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备考刑法总则.docx
《法学考研备考刑法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考研备考刑法总则.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考研备考刑法总则
法学考研备考:
刑法总则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典的结构:
总则分则附则现行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上述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
刑法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两个特别刑法新法优于旧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
1.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
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规制机能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刑法的体系: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总则5章分则10章此外还有一条附则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
刑法条文结构:
总则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分则对犯罪法律要件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严密、细致的规定
刑法解释:
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两种分类根据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有约束力因此又叫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根据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七项基本要求:
1.禁止类推解释2.排斥习惯法3.排斥绝对不定期刑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行为后的重法禁止法外用刑5.刑罚规范必须清楚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6.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7.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特征中体现为刑事违法性体现:
刑事立法方面刑事司法方面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也叫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体现:
分则规定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总则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罚当其罪累犯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中止犯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过失犯明显宽大于故意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使用范围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我国: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中国领域内: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之外都适用中国刑法香港、澳门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使用当地的刑法2.旗国主义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3.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中国领域外:
1.对中国公民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犯罪就适用中国刑法2.对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3.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或起诉或引渡
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生效时间:
1.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2.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溯及力:
从旧从旧兼从轻从新从新兼从轻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未决案件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4月30日以前的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适用修正后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规定2.死缓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从而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规定3.不满18周岁的累犯问题适用修正后规定特别累犯前罪与后罪分别发生在之前之后的适用修正后规定4.坦白适用修正后规定(可以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5.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6.数罪都发生在之前适用旧规定数罪中有一罪发生在之后适用新规定7.之前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旧规定(不得少于10年)8.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能否假释适用新规定(可以假释)
犯罪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第13条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但书”: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的基本概念:
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利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的意义:
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与外国相比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刑法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使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回答什么事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具体而言:
1)成立犯罪的标准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3)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2.强调一句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基本形态)——修正(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标准(处罚的基准形态)——派生(减轻和加重)
犯罪客体:
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只有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被犯罪所侵害才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范围大小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与一般客体的关系是个别、局部与整体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犯罪客体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用于贿赂、**的财物)、犯罪所生之物(伪造的公文、制造的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于诈骗)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具体事物——社会利益现象——本质2.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而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都是选择性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无行为则无犯罪刑事立法往往以描述客观方面的方式(罪状)来规定犯罪刑事司法也主要以客观方面的实施特征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危害行为:
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特征:
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没有人的意识支配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认得无疑是动作、身体受外力墙纸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3.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是指内容)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
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
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否一致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可分为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物质性的、有幸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2.某些犯罪既隧的条件3.对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既隧条件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尤其对实害犯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
特殊情形下的因果关系:
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3.量行为相接导致结果4.属性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某些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4——16——18——75——
不满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八种行为九种情形: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6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不满16:
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2.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同样适用于已满16不满18)3.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已满16不满18:
1.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务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定寻衅滋事罪2.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1)又聋又哑或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三种情形之一可不认为是犯罪3.盗窃未遂或者中止可不认为是犯罪4.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可不按犯罪处理5.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法从轻判处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少于500元
刑事责任能力:
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除外)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主体:
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中:
1.一般主体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犯2.具有不同的特殊主体身份依据主犯的性质来定罪
单位犯罪:
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罚分为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无罪过则无犯罪
罪过:
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故意或者过失(合称罪过)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2.罪过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犯罪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的两个特征:
认识因素(对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和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或者必然会发生并且希望发生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发生并且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的情形: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1)认识因素都是明知会发生2)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2.不同点: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可能性2)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积极追求间接故意——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处罚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只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是针对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成立犯罪过失的两个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和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对过失犯罪的处罚: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1.应当预见可能发生2.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已经预见可能发生2.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似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2.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后者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定态度(积极避免且有一定的客观根据)间接故意——放任态度(不在乎甚至纵容)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1.相似点:
都没有预见2.区别:
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对于某些犯罪明文规定了犯罪目的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
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反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往往是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1.联系: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2.区别:
1)犯罪目的具体、明确犯罪动机抽象、难以把握2)一般而言目的只有一个而动机可能有几个3)犯罪目的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1.假想非罪2.假想犯罪3.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进行认定主要看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
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客体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
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1.造成结果误以为未造成2.未造成预定结果误以为造成3.知道造成了预定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因果关系错误对罪责不发生影响
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未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能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属于不能犯不必适用认识错误的理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两大类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数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煽动犯和情节犯无犯罪未遂)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处罚未完成形态只处罚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隧的认定:
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
实害犯(结果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和后果才是既隧
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既隧
行为犯: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既隧(个别是举动犯)
对既遂犯的处罚:
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预备: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