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项目余杭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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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项目余杭区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项目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羊山湾整治项目是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五水共治”的重要防洪项目,对提高我区东苕溪流域防洪减灾能力、改善水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征收范围

余杭区瓶窑镇苕溪左岸,始于新104国道苕溪大桥,止于梦溪大桥(产权证记载的地址为:

瓶窑镇上窑街、西溪街、外窑街、官口桥、新窑坝路等一带)。

具体门牌号码:

1、上窑街相公庙4号、柴上渡23号、周家桥10号、龙舌嘴5号边、10号、桥上桥7号、江家弄1号、渡口弄、羊山湾6、8、12、16、27、28号;

上窑街6、13-1、13-2、15、20、24、25、26、27、30、32、36、37、38、40、45、45-1、46、46-1、47、49、50、51、52号;

横街1号东;

西溪街3号101、203室;

新窑坝路14、16、29号;23号102、103、104、201、202、204、205、301、302、303、304、305、401、402、403、404室;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

外窑街81号、外窑街东2号1-501、2-402室;

迴龙寺14-202、203、204、302、303、304、402、404、502、503、504、601、602、603、604室;14-1-301、401室

2、金刚石厂官口桥:

1单元201、202、301、302、401、402;2单元201、202、301、302、401、402

3、官口桥原食品厂用房

4、大桥北路52号(瓶窑粮油贸易公司、瓶窑粮食收储公司用房);

外窑街水文站用房;

外窑街67-71、79、85号、新窑坝路1-3号、7号、西溪街官口桥瓶窑供销社用房;

西溪街长命抽水机站用房;

西溪街7号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北湖卫生院)用房;

上窑街12、14、16、17号、47号关帝弄2号、西溪街18号对面、10-11号、食品弄1-6号瓶窑镇房地产管理所用房;

官口桥政府农资站用房;

官口桥区投资控股公司用房;

西溪街瓶窑自来水厂用房;

西溪街97-101号政府老龄协会、西溪街16号理发店用房

上述项目征收范围详细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3]247号);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48号);

6.《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

7.《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非住宅(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土地和装修的补偿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齐全的,其土地、房屋按证载面积评估,装修及附属物按实评估。

土地、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以评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

该项补偿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其他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征收人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以有效权属文件的记载为准;也可以选择按实际发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来补助。

对已进行收购的资产或机器设备,征收人不再支付一次性搬迁费。

(2)不可移动设备补偿费。

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征收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征收人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

(3)停业损失费。

按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的3~6个月补助,以真实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月平均利润;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5%进行补偿。

(4)职工生活补助费。

按余杭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助12个月。

(5)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相关规定对工业、商业、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时间12个月。

补助标准按余杭区当年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

对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的临时建筑,容积率≤1.2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容积率>1.2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40%予以补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土地补偿价格按周边同类土地性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拔用地的,结合土地性质,按所在地周边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

2.其他补偿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涉及的设备补偿费和职工生活补助费参照合法建筑相关补偿标准执行;涉及的一次性搬迁费、停业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按合法建筑相关补偿标准减半执行。

(三)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企业、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四)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

2.给予被征收人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3-6个月进行补助,不足三年的不参照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不执行上述补助、奖励政策。

六、住宅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经瓶窑镇政府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按照认定性质为准。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天内,支付50%补偿款,余款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产权调换

进行异地安置,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楼,安置地点:

瓶窑镇祥盛家园安置房建设区块1-15、17、19号楼,楼层范围1-11层(实际房源以公示为准),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类型分别为60㎡、70㎡和90㎡,具体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三)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推进征收的顺利开展,根据被征收范围内居民现有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区征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考虑,特制定以下补助、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和由测绘单位实际测绘并经瓶窑镇人民政府依法认定后的建筑面积奖励2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包括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经瓶窑镇人民政府依法认定部分面积)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征收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瓶窑镇人民政府依法认定后视作有证同等享受。

(3)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或经依法认定后的面积不足48㎡的(不含48㎡,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不足部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无偿扩面部份+优惠扩面部份;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48㎡进行保底安置。

(3)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可以无偿扩面10㎡。

原产权证面积在38㎡(含)以下,并已享受保底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无偿扩面,38㎡以上或未享受保底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依次扩面。

(4)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含20㎡),优惠扩面价格1—10㎡(含10㎡)的中间价为:

3500元/㎡,按六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3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30元/㎡;扩面价格10—20㎡(含20㎡)的中间价为4000元/㎡,按六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3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30元/㎡。

根据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优惠扩面20㎡以上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以第六层为基点,结合楼层差价基数计算;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5)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保底安置补足48㎡部分不补差价。

(6)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3、其它

(1)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2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在超出规定时间后,每延迟一天,按1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取消奖励。

(2)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等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

(直管公房具体参照余建【2015】182号文件执行)

(3)对被征收房屋原有的储物间(自行车库)按2000元/㎡进行补偿。

(4)对未登记建筑面积经瓶窑镇政府依法认定、确权后,属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征收补偿安置时须扣除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规税费。

(5)对批少建多或未批已建的,经瓶窑镇政府依法认定为非违章建筑的,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

(6)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和架空层的,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重置价的25%进行货币补偿。

(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补助8000元。

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过渡方式

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

(五)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13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13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六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暂发六个月。

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超过时间部份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里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

搬家补助费按二次计发。

七、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征收实施单位

瓶窑镇人民政府

九、签约期限和搬迁交房期限

签约期限:

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

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20天。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及补助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

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已作价补偿的装修及附属物,如有损坏或拆除,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的顺序领取搬迁腾空序号。

安置时搬迁腾空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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