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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科技进步中的制度创新

  

 

  

中国区域科技进步中的制度创新

 

  

 

 

 

 

 

 

 

   

 

 

 

 

 

自1992年科技部开始组织科教兴县(市)工作以来,各地县(市)政府强化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并积极探索推动区域科技进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许多地方以改革开放为契机,制度创新为主导,形成了一种政策调控、间接干预和优质服务体系,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空间,解决了诸如风险融资、中介服务、产学研合作、信息支持、技术推广等科技发展的迫切问题,形成了科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大好局面。

第一节区域科技进步中的创新实践

在市场经济中,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主要力量是企业,主要机制是市场,政府在其中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即市场和企业无法做到的,才能由政府去做。

政府能做的事主要有两件,一件是负责提供公共物品,如支持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公用技术的开发,发展教育事业,培养科技人才;另一件是建立一套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制度,注重为各种专业人才尽展所长创造适宜的环境。

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发展中,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进行制度创新。

多年来,各地县(市)在中央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推动下,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在科技进步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实践证明,制度创新是促进产、学、研、官合作的重要基础,在科技进步与创新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性职能。

结合地方特点和实际进行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环境创新、机制创新、产权创新、载体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

一创新环境,营造促进科技进步的良好氛围

1.改善政策环境

1995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特别是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出台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努力下,我国县市科技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一方面,科技部为了进一步推动并规范全国科教兴市(县)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教兴市(县)的政策文件。

如2001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县(市)科技工作导则》,对于县、市、区科技进步工作的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的表彰首次进行了明确规范,对于县(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2002年,科技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1~2002年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暨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建设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新举措,规定了新的指标体系,强化了资金保证。

同时下发的《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对创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目的与任务、申报范围与条件、申报程序与材料以及示范市(县、区)的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政策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不仅加大了对全国科教兴市(县)工作的推动力,而且也加强了宏观引导,确保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地方政府也增强了科教兴市(县)工作的热情,不再满足于单纯参加评比表彰,更加突出了贯彻科教兴市(县)战略的实效,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市(县)科技工作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如浙江省在继1996年制定发布《关于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之后,又在2004年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2003年度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

广东、江苏、安徽、上海、新疆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也从1999年以后相继制定了“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全国绝大多数的县(市、区)都把“科技兴县(市、区)”放在“九五”、“十五”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了对科技工作的政策扶持,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制定了各自的科技发展“十五”规划,以及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等,从而在宏观上为当地科技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科技工作的地位日益突出,科技工作越来越成为地方党政工作的重点,许多县(市)的党委政府都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议程上,努力制定出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为科技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加强基层科技工作。

因此,近年来,在上下激励政策的促进下,通过科技富民强县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和广大农民科技兴企、科技致富的热情高涨,对县(市)科技工作的发展寄予极大的期望。

2.完善法制环境

国家继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后,又出台了《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强技术创新的决定和制定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后,各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措施也陆续出台。

从1992年以来,原国家科委和现科学技术部先后提出了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意见和方案10余个,对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对科技兴县(市)活动和创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区)工作中涉及的关键问题给予了严格规范,提出了可操作的严格标准。

同时,地方科技立法工作也非常活跃。

近10年来,各地已完成相关法规条例200部左右,调整领域广、操作性强。

北京、天津、广东、江苏、深圳等地还根据本地改革发展的需要,在高科技产业化、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技术引进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立法尝试。

在县(市)层次,不少地方组织开展科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举办专利法培训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竞赛活动,把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

此外,县市区域还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及时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为维护企业在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3.优化人文环境

针对地方科技发展中所遇到的观念和认识问题,各地全面启动了科普宣传教育,通过基础教育、全民教育、干部培训等形式增强全体居民的科技意识。

部分县(市)每年坚持开展“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举办自然科学学术年会、专家论坛等活动,在区域内营造浓厚的“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氛围。

在农村,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为农民发送实用技术资料,赠送科普书籍、良种,解决技术难题,介绍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在城镇,组织开展“科普进社区”活动,通过黑板报、科普挂图、宣传栏、专家讲课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增强了市民的科普意识;在学校,通过创建举办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和校园科技节,开展科普知识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技意识和实践能力;在社会上,加大对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大力宣传科技人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事迹,提升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

二创新机制,形成促进科技进步的强大动力

1.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一般来说,科技工作专业性强,但涉及面很广,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需要大量生产要素和其他资源的支撑。

因此,在加快县(市)科技进步的过程中,仅靠科技管理部门的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虽然科技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并需参与各行各业的工作,但它掌握的财力和权力却极为有限,与计划、工交、财政、城建等“实权”部门相比,科技管理部门掌握项目经费少,可以有效调度和支配的资源较为有限,经常成为政府序列中的“弱势部门”,在工作中常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或“仰人鼻息”的境地。

为此,加强市(县、区)科技工作,往往更需要具有权威的组织协调机制来推动。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在开展科技兴市(县、区)的活动中,对科技进步的组织推动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总体上看,许多县市是通过成立“一组、一团、一会”的机制来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组”即“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挂帅,吸纳组织、宣传、科技、计划、经贸、农林、人事、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和制定科技进步战略和发展规划,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协调。

