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724044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1.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docx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

商业银行关联贷款:

研究综述与监管比较

余保福  西南财经大学  

上传时间:

2008-11-20

     银监会主席明康指出,能否有效防与股东的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志。

关联贷款是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关联贷款事关银行安全。

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国外学者重视并对关联贷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贷款予以规制。

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关联贷款已经频繁发生,而且常常成为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风险感染和风险外溢,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甚至导致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

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境外成熟的监管措施,对于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关联贷款、完善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的监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观与掠夺观:

银行关联贷款的理论纷争 

  在许多国家,银行均是由在非金融公司拥有实质利益的个人或实体控制的。

而且在许多国家,银行向银行的控制者贷款,相当多的银行贷款贷给了包括银行的股东、股东的伙伴和家庭以及他们控制的公司在的关系人。

正如KrosznerandStrahan所揭示的那样,关联贷款在当代美国、欧洲和日本的银行体系中仍然相当广泛(2001)。

关于关联贷款的正当性,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信息观(theinformationview) 

  KeeleyandBennett(1988)分析指出,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获得信息共享的优势。

Gerschenkron(1962)、Aoki,PatrickandSheard(1994),andHoshi,Kashyap,Scharfstein(1991),StiglitzandWeiss(1981)等认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紧密关系是有益的。

关联贷款通过几个途径提高贷款的效率。

由于银行家同时代表借款人的管理层并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管理,因此银行拥有关系借款人相对非关系借款人较多的信息。

银行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事先去评估借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或迫使借款人及早放弃差的投资项目(Rajan1992)。

 

  Lamoreaux研究了19世纪的新英格兰地区银行的关联贷款后认为,19世纪新英格兰银行的关联贷款,促进了新英格兰经济的发展。

按照Lamoreaux的观点,关联贷款促进银行提高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关联贷款减少了信息成本。

新英格兰银行主要将贷款贷给他们的董事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

Lamoreaux指出,“资金是稀缺的”,“而信息系统十分不发达,有关潜在商业交易的数据难以获得或获取成本较高,而且人们不能确定谁值得信任”。

在这种环境下,银行“董事通常将资金置于其能控制之下,因而将贷款贷给他们自己、亲戚及与董事会存在密切人际关系者”,“由于信息质量的低劣,部人监督部人要比向外部人贷款风险低”,他由此甚至认为,关联贷款使得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息的障碍,因此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1994)。

此外,由于银行和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拥有,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借款人利益的动机将会降低。

如Calomiris认为,允许银行向自己拥有的企业借款,“向银行家提供了持续审慎经营的强烈激励”,避免银行和企业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1995)。

KhannaandFisman(2004)通过对印度商业集团的研究以及北美、欧洲和亚洲国家金融发展史的研究也支持上述观点。

因此,由于信息共享,关联借款既对银行有利又对借款有利,这种乐观的观点可以成为信息观(theinformationview)。

 

  2、掠夺观(thelootingview)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关联贷款会导致部人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

持此观点者有:

AkerlofandRomer(1993)、Johnsonetal.(2000)、MorckandNakamura(1999),KangandStulz(1997)。

如果银行系统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则由于银行控制者充分认识到政府将承担损失,他们会让银行承办过度的风险或者以优惠的非市场条件向自己的公司贷款。

即使银行系统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只要部人从自己的公司获得的利益大于从银行获得的利益,银行的控制者仍有极强的积极性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给自己的公司。

关系贷款对借款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却可能导致贷款人破产。

我们将此种认为关联贷款有害的观点成为掠夺观(thelootingview)。

 

  持掠夺观点者又可以分为两派:

所有者掠夺和隧道挖掘。

 

  所有者掠夺。

阿克洛夫和罗默(1993)从企业资产的会计恒等式(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净资产+负债)出发建立了所有者掠夺本企业资产的一般模型,并以此分析了智利金融危机、美国储贷危机、美国达拉斯和得克萨斯房地产泡沫以及美国垃圾债券市场中的所有者掠夺行为。

他们发现,只要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母公司)只负“有限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常态),并且投资要经过若干个会计期才能完成,所有者就可以人为膨胀前期会计净资产值,从而增加所有者权益分红,尽管后期会计将会显示整个企业的亏损。

在资产有人担保的情况下,通常由政府或纳税人买单。

他人的资金,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保险基金中的存款,受到掠夺被用于谋取私利。

 

  隧道挖掘。

Johnson等(2000)等形象地把大股东侵害现象描述为“隧道挖掘行为”(Tunneling),即控制性大股东总是会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的地下隧道,挖走中小股东手中的财富,从而获得巨大的隐性收益。

渠道挖掘的核心是通过挖掘见不到的地下隧道,将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即使在发达国家,控股股东的这种隧道挖掘行为也是很严重的。

控股股东猖狂的“掏空”行为是导致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Kummer(1989)等认为,在一个职业管理层管理的银行里,管理层拥有很少股权,存在与部借款人共谋损害监管者和股东利益的可能。

