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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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修订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200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1

第二条调查周期1

第三条调查总体1

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1

第五条复位精度2

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3

第二章技术标准3

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3

第八条植被类型7

第九条湿地类型8

第十条土地退化10

第十一条森林分类13

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18

第十三条地形因子20

第十四条土壤因子22

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23

第十六条龄组划分24

第十七条森林结构25

第十八条森林分级25

第十九条森林健康28

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29

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31

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34

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36

第三章调查方法36

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36

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36

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37

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37

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37

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43

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44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45

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45

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46

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46

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47

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47

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49

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50

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53

第五章质量检查57

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57

第四十条检查内容58

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60

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60

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61

第六章成果与使用62

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62

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63

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

2成果统计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全国以及各省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

二、进行样地设置及调查;

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

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

五、提供各省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六、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

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年底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成果。

第三条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全省范围为总体进行调查。

当省内的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应以全省为一个调查总体;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

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测得到全省的抽样精度。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

(一)有林地面积:

凡森林覆盖率10%以上的省为95%以上;覆盖率10%以下的省为90%以上。

(二)人工林面积:

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5%以上的省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三)活立木蓄积:

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省份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份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一)总生长量:

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二)总消耗量:

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三)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五条复位精度

一、固定样地复位率

要求达到98%以上。

样地复位标准为:

样地四个角桩、坑糟、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在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

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

2.前期样地内的林木已被采伐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

3.对于落在大面积无蓄积的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

4.对于落在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无误时,视为复位样地。

二、固定样木复位率

要求达到95%以上。

样木复位标准为:

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为复位样木。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定为样木复位:

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为复位样木。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的样木,视为复位样本。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为复位样木。

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1.引点定位:

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大于lmm,引点至样地的测量距离误差小于l%,GPS坐标误差不得超过10m。

2.周界误差:

新设或改设样地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长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

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10%,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

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测径误差小于1.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

5.树高测量:

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小于3%,10m以上时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而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12个二级地类,25个三级地类。

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表1地类划分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代码

林地

有林地

乔木林

111

红树林

112

竹林

113

疏林地

120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131

其它灌木林

132

未成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141

未成林封育地

142

苗圃地

150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161

火烧迹地

162

其它无立木林地

163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171

宜林沙荒地

172

其它宜林地

173

非林地

农地

25度以上农地

211

25度以下农地

212

牧地

220

水域

230

未利用地

240

建设用地

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251

工矿建设用地

25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253

交通建设用地

254

其它用地

255

1.有林地:

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

由乔木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红树林:

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

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地: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未成林封育地:

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

营造方式

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400mm年降水量

以下地区

南方

北方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封山育林

5-8

3-6

5-10

4-6

8-15

5-8

飞播造林

5-7

4-7

5-8

5-7

7-10

5-7

人工

造林

直播

3-8

2-6

4-8

3-6

4-10

4-8

植苗、分殖

2-5

2-4

2-6

2-5

3-8

3-6

注:

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

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

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

(1)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地:

包括耕地、轮休地。

区分为坡度25度以上(含25度)和25度以下两部分。

2.牧地:

草地、放牧地。

3.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

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五类:

(1)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2)工矿建设用地:

指工厂、矿山建设用地。

(3)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4)交通用地:

指各类公路、铁路交通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5)其它用地:

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水利设施、旅游设施、军事设施等。

第八条植被类型

依据《中国植被》的分类系统,调查记载到植被型(组合型),见表3。

表3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代码

备注

1.针叶林

1.寒温性针叶林

111

分布于寒温带或其它带有一定海拔高度地区,主要由冷杉属、云杉属和落叶松属的树种组成的针叶林。

2.温性针叶林

112

分布于暖温带地区平原、丘陵、低山以及亚热带、热带中山的针叶林。

3.温性针阔混交林

113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4.暖性针叶林

114

分布于亚热带低山、丘陵和平地的针叶林。

5.暖性针阔混交林

115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6.热性针叶林

116

分布于热带丘陵平地及低山的针叶林。

7.热性针阔混交林

117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2.阔叶林

1.落叶阔叶林

121

以落叶阔叶树种为主的森林,落叶成分所占比例在80%以上。

2.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

122

以落叶树种和常绿树种共同组成的森林,落叶或常绿的比例不应相差20%。

3.常绿阔叶林

123

以常绿阔叶树种为主的森林,常绿成分所占比例在80%以上。

4.硬叶常绿阔叶林

124

以壳斗科栎属中高山栎组树种组成的森林,叶绿色革质坚硬,叶缘常具尖刺或锐齿。

5.季雨林

125

分布于热带有周期性干、湿季节交替地区的一种森林类型,特征是干季部分或全部落叶,有明显的季节变化。

6.雨林

126

分布于热带高温多雨地区,由热带种类组成的高大而终年常绿的森林植被。

7.珊瑚岛常绿林

127

分布于珊瑚岛屿上的热带植被类型。

8.红树林

128

分布于热带海漫滩由红树科和其它科中具有红树科性质的树种组成的森林。

9.竹林

129

由竹类植物组成的森林。

(续表3)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代码

备注

3.灌丛

和灌草丛

1.常绿针叶灌丛

131

分布于西部高山地区,由耐寒的中生或旱中生常绿针叶灌木构成的灌丛。

2.常绿革叶灌丛

132

由耐寒的、中旱生的常绿革叶灌木为建群层片,苔藓植物为亚建群层片组成的常绿革叶灌丛。

3.落叶阔叶灌丛

133

由冬季落叶的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4.常绿阔叶灌丛

134

分布于热带、亚热带地区由常绿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5.灌草丛

135

以中生或旱中生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要建群种,其中散生有灌木的植物群落。

4.草原和稀树草原

1.草原

141

由耐寒的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有时为旱生小半灌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2.稀树草原

142

在热带干旱地区以多年生耐旱的草本植物为主所构成大面积的热带草地,混杂期间还生长着耐旱灌木和非常稀疏的孤立乔木。

5.荒漠(包括肉质刺灌丛)

1.荒漠

151

在具有稀少的降雨和强盛蒸发力而极端干旱的、强度大陆性气候的地区或地段上所生长的以超旱生小半灌木或灌木为主的群落。

2.肉质刺灌丛

152

西南干热河谷以肉质、具刺的仙人掌和大戟科植物组成的灌丛。

6.冻原

1.高山冻原

161

高海拔寒冷、湿润气候与寒冻土壤条件下发育的,由耐寒小灌木、多年生草类、藓类和地衣构成的低矮植被。

7.高山

稀疏植被

1.高山垫状植被

171

在高海拔山地由呈垫状伏地生长的植物所组成的植被。

2.高山流石滩稀疏植被

172

分布于高山植被带以上、永久冰雪带以下,由适应冰雪严寒生境的寒旱生或寒冷中旱生多年生轴根性杂类草以及垫状植物等组成的亚冰雪带稀疏植被类型。

8.草甸

1.草甸

181

由多年生中生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群落类型。

9.沼泽和

水生植被

1.沼泽

191

在多水和过湿条件下形成的以沼生植物占优势的植被类型。

2.水生植被

192

生长在水域环境中的植被类型。

1.草本

类型

1.大田作物型

211

旱地或水田以农作物为经济目的。

2.蔬菜作物型

212

以蔬菜为经济目的。

2.木本

类型

1.经济林型

221

除果树外的经济林人工植被。

2.果园型

222

以生产水果为目的的经济林人工植被。

3.其它人工林型

223

除经济林外的其它人工林植被。

3.草本木本间作类型

1.农林间作型

231

农作物和除果树外的其它树种间作。

2.农果间作型

232

农作物和果树树种间作。

第九条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5m的海域。

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5m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湿地类型划分为5大类38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近海及海岸湿地:

包括低潮时水深5m以内的海域及其沿岸海水浸湿地带。

(1)浅海水域:

低潮时水深不超过5m的永久浅水域,植被盖度<30%,包括海湾、海峡。

(2)潮下水生层:

海洋低潮线以下植被盖度≥30%,包括海洋草地。

(3)珊瑚礁:

由珊瑚聚集生长而成的湿地。

包括珊瑚岛及其有珊瑚生长的海域。

(4)岩石性海岸:

底部基质75%以上是岩石,植被盖度小于30%的硬质海岸,包括岩石性沿海岛屿、海岩峭壁。

包括低潮水线至高潮浪花所及地带。

(5)潮间沙石海滩:

植被盖度<30%,底质以砂、砾石为主。

(6)潮间淤泥海滩:

植被盖度<30%,底质以淤泥为主。

(7)潮间盐水沼泽:

植被盖度≥30%的盐沼。

(8)红树林沼泽:

以红树植物群落为主的潮间沼泽。

(9)海岸性咸水湖:

有通道与海水相连的咸水泻湖。

(10)海岸性淡水湖:

与海水相连的通道已经阻隔,逐渐形成了淡水湖,包括淡水三角洲泻湖。

(11)河口水域:

从近口段的潮区界(潮差为零)至口外河海滨段的淡水舌锋缘之间的永久性水域。

(12)三角洲湿地:

河口区由沙岛、沙洲、沙嘴等发育而成的低冲积平原。

2.河流湿地:

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

(1)永久性河流:

仅包括河床。

(2)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泛洪平原湿地:

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3.湖泊湿地

(1)永久性淡水湖:

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季节性淡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永久性咸水湖:

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季节性咸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积水的咸水湖。

4.沼泽湿地

(1)藓类沼泽:

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草本沼泽:

植被盖度≥30%、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

(3)沼泽化草甸:

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灌丛沼泽:

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盖度≥30%。

(5)森林沼泽:

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0.20。

(6)内陆盐沼:

分布于我国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盐沼。

由一年生和多年生盐生植物群落组成,水含盐量达0.6%以上,植被盖度≥30%。

(7)地热湿地:

由温泉水补给的沼泽湿地。

(8)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5.人工湿地

(1)蓄水区:

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运河、输水河。

(3)淡水养殖场。

(4)海水养殖场。

(5)农用池塘:

包括小型水池。

(6)灌溉用沟、渠。

(7)稻田、冬水田:

一季和多季水稻田。

(8)盐田:

包括晒盐池、盐水泉。

(9)采矿性积水区包括:

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10)废水处理场所。

(11)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第十条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

表4湿地类型代码表

湿地类

湿地型

代码

湿地类

湿地型

代码

近海

海岸

湿地

浅海水域

101

沼泽

湿地

藓类沼泽

401

潮下水生层

102

草本沼泽

402

珊瑚礁

103

沼泽化草甸

403

岩石性海岸

104

灌丛沼泽

404

潮间沙石海滩

105

森林沼泽

405

潮间淤泥海滩

106

内陆盐沼

406

潮间盐水沼泽

107

地热湿地

407

红树林沼泽

108

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408

海岸性咸水湖

109

人工

湿地

蓄水区

501

海岸性淡水湖

110

运河、输水河

502

河口水域

111

淡水养殖池塘

503

三角洲湿地

112

海水养殖场

504

河流

湿地

永久性河流

201

农用池塘

505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202

灌溉用沟、渠

506

泛洪平原湿地

203

稻田、冬水田

507

湖泊

湿地

永久性淡水湖

301

盐田

508

季节性淡水湖

302

采矿性积水区

509

永久性咸水湖

303

废水处理场所

510

季节性咸水湖

304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511

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

其中包括:

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自然植被的长期丧失。

一、荒漠化类型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按造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划分以下主要荒漠化类型:

1.风蚀:

指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现象及气流中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

2.水蚀:

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

3.盐渍化:

指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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