据科技部统计,目前全国98%的县市都成立了科技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制度。

[1]通过这一工作制度,很好地促进了科技与地方党政中心工作的结合,形成了主要领导总揽全局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直接抓、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抓的组织实施体系,加大了科技进步的推进力度,使县市科技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团”即科技专家顾问团(或称“专家咨询团”),主要任务是受政府委托,对区域内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提出咨询建议,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收集国内外科技、经济信息,研究发展动向,提出相应的对策。

专家顾问团由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每年坚持开展两三次活动,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确保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一会”即科技资源整合协调会,参加会议的人除科技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外,还邀请驻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主要企业负责人参加,该会以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己任,有利于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和单位之间协调与配合,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调动区域内的科技力量,形成合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效率,促进科技、经济、教育、社会的有机结合,使有限的科技资源尽可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此外,在一些科技专业人员比较少的县(市),科技部门与科协的“合一”(合并或合署办公)的管理方式,扩大成员单位而形成的“大科委”组织,有利于县(市)科技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和科技力量的有机结合,有利于科技工作的统一部署。

如吉林省德惠市实行科技局与科协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使县域有限的科技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运行机制变得顺畅灵活,科技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明显。

2.创新工作目标责任机制

为了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分省科技厅建立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县制度,形成了上下联动的科技管理工作机制。

如河北省科技厅规定,由6名厅级领导分别包片,机关全体干部每人负责2~3个县(市、区),全省175个县(市、区)全部明确专人定点联系,全面准确地掌握联系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帮助县级科技局理清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并全方位、多层次地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信息、技术和资金支持。

1996年,浙江省率先决定全面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从而使这项制度法定化。

1998年中组部、科技部联合转发了浙江省的经验后,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开展了这项工作。

实践证明,实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为“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运行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形成了主要领导挂帅、科技部门领唱、其他部门合唱、全社会共同抓科技工作的良好局面,有效地推动了地方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如安徽省在推行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后,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升降、奖惩、教育和培训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又如,2003年遴选出的作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区建设的20个市(县、区)中,不仅都成立了党政一把手挂帅的科教兴市(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科技进步的统筹规划,而且普遍建立和实施了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将科技进步指标列入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依据。

有些县市还在党政领导部门设立科技副书记、科技副县长,甚至到乡镇一级设立科技副乡镇长的制度,同时把科技进步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考核体系,年终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最为基本的行为主体,无论是技术创新、工艺创新,还是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都发生在企业层面。

因此,提高县(市)科技创新能力,必须鼓励区域内骨干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大力扶植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稳定可行的技术依托关系,加快推进产学研战略联盟,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江苏省江阴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体系,着重推进了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学研网络的建立。

全市建立了6个博士后工作站、4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5个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45个厂办研究所。

全市已有200多家企业与100多家院校结成对子,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关系。

[2]浙江绍兴、嘉兴所辖县(市)不仅与中科院、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签署了科技、经济全面合作协议,而且在2003年底由浙江省、嘉兴市和清华大学三方签署协议,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正式落户,开展了团队式引进人才,捆绑式开发科研项目。

[3]福建南平市与浙江大学的合作,武夷山市与浙江大学签署协议合作建立浙江大学国家科技园武夷山分园等活动,都是以合办机构的形式,协调科技创新资源所有、所在和所用的关系,提升官、产、学、研之间合作交流的层次。

[4]

4.创新科技推广机制

近年来,各地科技部门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为主线,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形成了县市科技工作的许多新模式和新机制。

如福建省南平市根据农村科技力量不足、原有科技推广体系失效、大批农业科技成果无法转化的局面,实行了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和利益机制,鼓励大批科技人员下农村,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企业,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了多赢效应。

[5]自2002年以来,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67个县(市、区、旗、团场)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试点。

[6]据科技部初步统计,2004年各试点地区共选派科技特派员13991人,培训农民440余万人次,引进新品种8118个,推广新技术、新产品5691项,实施科技开发项目5819个,实现年利润9.16亿元,农民人均收入增幅平均超过12%,安置农村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107万余人。

[6]科技特派员制度渐成燎原之势。

除此之外,全国还出现了许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的创新典型。

如陕西省宝鸡市依托西北农业大学等,创建了“专家大院”新模式,探索“聘一位专家,办一所培训学校,建一处科技示范园,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的科技产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了包括多种种植养殖专业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促进了一批科技龙头企业的发展,提升了地方科技服务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速度。

海南琼海市设立的“农业科技服务110”,建立以通信网络为主体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做到“有求必应、紧急服务”,为农民及时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服务,提供农资服务,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成为地方科技服务的品牌。

[7]类似的农业科技110服务,在浙江、山东等许多地方都在开展。

安徽省利用气象网络,建立覆盖全省、直到县乡的四级信息服务网,实现了信息入乡。

河北省易县制定了《科教兴村驻村科技干部的管理办法》,对驻村科技人员实行“三保留”和“三优先”,用制度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促进“百村千户”示范工程的开展,推动科技在基层传播。

[8]

