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doc 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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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doc45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游乐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游乐设施,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游乐设施,经全面检查并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和相应的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GB18170-2000)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在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的原则上,根据所检验游乐设施的形式和技术情况,依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确定具体执行的检验项目,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实施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作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执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从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游乐设施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九条游乐设施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温度、湿度、照明及室外气候条件能满足游乐设施正常运行及检验作业的要求;
(二)输入电气系统的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在允许值以内;
(三)检验现场不应有与游乐设施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游乐设施,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检验人员可行终止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结果及检测情况。
原始记录表格应由检验单位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际测试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以填写现场检验状况。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三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游乐设施验收检验报告和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十四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五条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附件1备注栏中标注※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件1备注栏中未标注※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结论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水上游乐设施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结论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修理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十八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载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表
3.游乐设施验收报告和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1
资
料
审
查
1.1
设计资料
应有符合有关要求的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及有关图纸。
按规定要求设计审查的,应有设计审查报告。
查阅有关资料。
√
※
1.2
关键零部件和焊缝探伤报告
受检单位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及关键焊缝探伤报告。
查阅关键零部及关键焊缝的探伤报告。
√
※
1.3
产品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在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
查阅有关资料。
√
※
1.4
乘客须知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乘客须知,并在明显地方公布。
查阅有关资料,目测。
√
√
1.5
重要零部件材料证明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或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否则应取样检验,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
查阅材料的材质证明。
√
1.6
标准机电产品合格证
标准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非标准机电设备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查阅合格证书;查阅非标准机电设备是否有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
1.7
产品铭牌及生产许可证
在显著位置处必须固定铭牌和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号、制造日期或编号。
查阅铭牌和生产许可证。
√
1.8
基础检验资料
基础应有施工记录、材质检验报告等资料,大型游艺机的基础应有经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
查阅基础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
√
1.9
车轮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车轮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查阅有关资料。
√
1.10
自检报告
应有游乐设施安装试车的记录和自检报告。
查阅有关资料。
√
1.11
运行检查维护记录
应有运行记录,以及年检、月检、日检、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记录。