VittoriaCerasiandSonjaDaltung(1998)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指出商业银行为关联企业的项目进行融资,具有降低事后监督成本的优势,他们认为,促使企业在选择将贷款用于好的项目时的唯一方法是监督他们,如果没有监督,企业可能会选择坏的项目,那样银行就会形成不良贷款。

按照这种观点,银行与关联人的紧密关系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从而有助于防止不良资产项目,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但是另一方面,在银行控制方股东不是拥有银行100%股权的情况下,他就有可能选择为关联企业低效率的项目融资,把银行倒闭的损失部分转嫁给其他股东。

Lee(2002)发现那些受股东控制的银行更倾向于部滥用。

 

  二、关联贷款与银行危机:

实证研究 

  银行危机是非常常见的。

多数经济学家认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与道德风险相关,但很少有人认识到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道德风险的准确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危机源于银行差的管理。

还有人认为,存款保险导致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也有人认为,金融危机是由声誉风险导致的预算软约束引起的。

RafaelLaPorta(2002)等学者通过对墨西哥银行业案例的研究发现,关联贷款在墨西哥1995年银行业务中占很大比重,占商业贷款的20%;关联贷款的贷款条件比非关联贷款的条件有实质性优惠,年利率低4个百分点;关联贷款的违约率大大高于非关联贷款的违约率,违约率高达33%,回收率却不足30%;从关联贷款中受益的是与银行的控制者关系密切的个人或公司,向关系人或关系人私人控制公司发放的每一美元贷款均会转化为一美元的损失;当经济衰退时,银行关联贷款几乎会成倍增长,并由此导致公司破产进而危及银行的生存。

由于存款保险和掠夺小股东的倾向,关联贷款是十分有害的。

他们认为上述情况与掠夺观是一致的,也说明关联贷款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掠夺(looting)会导致银行生不稳定,因为当经济陷入衰退,银行持续价值降低的时候,关系贷款通常会违约。

既然掠夺是影响银行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那麽降低银行系统脆弱性的最好途径就是减少关系贷款的影响。

这要通过对关系贷款的明确监管包括报告、投资者保护(比如对自我交易更审慎的监管和要求管理层在银行破产中承担责任)和紧密监管来实现。

 

  实证研究证明,过度关联贷款等部滥用导致的不良资产是形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在危机中倒闭的金融机构大都存在严重的部滥用问题。

其中控制股东关联贷款的滥用又是关联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CatharineLemieux等,1998)。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亚洲开发银行研究发现,印尼放松银行准入后,一些民营银行控制在少数家族手中,“滋生了关联贷款和突破单一贷款限制(Arceo-Dumlao,2000.)。

”按照CatharineLemieux(1998)等的研究,危机暴发后印尼在一个月关闭的16家支付不足的银行的股东包括皇室成员、总统亲戚、政府官员等,而许多问题贷款都发放给了这些股东。

DeundenNikomboriraK(2001)发现,泰国金融部门的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银行向大股东的家族或朋友提供无节制的关联贷款,这种关联贷款给经济注入了泡沫,累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据1999年9月的统计,泰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47%。

银行关联贷款的滥用也导致了掏空银行资金(siphoning)。

而Leslie(1998)也指出,银行所有人圈走银行资金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或转移海外,是墨西哥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因。

 

  美国货币监理署(OCC,1988)对问题银行的系统研究发现,1979-1987年间被OCC关闭的171家银行中,90%以上的银行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其中35%的银行存在部滥用(insiderabuse)问题。

1988年美国VernonSavings&;LoanAssociation银行发生经营危机,监管部门发现该机构有九成以上贷款为不良贷款,且均为关联放款(connectedlending),因此部贷款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影响银行健全经营最严重的因素之一。

1988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行为委员会(HouseofRepresentativesGovernmentOperationsCommittee)指出,至少有三分之一倒闭的商业银行和60%倒闭的储蓄机构(thrift)是部人或关联借款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

美国审计署1994年调查报告发现,1990到1991年间倒闭的286家银行中,有175家发现有严重的部人问题。

在这些银行之中,74家银行占26%的存在主要的部人问题。

175家存在部人问题的银行中有104家发现有严重的欺诈问题,而有117家存在部滥用问题,81家银行的贷款损失是由部人导致。

这项研究发现这175家银行频繁违反O条例和23A和B条。

有82家银行的148件的部贷款超过贷款上限,70家银行103次违反法律规定以优惠条件向部人贷款,而违反部贷款存档、未经董事会批准、超过限制透支的案件有分别从52件到61件不等(CatharineLemieux等,1998)。

 

  在委瑞拉,银行业关联交易是导致1994年银行业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危机爆发前,由于监管不到位,银行对股东贷款不受限制,金融集团中的商业银行对集团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对股东、管理层、政客和亲信发放的贷款根本无须考虑风险集中度。