三明晰产权,缓解科技进步的制约瓶颈

在公有制经济与科技为主体的前提下,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与科技企业、研究体系,以风险投资、同享国民待遇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和政策,加快民营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实际上是共同的,其中最主要的制度是产权的明晰和利益的保护。

1.加快公有制企业和科研院所转制

长期以来,在县市区域存在着许多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原本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但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者受命于政府部门,没有真正地关心企业,他们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发展科技。

因此,在实施科技兴市(县)战略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进行传统企业的改制,理顺其产权关系,使这些企业成为真正的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它们参与技术创新的兴趣,就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10余年来,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既定方针,大力推动地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进一步加快“放小”的步伐。

通过清产核资后,利用租赁、兼并、重组、出售等手段,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的转制,建立了以股份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创造了基本制度条件。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到2005年为止,全国95%以上的地方国有企业已完成了产权改革,转换了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股权多元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98%的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股份制改造,使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乃至普通职工得到相应的产权。

[9]

推进科研机构转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相应的政策措施也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其中出现了许多创新,取得了积极效果。

例如,江苏、重庆、青海等地规定,科研院所进行公司制改造,经资产评估后,可在扣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外的近年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部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青海、大连等地还规定这部分新增资产还可以用于员工身份转换的补偿股或职工安置费;江苏、云南、辽宁、四川、青海等地规定院所职工可以投资入股,鼓励职工尤其是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经批准购买科研院所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购买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不同付款方式可给予不同比例的优惠;江苏、浙江、安徽、山西、大连、青海等地,允许达到一定年龄或工龄满30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执行事业单位待遇;天津等地规定,对转制院所中的部分质量、标准、计量中心,可按事业法人对待,继续承担相关任务。

内蒙古、重庆、天津等地,还成立了科技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转制科研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继续为转制科研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10]通过改革,科研院所的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向市场的主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的新机制,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21世纪以来,各地区立足县域经济中民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加大扶持力度,出台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放宽经营范围、减少税费负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地方政府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企业的成长环境,保护它们的合法财产,充分发挥其体制新、机制新、技术新的优势,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不看“成分”看发展,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并从政策、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择优扶持。

如西安市新城区,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作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求所有,但求其强。

只要产品好,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好的民营科技企业,该区就给予资金扶持,促其发展壮大。

几年来科技三项费用的90%以上都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

享受财政贴息的企业也均为民营企业。

同时积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当地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已具有相当规模,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成为区域科技进步的骨干力量。

嘉惠药业被列入陕西省中药现代化科技行动计划,得到重点扶持;达尔曼公司是西北地区首家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已成为“一业为主,多业发展”,资产上10亿元的大型公司。

[11]近几年,新疆昌吉市在政策待遇、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上,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积极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协助其申报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借此促进民营经济的科技进步、增强其竞争力。

在完善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的基础上,该市还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成果入股、技术有偿服务、科技承包和个人出资组建实体等方式,创办科技型服务组织。

3.实行成果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物质奖励,鼓励他们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动力,是大多数地方已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

据对全国28个省市的统计,有21个省市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创新决定》以及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贡献人员以转化收入提成、一次性现金奖励、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

在一些省市,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比国家的有关规定又有所提高,方式也有所创新。

如黑龙江省规定,研发人员可从产品销售额或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天津、大连等地每年重奖科技人才。

总体上看,国有大企业主要以现金奖励为主,科技型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更多采用股权形式奖励,或以期权方式予以奖励,高校则是两种方式并用。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宣传,积极开展区域内科技成果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县市科技进步中的一个新亮点。

近年来,许多省市抓紧推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县市的组织对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与咨询的大型宣传活动,组织知识产权知识下乡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产权的定向培训,对主要领导干部及乡镇科技专管干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加强执法,以法维权,对区域内竖立的标语牌、广告牌等进行了检查,纠正各种侵权行为,在商场进行有无假冒商品的抽查和验收工作。

所有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了经营者“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意识,优化了当地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投资环境。

四创造载体,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孵化温床

1.以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为载体,构筑聚集资源的区域“高地”

作为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开始,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开展了创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工作。

在已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中,本着优中选优,注重示范性和区域代表性的原则,分两批遴选了83个市(县、区)作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

由于加强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战略举措,可以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抓手,也可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创建一个重要的项目示范平台。

因此,这一活动开展以后,很快就成为促进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系统工程,受到许多地方政府的响应和重视。

以此为契机,各级政府开始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营造科技进步环境、完善创新机制和提高综合竞争力上来,注重加速政府职能转变,依靠市场机制拉动科技需求,优化科技进步环境,逐步完善支撑条件,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形成了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局面。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由于重视科技、依靠科技、宣传科技、普及科技的浓厚氛围已经形成,第一批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20个地区的技术、人才、企业集聚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在完善区域科技进步政策法规体系,持续推动企业改革和机制转换,不断优化民营企业的成长环境,提高建设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方面,这些市(县、区)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高地”。

2.以现代农业基地为载体,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以及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离不开县(市)科技工作这一强大的技术支撑。

“九五”以来,各地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因地制宜建立农业基地,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

通过建设新技术、新品种农业基地,大力推广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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