查阅有关资料。
√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2
安
装
及
连
接
2.1
基础
基础不应有影响游艺机正常运行的不均匀沉陷、开裂和松动等异常现象。
目测、感观判断,必要时要求受检单位联系有关士建检验单位检验。
√
√
2.2
地脚螺栓
地脚螺栓连接必须采取防止松动措施,不应有严重腐蚀、锈蚀。
目测、感观判断。
检查地脚螺栓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
√
2.3
重要零部件间螺栓、销轴连接
零部件间采用螺栓连接时,应采取防止松动措施;用销轴连接时,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
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检查零部件间螺栓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
√
2.4
焊缝表面质量检验
焊缝不应有影响安全的漏焊、烧穿、裂纹、气孔、严重咬边、焊瘤熔渣及焊高不够等缺陷。
目测,必要时用量具。
√
√
2.5
重要焊缝磁粉(或渗透)探伤
重要焊缝应进行不低于20%的磁粉(或渗透)探伤。
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按照JB4730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缺陷等级评定不低于Ⅲ级。
√
√
※
2.6
中心轴对水平面的垂直度
中心支承轴的中心线对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不大于1/1000。
查阅安装时的垂直度测量记录或报告。
必要时用测量倾斜度的仪器测量,在不同方位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
2.7
回转支承面倾斜度
回转支撑面与水平面的倾斜度公差不大于1/1000。
查阅安装时的倾斜度测量记录或报告。
必要时用测量倾斜度的仪器测量,测点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2.8
转盘桁架外端检查
吊挂座舱的转盘桁架外端应在同一平面上,其任一对最大偏差不大于40mm。
对同一基准测量不少于三处桁架外端。
√
2.9
塔节对角线长度差
在塔节对接处横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该机横截面最大边长设计值的1/1000。
在非对接处横截面内应不大于1/800。
查阅有关检验记录,必要时在塔节对接处(或非对接处)分别测量其两对角线的长度;分别算出各截面对角线的差值。
√
2.10
塔身弦杆和腹杆直线度
塔身各节间弦杆和腹杆的直线度公差均应不大于其设计值的1/800。
查阅生产厂家的检验记录,必要时仪器测量。
√
2.11
桁架端面滑轮中心线对水平面的高差
各桁架外端底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任一对桁架端部滑轮中心线对同一水平面的高差不大于40mm。
对同一基准测量不少于二对桁架外端。
√
2.12
支承臂垂直度
座舱支承臂中心线对支承臂根部销轴中心线垂直度的公差不大于1/1000。
查阅安装时的垂直度测量记录或报告。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2
安
装
及
连
接
2.13
两立柱中心线距离与设计值误差
两立柱中心线距离与其设计值的误差不大于±1/1000。
查阅安装时的测量记录或报告。
必要时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沿立柱(底部、中部、顶部)测量不少于三次,取其最大值。
√
2.14
主轴倾斜度
主轴倾斜度不大于1/1500。
查阅安装时的倾斜度测量记录或报告,必要时用测量倾斜度的仪器或经纬仪、水准仪在不同位置测量不少于三次,取最大值。
√
2.15
转盘径向圆和端面圆跳动
转盘径向圆和端面圆跳动公关不大于转盘直径的1/1500。
用测距仪(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吊厢吊挂轴端面到同一固定不动处的水平距离a和吊挂轴中心线到同一固定水平面的垂直距离b。
测量点数的选取见下表:
序号吊厢数(个)测量点数
1少于10全部测
211~23不少于10
324~49不少于12
450以上不少于15
每测一次,相隔的吊厢数应基本相同,待吊厢到站台最低位置停车后同时测量a和b值,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吊挂轴中心线处的转盘直径d,在测出的一组a和b值(a大、b小)和最小值(a小、b小),其差值分别为△a=a大-a小、△b=b大-b小。
径向圆跳动△1=△a/D
端面圆跳动△2=△b/D
√
√
2.16
转盘可调拉筋检查
转盘中的拉筋应可调,调节应适度,拉紧基本一致。
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运行试验。
√
√
2.17
经常和水接触的零部件检查
经常和水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采取防锈措施,不应有严重锈蚀腐蚀。
目测、感观判断。
√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3
行
走
线
路
3.1
轨道
周边传动的轨道表面应平整。
轨道对接处间隙、高低差符合相应标准,高出部分应修平。
曲线轨道过渡应圆滑。
不应有明显冲击现象。
用塞尺、钢板尺或深度尺测量。
目测、感观判断。
√
3.2
驱动轮、支承轮对轨面位置
驱动轮、支承轮对轨面位置应无明显偏移。
目测、运行试验。
驱动轮、支承轮在轨道平面内。
√
3.3
轨距误差
轨距误并为-3mm~+5mm。
用专用工具沿轨道线路,在不同地点取不少于10处进行轨距测量;测量出的一组轨距值,分别与轨距设计值比较,并计算出其差值;在一组轨距差值中,取最大值和最小值。
√
√
3.4
轨道支承间距
轨道支承间距应配置合理,支柱不得承受设计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外加载荷。
对照设计文件,目测、感观判断。
√
√
3.5
轨道晃动检查
轨道不应有异常的晃动现象。
目测、感观判断。
√
√
3.6
轨道磨损
a.型钢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
b.钢管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钢管壁厚的15%。
在磨损严重部位用测厚仪测量轨道壁厚,并与原壁厚比较,计算出磨损量,抽检20%。
√
√
3.7
防止车辆逆行装置及疏导乘客措施
沿斜坡牵引时,应设防止车辆逆行装置和疏导乘客的安全走道。
列车或车辆(满载)完全进入斜坡段后,停止牵引,查看防止车辆逆行装置是否起作用,是否安全可靠,试验不少于二次。
另应查看安全走道。
√
√
※
3.8
车道
车道要求平整坚实,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目测、运行试验、感观判断。
√
√
3.9
允许超车路面检查
速度≤20km/h,允许超车行驶的道路,路面宽不小于5m,路面坡度不大于5%,道路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5m。
速度>20km/h,路面宽不小于8m,并在道路两侧留出足够的安全地带。
测量路面宽最小处和道路转变半径最小处。
用测量角度的仪器测量路面坡度最大处。
√
3.10
不允许超车路面检查
速度≤20km/h,不允许超车行驶的道路,路面宽不小于3m,坡度不大于5%。
道路转变半径(内径)不小于5m。
速度>20km/h,路面宽不小于8m,并在道路两侧留出足够的安全地带。
用钢卷尺测量路面宽最小处和道路转变半径最小处。
用测量角度的仪器测量路面坡度最大处。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3
