程设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是否有不对应或引用强条过期情况。

3.1.5、审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

审查质量责任制是否完善,人员是否到位,责任是否到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及工程创优策划中对强条的依从性;审查承包商选择的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检查试验室、特殊工种、试验、测量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施工机械的技术试验报告;审查出厂合格证、安全技监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审查计量器具的精密程度和校验证件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施工机械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计量管理制度。

审查施工作业文件的内容是否背离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1.6、监理部配备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规范及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及工、器具。

3.1.7、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学习。

3.2.过程控制

3.2.1、依据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选择合格的监理见证取样人员,将试件会同承包商取样人员送检至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试验报告进行审查。

3.2.2、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

3.2.3、在施工及验收阶段,监督承包商严格按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施工,监督承包商内部验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施工的,一律要求返工处理。

3.3.监督检查

3.3.1、对工程各实施阶段中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3.3.2、每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月度报审表(H)》表,并报审业主项目部。

3.4.统计汇报

3.4.1、每月统计当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强条执行落实情况,形成汇总表。

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项目部及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汇报。

3.4.2、将上述汇总表在南方电网公司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录入上传并发送给业主项目部审批。

4.附件

4.1.本工程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清单

序号

实施内容

备注

1

地基与基础

1.1

土石方开挖

1.1.1

《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

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

第8.1.5条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1.2

基础模板

1.2.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3)

第4.1.1条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

第4.1.3条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2.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5)

第4.1.2条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1.3

基础钢筋

1.3.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6)

第5.1.1条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

第5.2.1条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8)

第5.5.1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1.3.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9)

第5.1.3条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4

基础混凝土

1.4.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4)

第7.2.1条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5)

第7.2.2条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需要时

(16)

第7.4.1条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7)

第8.2.1条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8)

第8.3.1条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4.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19)

第7.2.4条第2款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20)

第7.6.3条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

(21)

第7.6.4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22)

第8.1.3条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1.4.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3)

第3.1.10条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4.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24)

第3.1.5条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2

主体结构

2.1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砌体

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5)

第4.0.1条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6)

第5.2.1条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7)

第5.2.3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搓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

2.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8)

第3.9.6条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柱。

2.2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模板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模板条款与1.2所列2本规范及3条强条一致

2.3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钢筋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钢筋条款与1.3所列3本规范及4条强条一致

2.4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混凝土

保护小室主体结构混凝土条款与1.4所列4本规范及11条强条一致

2.5

钢构、支架安装

2.5.1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29)

第11.2.4条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30)

第11.2.6条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范围内使用。

2.5.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1)

第4.2.1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2)

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33)

第5.2.2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34)

第10.3.4条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

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

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

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

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2.5.3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被GB50661--2011取代,本工程不采用

(35)

第3.0.1条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被GB50661--2011取代,本工程不采用

2.5.4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36)

第4.0.1条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屋面工程

3.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7)

第3.0.6条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8)

第3.0.12条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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