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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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十一五”期间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这5年,是保险业面临形势最复杂、经受考验最多的时期,是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的时期,也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全面推进的时期。

  吴定富指出,5年来,保险监管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开拓了保险监管的新境界。

监管适应实践的发展,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解放思想中实现思想的统一。

  一是较好地处理了行业与全局的关系,跳出“就保险论保险”的思维定势,大力倡导“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观念,主动将行业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行业发展的视野更宽,发展的空间更大。

  二是较好地处理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打破“就监管论监管”的局限,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市场主体由少到多、市场机制作用由弱到强的过程中,适时将保险监管的重点从培育市场向规范市场转变,保持监管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三是较好地处理了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纠正了一讲发展就不顾风险、一讲防风险就担心影响发展的思想认识,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方针,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较好地处理了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的关系,克服了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既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重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通过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吴定富指出,5年来,保险业构建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开启了科学依法有效监管的新里程。

保险监管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在消化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基本建立了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

  一是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建立了“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

在2003年开始试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强化约束力,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成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以2006年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为标志,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监管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逐步增强。

随着稽查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建立以及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出台,市场行为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不断完善。

  二是遵循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构筑了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形成市场化的风险救助机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风险防范“五道防线”。

  三是针对行业发展和监管面临的新情况,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推动完成《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在一些监管空白领域制定了新制度,对一些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共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277个,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基本覆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制度体系。

  四是着眼于提高监管效率,建设了全覆盖、标准化的数据体系和信息系统。

保险监管统计数据实现集中化管理,开发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产品管理、现场稽查等门类比较齐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化技术手段在监管中得到广泛应用。

  五是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管组织体系。

  吴定富指出,5年来,通过在丰富的监管实践中勇于探索,保险监管形成了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注重运用科学方法,注重统筹兼顾,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一是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

既从纵向上强化对保险机构的整体监管,又从横向上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等专业监管,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

  二是坚持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加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高度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

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通过分类监管、内控评价、财务状况分析等方式,对市场的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监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四是坚持专业监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吴定富指出,5年来,保险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了监管职责。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

率先在金融业完成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建立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下转第3版)

上接第一版

  (上接第1版)

  二是毫不动摇地防范化解风险。

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化解历史包袱,利差损、车贷险等历史遗留风险逐步得到解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完善风险预警、识别、处置机制,较好地防范了快速发展中新的风险因素。

  三是坚持不懈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5年间共派出8762个检查组,对10509家次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处罚保险机构3995家次,处理责任人2356人次,长期困扰行业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或者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四是旗帜鲜明地推动监管创新。

将基层以试点形式采取的一些监管举措,如车险“见费出单”、人身险“零现金”收付费、100%客户回访、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等,以制度的形式在全行业进行推广,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吴定富指出,5年来,通过以监管促发展,开创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推动行业实现了创新发展、健康发展和跨越发展。

  一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基本建立。

保险公司由“十一五”初期的93家增加到146家,保费收入由4931亿元增加到1.47万亿元,总资产由1.5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呈现出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资产管理相互协调,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

  二是一批资本充足、内控比较严密、服务和效益好的现代保险企业快速成长,在“十一五”初期3家保险公司资产过千亿元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7家保险公司资产超过千亿元、两家超过5000亿元、1家超过万亿元,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

  三是一支专业齐备、朝气蓬勃、勤奋敬业的人才队伍迅速成长。

在行业起步晚、人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行业氛围,艰苦创业的丰富实践培养锻炼了一批人才,广阔的发展前景吸引了一批人才,全行业高管人员由“十一五”初期的1.45万人发展到2.94万人,营销员由156万人发展到330万人,精算、核保核赔、投资等专业技术人员日益成长,这支队伍是保险事业最宝贵的财富,为行业更大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是一种全社会关注保险、支持保险、运用保险的环境氛围正在形成。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保险从行业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新医改意见、“十二五”规划建议等中央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以及《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利用保险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0多个部委与保监会联合下发文件,5个省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各省区市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工作的文件,把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