行
走
线
路
3.11
道路内障碍物、支线及两侧拦挡物检查
道路内不得有障碍物,也不应插入支线,道路两侧必须设置缓冲拦挡物,拦挡物上端高于车辆防撞装置上端,拦挡物下端低于车辆防撞装置下端。
目测、感观判断。
√
√
3.12
路基检查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稳固。
目测、感观判断。
√
√
3.13
路基顶宽
轨距不小于600mm的小火车路基顶宽应不小于轨距的3倍。
在不同地段用钢卷尺测量不少于三次,取最小值。
√
3.14
道床顶宽
轨距不小于600mm的小火车道床顶宽应超出轨枕不小于200mm。
在不同地段用钢卷尺测量不少于三次,取最小值。
√
3.15
单轨轨道
单轨轨道两侧面对水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不大于被测高度的3/1000。
轨宽允许误差最大不超过2.5mm。
查阅安装时测量记录或报告。
必要时用测量垂直度的仪器和卡尺沿轨道不同地点,同时测量垂直度、轨宽各不少于3次,取最大值。
√
3.16
轨道立柱
轨道支承间距应配量合理,支柱不得承受设计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外加载荷。
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
3.17
游艇、碰碰船、快艇等不在同一水域内行驶
各种游艇、碰碰船和快艇等,必须限制在不同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
目测、感观判断。
√
√
3.18
车速大于5km/h电池车道或车场检查
车速大于5km/h的电池车应设专用车道或车场,并应单向运行。
确认车速大于5km/h;目测、感观判断。
√
3.19
车场使用规定
车速在5km/h以上的电池车与儿童专用电池车严禁在同一场地使用。
确认车速大于5km/h以上;目测、感观判断。
√
√
3.20
车场
车场地面和车道路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违背原设计的凹凸不平现象。
目测、感观判断。
√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4
动
力
装
置
4.1
液压和气动系统的设置
每台(套)应设置单独的液压或气动系统。
目测、感观判断。
√
4.2
液压油温检查
使用液压油的系统,除特殊规定外,液压泵的进口温度不应超过60℃。
在环境温度最低时,设备必须能正常工作。
运行试验,用温度计测量。
在额定载荷下,发热稳定后测量。
√
4.3
系统过压保护装置
应设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
在油路或气路系统中检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过压保护装置。
√
√
4.4
油质及油箱密封
液压系统在装配前,接头、管路及油箱内表面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污物存在。
使用的液压油应保持清洁无杂质。
油箱密封良好无渗漏。
目测、外观检查。
√
4.5
系统渗漏检查
液压系统不应渗漏油,气动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漏气现象。
目测、感观判断。
满载运行试验。
√
√
4.6
油缸(气缸)保险装置
乘人部分由油缸或气缸支撑升降时,当压力管道、胶管及泵等损坏而产生急剧下降时,应设保险装置。
查阅资料,目测,必要时模拟压力管道、胶管及泵损坏的情况下,查看乘人部分的支撑是否会急剧下降。
试验一次。
√
√
4.7
汽油机油箱密封装置
汽油机油箱密封良好,不得有渗漏现象。
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
√
4.8
消声器工作状态检查
消声器的工作状态良好。
运行试验、感观判断。
√
√
4.9
油箱密封检查(内燃机小火车)
内燃机小火车油箱密封可靠,不得渗漏。
运行试验,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
√
√
4.10
内燃机车
油箱密封必须安全可靠不得有渗油现象。
减速器、离合器、消声器工作状态良好。
加速和刹车机构应有明显标志。
后制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目测、手动试验、运行试验,感观判断,油箱密封检查。
√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5
机
械
传
动
5.1
电动机、减速机和联轴器的安装检查
电动机、减速器和联轴器应安装良好,联轴器两轴的同轴度和端间隙符合GB50231-1998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查阅安装记录,参照GB50231-1998附录十五。
√
5.2
齿轮传动
传动齿轮应符合有关齿轮标准,并无异常偏啮合及偏磨损,齿轮啮合的接触斑点要求应符合GB50231-1998中的第5.8.5条、第5.8.6条、第5.8.7条。
查阅安装记录,参照GB50231-1998中第5.8.5条至5.8.7条。
√
√
5.3
皮带和滚子链传动
皮带和滚子链传动应拉紧适度,其装配要求应符合GB50231-1998中第八节有关规定。
皮带的磨损状态应符合GB8408-2000中的7.12表8的规定。
参照GB50231-1998中第八节和GB8408-2000中的7.12表8有关规定,目测、感观判断。
√
√
5.4
轴承温度和温升
滚动轴承的端盖温升不大于30℃,且最高温度不大于65℃,滑动轴承油孔处的温升不大于35℃,且最高温度不大于70℃。
用表面温度计在滚动轴承的端盖处和滑动轴承的油孔处测量,在没开始前先测初始温度t1,在额定载荷下发热稳定后,一般在不同位置测量不少于三次,取平均值t2,轴承温升t=t2-t1;轴承最高温度为t2。
√
5.5
润滑及渗漏
轴承及接触表面有相对运行的部位,应有润滑措施,并便于添加润滑剂,不允许开成油滴现象,无相对运动部位不应渗油。
目测、外观检查、感观判断,在额定载荷下检验。
√
√
5.6
重要轴、销轴材料及其表面硬度
重要轴和销轴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调质后的硬度一般应为HB200~280。
查阅重要轴和销轴材料证明。
必要时用硬度计测量重要轴和销轴表面硬度,在同一轴的不同位置一般应测量不少于三次,取其平均值,被测的每两个相邻点之距离不小于3mm,重要轴、销轴抽检20%。
√
项目
类别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
检验
定期
检验
备注
5
机
械
传
动
5.7
重要轴、销轴超声波和磁粉(或渗透)探伤
滑行车的车轮轴、立轴、水平轴、车辆连接器的销轴、陀螺转盘油缸、吊厢等处的销轴、飞行塔吊舱吊挂轴、赛车车轮轴、自控飞机大臂、油缸、座舱处的销轴、观览车吊舱吊挂轴、单轨列车联接器销轴等每年应进行不低于20…%的超声波与磁粉(或渗透)探伤。
转马中心支承轴、旋转座舱立轴和曲柄轴、轨距不小于600mm的小火车车轮、连接器销轴、架空游览车的车轴、连接器等重要轴、销轴及水上游乐设施的重要零部件至少在大修时应探伤。
超声波探伤方法按照GB/T4162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缺陷等级评定不低于A级。
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按照JB4730-1994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缺陷等级评定不低于Ⅲ级。
√
√
※
5.8
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
重要轴和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