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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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
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讴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展现清远人民精气神的精品力作,唱响时代主旋律,推动清远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进一步提升清远文化形象,完善我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机制,根据《广东省文艺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8]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市文艺精品创作、优秀作品(产品)的创作生产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文联统一管理、使用,以项目化用于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著作权的归属, 一事一议,具体根据合同执行。
第七条项目投资大的专项资金一事一议。
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为扶持类和奖励类两种。
(一)扶持类资金支持范围。
各文艺门类精品的创作、生产、名师带动工程、重大文艺项目,以及在组织开展文艺精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文艺团体进行扶持。
(二)奖励类资金支持范围。
奖励资金用于国家级、省级评奖中获奖的项目。
第九条标准
(一)扶持类
1.创作扶持:
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作品每部扶持不超过10万元;舞台艺术剧完整剧本每部不超过20万元;电影剧本每部扶持不超过30万元;纪录片剧本创作每部扶持不超过10万元;电视连续剧、多集纪录片剧本创作不超过30万;其他文艺门类创作,单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每年总共不超过2部,舞台艺术不超过2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总共不超过2部。
2.生产扶持:
歌曲作品,扶持额度为每首不超过5万元(包括词、曲、
录音制作);拍摄MTV(音乐电视)的优秀歌曲,每首不超过10万元。
广播剧,扶持额度为每部不超过8万元。
微电影作品,扶持额度为每部不超过20万元。
长篇小说不超过20万元;交响乐、纪录片每台(部)不超过30万元;大型话剧、歌剧和地方大型舞台剧每台不超过80万元。
其中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每年总共不超过1部,舞台艺术不超过1个,歌曲不超过3首,长篇小说等文学作品创作总共不超过1部。
3.文艺团体扶持
每年对在文艺培训、创作、展演等精品创作活动上,成绩突出、社会反响大的2-3个文艺(专家)工作室或文艺团体进行扶持,每个工作室(团队)给予3万元扶持,连续3年。
每年对在精品创作上作出突出贡献的5个协会(院、社),给予5万元扶持。
4.实施“名师带动工程”扶持
每年市文联专项划出不超过50万扶持名家文艺讲座、名师挂帅创作、名师专项培训。
5.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一事一议,另行申请):
重要文艺作品创作、展览演出活动、首席专家重大文化项目、重大文化节日活动,用于建市周年庆典、重要节日节点文艺活动、承接国家级或省级文学艺术活动、本市的文化品牌活动。
经费需求比较大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舞台艺术、音乐电视等项目的制作扶持。
(二)奖励类
1.奖励对象:
面向所有清远生产(本市备案或本市作者创作且版权归本市有关机构或个人所有)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舞台剧、纪录片、歌曲、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各门类作品在省及以上获奖情况进行奖励。
2.奖励范围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电影文华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具有重大影响的 国家级大奖,奖励30万。
获得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艺奖给予20万奖励。
获得宣传部、文联、文化厅举办的省级比赛获奖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主体为清远市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其中,单位是指在清远市登记、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清远户籍或在清远连续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非清远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凡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重大资助的项目,不再列入此项目申报。
被省或省以上确定为重点的项目,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经费。
第十三条同一作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奖项,各奖均不兼得。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取最高级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颁奖后,若该作品又获更高奖项,可在下一年度按规定奖励金额予以增补奖励,若该作品又获得的奖项不高于已获级别的,则不再奖励。
第十四条扶持类、奖励类资金申报条件与材料:
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年度启动、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已申报但未纳入扶持的项目可继续申报。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拥有著作权。
(一)申请扶持类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书》;
2.提交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体方案、故事梗概、剧本构思、舞美设计草图、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等小样;
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
4.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5.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经营许可证。
单位申报须提交本单位资格证明及近年来创作简况;个人申请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文艺创作简历。
6.申请文学作品扶持的申请人要上交项目故事大纲及个人文学创作简历。
7.需批准方可实施的项目,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涉及运用和改编他人作品的项目,须提交原作品相关权益人书面授权书;
9.话剧、歌剧、戏剧、纪录片、动画片、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等生产须提交剧本。
10.申报优秀文艺团体(包括工作室)须提供场地证明、获奖证书、社会评价、社会团体登记证等资料。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清远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申报书》;
2.获奖证书、入选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5-6月份。
每年接受申报前一个月,市文联将在有关网站媒体发布申报信息。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
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办法。
基层由各县(市、区)文联对申报项目统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文联;市文联所属专业协会、工作室、个人的申报项目各自上报市文联。
第十七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凡评审委员会、监督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各专家组专家本人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作品参评,其不得参与相关评审。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清远市文联编制和发布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负责材料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由省、市文艺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
评审结果报市文联复核,制定资金年度扶持项目使用计划,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生产扶持项目原则上按进度分段拨付资金。
凡扶持创作或生产超1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拨付资助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根据进度再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拨付20%。
第十九条各艺术门类的扶持项目不搞平均分配,如遇当年项目不够档次的可空缺。
第二十条不能按期完成创作项目的,应退还全部预领经费。
出现延期、中止、未完成、超期未完成等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暂停下一年重点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清远市文联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财政按项目总金额的2%相应拨付扶持专项组织费用,用于专家对项目的评审,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根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经费拨付方式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拨付承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文艺精品扶持,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完成,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用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有关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与批准的扶持作品内容严重不符,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项目的;
(四)不能完成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的;
(七)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