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交强险制度开启了我国法定保险的先河,财政、税收各项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吴定富指出,5年来,通过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的生动实践,加深了对做好保险监管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谋划和推进保险监管工作,确保中央政策方针在保险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保险业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二是必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的监管理念指导监管实践,使保险监管与不同阶段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与保险市场的基本矛盾相适应。

  三是必须遵循监管的客观规律,坚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坚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监管调控体系。

  五是必须注重吸收国际经验与立足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监管之路。

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吴定富强调:

坚持科学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

  本报讯  1月11日,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保监会领导李克穆、魏迎宁、杨明生、周延礼、陈新权、袁力、陈文辉,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主席魏礼江出席会议。

  吴定富指出,2010年保险监管做了大量工作,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2011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吴定富指出,2010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着力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预计全国保费收入1.47万亿元,同比增长33%。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94亿元,同比增长35%;人身险保费收入1.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

预计实现利润总额607亿元。

保险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

  吴定富指出,2010年保险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审慎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着重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资金运用风险、重大案件风险、防范国际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财产险方面,继续检查数据不真实、理赔不规范、准备金提取不合规等问题,重点对两家产险公司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

人身险方面,开展意外险专项检查,重点解决经营管理粗放、虚假保单等问题。

保险中介方面,全面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综合性检查方面,对6家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采取初步处理措施。

三是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制度、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加强保险监管统计信息化建设,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在行业自律、培训服务、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五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

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

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优化保险服务。

指导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强化保险公司在提升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指导行业建立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认真处理举报投诉。

七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积极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大力推动重点业务领域发展。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

八是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为保险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吴定富指出,“十一五”的5年,是保险业面临形势最复杂、经受考验最多的时期,是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是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的时期,也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确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全面推进的时期。

保险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构建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丰富的监管实践中勇于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了保险监管职责,以监管促发展,开创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保险监管部门不断总结监管工作的生动实践,加深了对做好保险监管的认识和体会。

  吴定富强调,面向“十二五”,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一些新趋势、新特征,必须立足保险业发展的阶段实际,正确判断监管面临的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保险监管事业不断前进。

要深入分析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切实增强做好保险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全面把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认真吸取国际金融监管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要正确认识当前保险监管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保险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吴定富指出,2011年保险监管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

强化资本约束,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

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夯实防范风险的基础。

二是继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

突出现场检查重点。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建立健全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是严肃查处保险领域重点案件。

推进稽查制度建设。

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继续完善稽查体制。

四是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监管。

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的责任,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强化高管人员责任。

五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六是不断加强监管自身建设。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监管班子队伍建设,扎实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七是认真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作。

  吴定富强调,做好全年保险监管工作,对于促进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监管部门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保险监管工作新局面,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促进保险行业协会

发展的建议

  经验交流

  □陈年桥

  

  行业协会,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会员公司服务,本文试以黄石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模式为例,提出若干促进保险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摆正位置,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行业协会,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具有行政职能,而是为行业服务的自律性社团法人组织。

既然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从事社团的工作人员就应该转变观念、摆正位置。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有科局转为行业协会的,有经授权代行辅助监管职能的,有纯粹社团组织性质的,形式、性质繁多而复杂。

行业协会不管是那种性质,只有在提高认识后,找准自己的位置,也即创新服务。

  政府关心、职能部门支持、自身努力,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长期以来,在我国维系行业协会运转的经费来源有会费、资助、捐赠及有偿服务收入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行业协会应彻底从“等、靠、要”中解脱出来,走协会自己发展之路,通过服务或创办“中心”获取应得的报酬。

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还处在尚未完全成熟阶段,可以说,保险行业协会还处在婴儿时期,因此,更离不开政府政策上的关心、职能部门管理上的支持,当然自身努力更为重要。

在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的发展,三者的结合是行业协会获取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老中青结合、举荐委派招聘并举、专职专业化,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保险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秩序乱、行业形象差、发展势头猛,保险协会不能“坐、等、靠”,要随着行业发展而发展。

黄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建设坚持“老、中、青结合,举荐、委派、招聘并举,专职、专业化”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组织机构、专业人才、年龄等结构问题。

秘书处5人中,1人举荐,2人委派、2人招聘,既有行政管理经验上的长处、也有专业上的实践经验,更有年龄上的优势,他们充分发挥各自长处,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在用人上做到少而精,不失为一条成功经验,有借鉴之意义。

  转职能、严自律、强服务,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保险行业协会不是“养老院”、“休闲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更不是“官老爷”。

行业协会必须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为会员解决他们所需要解决而又解决不了的问题。

服务是协会工作的核心。

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是执行者、服务者,秘书处的所有工作都应突出服务这一宗旨。

要切实通过行业服务,使会员公司感受到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树立协会的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行业维权,让会员体验到行业大家庭的温暖。

只有为会员服务到位,会员才乐意交纳会费,协会才能生存,才有生命力、作用力和公信力。

  黄石民政社团已出具关于黄石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情况的鉴定意见:

各项工作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充分肯定,在全市245家社会团体中,已被评为先进单位。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团意险业务的影响

  时评

  □张腾飞

  

  影响一:

保险公司部分“刚性需求”目标客户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原《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这些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为了给职工提供工伤保障,有效规避因职工工伤而导致的赔偿和纠纷风险,往往会在保险公司的公关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价格适中、保障灵活的团意险。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应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统一纳入了工伤保险适应范围,这样,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以上组织都需要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而工伤保险在价格上要比商业保险高一些,这样一来,原本具有投保团意险“刚性需求”的部分组织,就会考虑放弃商业保险,取而代之的是工伤保险。

  影响二:

保险公司团意险24小时保障的卖点“缩水”

  原《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规定。

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因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不断,而纠纷的主要争论点就是事故的性质是否定性为工伤事故。

作为保险公司,正是看准了这个工伤保险的覆盖盲点,极力地向用人单位推荐团意险,说服用人单位购买团意险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满足职工非工作时间、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保险保障需求,帮助用人单位转嫁风险,减少纠纷。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此一来,原来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诸如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上下班发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等争议的问题便不复存在,职工一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只要符合条件,自然就会被定性为工伤事故。

因此,保险公司原来主要卖点之一的“上下班途中的补充保障”也就不再是商业保险专属的卖点,出于此方面考虑而投保团意险的用人单位,自然不会再考虑多出一份钱来购买团意险。

  影响三:

商业保险不再具备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充作用

  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新《条例》出台之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一,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

作为职工来说,这难以保障自己及其供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因此,一旦遭受工亡事故,家属基本都会找用人单位索取工伤保险之外的赔偿。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方面,会因职工工亡而与其家属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提高职工工亡补偿额度,减少赔偿纠纷,都积极投保商业团意险,一般的投保保额都会在10-20万元之间,加上工伤保险工亡补偿,职工的身故赔偿一般可以达到20-35万元之间。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工亡补助金标准的提高,能够合理满足工亡职工家属的经济赔偿要求,家属的赔偿要求得到了满足,与用人单位的赔偿纠纷也就自然减少,如此一来,用人单位的投保积极性也就得到了保障,同样,再投保商业保险的“必要性”也就跟着减小。

  影响四:

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保险公司再失一卖点

  原《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新《条例》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将原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投保商业团意险的意愿自然会再打折扣。

  综上四点影响,团意险作为保险公司赖以创造并满足用人单位商业保险需求的主要产品之一,其覆盖面广、上下班途中特有保障、有效补充工亡保障不足、转嫁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风险的特点,随着新《条例》的出台显得不再风光十足,除了一些福利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依然考虑用团意险来补充工伤保险外,大部分受益于新《条例》的用人单位,将会选择放弃团意险,这对于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有一定影响的。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调整,而这些调整的内容,对保险公司传统的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业务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影响。

继续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黄斌

  

  依照上一个五年规划制定的惯例,在国家规划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保险行业和各保险公司的“十二五”规划将陆续做出相应调整,并将依据各自组织程序和章程规定完成最终的规划文件的审批、报告和公布。

下一阶段“十二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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