这些贷款常常还附有优惠条款、没有正确的风险评估、不存在具有实际意义的抵押物,并且可以持续延期而使集团受益。

如此做法使得“一些大型且更加激进的企业集团成为举国上下一切项目中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从而获取了巨大的权力。

实力稍弱的企业集团也能提高公司零售和公司客户的存款利率但同时却导致集团自身利润减少。

这些金融机构与集团中附属实体间凭借复杂的组织结构之便利,进行资产销售以不定期地产生收益,然后使用这部分收益掩盖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的亏损。

”这些做法最终导致了1994年的银行业危机,并引起了经济衰退。

1994年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混业集团遍布委瑞拉全国,危机中破产的全部银行都曾是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全国一半以上成年人的存款和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受到波及。

企业集团复杂的公司结构、大量的关联贷款以及在信贷和担保方面管理的混乱,增加了危机处理的难度和衰退的成本。

银行倒闭,企业集团破产,金融体系几近崩溃。

这次危机使得小型存款人和贷款人遭受到严重的伤害,社会动荡和政治压力迫使政府不得不将存款保险扩大到未保险的存款人,甚至包括企业集团中离岸机构发行的以本币计价的债务。

委瑞拉的案例充分表明了银行关联交易风险传递的现实性及危害性(迪克瑞弗维,2002)。

 

  在,关联贷款是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1985年台北市十信合作社与国泰信托投资公司的挤兑,就是与关系人违约放款有关;1995年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的挤兑,肇因于总经理挪用现金、假存单质借及变卖有价证券;1995年发生在中坜市农会的挤兑,是总干事等重要职员涉及超贷与冒贷;1995年华侨银行的挤兑,是对董事之关系企业超贷引起;1998年台中企银的挤兑,为对董事长关系企业的超贷。

 

  三、关联贷款监管的比较考察 

  关联贷款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贷款予以规制。

 

  1、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 

  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适格审查是防非公允关联贷款的重要的第一道防线。

人们有相当的声誉激励去控制银行。

监管者需要有权力去评估银行管理者包括管理委员会的胜任能力、诚信和任职条件。

‘合格而适当的’标准要求银行部人既要有胜任能力,又要有个人能力去有效管理银行。

虽然这些要求对任何商业活动都是必须的,但由于银行的特殊角色,这些要求就更加重要。

银行接近支付系统和未保险存款,为人恶意利用银行获取个人利益提供了机会,如为非法活动洗钱、为他们自己或朋友的利益提供金融支持,为他们的政治或社会目的提供金融支持等。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评估银行管理层的能力、品行和资历,包括银行业经验、其他商业经验、个人诚信和相关技能。

此外,他们还建议银行管理层的过去经历来判断其是否胜任、稳健和诚信。

对管理人员的审查应涉及有关背景情况的审查,确定以前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情况)是否暴露出在业务能力、判断能力及品行方面存在问题。

关键是银行推举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银行工作经验。

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变动应随时通报监管者,监管者有权反对危害存款人利益的任命。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核心原则评价方法》,发照机关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价(资格测试)。

资格标准包括:

(1)在与申请银行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方面的能力和经验。

(2)没有犯罪记录,没有使其不宜担任银行要职的违规性记录。

上述办法同时要求,董事中至少有一人熟悉申请银行拟从事的各类业务。

 

  在美国,如果不通知联邦监管者,则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能持有25%或更多的存款保险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的投票权。

此外,一个个人或团体持有一个银行机构(该机构已经公开发行证券或没有人持有更多的股份)的10%或更多的投票权必须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

监管者评估个人历史、财务数据、交易条件以及为控制变更提供金融支持的资金来源。

持有者的任何出售、合并、清算、管理结构的变化均需公开披露。

提交控制权变更通知的个人需要在一家地方报纸公告上述变更。

下列情况下,监管者将否决变更:

产生垄断、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获得者不愿意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交易对联邦存款保险基金将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方及关联贷款界定 

  关联方的确认是认识和监管关联贷款的重要方面,判断贷款行为是否属于关联贷款,首先在于判断借款人是否属关联方的畴,只有科学地识别关联方,才能对关联贷款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和处理。

 

  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银行法令第29

(1)(d)节规定,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

(1)银行的董事;

(2)与银行或其任何一位董事有合伙、经理或代理关系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一位董事作为其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3)董事无论是在合法或受益的情况下拥有超过50%股本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家其董事控制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但公司股票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由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以及这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

(4)任何被视为与银行有关系的公司。

 

  在,根据金融管理局《监管政策手册CR-G-9关联贷款》,关联人士包括:

(ⅰ)董事及其亲属;(ⅱ)以委员会(如信贷委员会)成员或个人身份负责批核贷款申请的雇员,以及该等雇员的亲属;(ⅲ)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若该等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属于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ⅳ)认可机构或其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ⅴ)由认可机构的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活动时(若属个别人士则包括其亲属)担任担保人的个别人士、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

同时根据上述监管政策指引,若关连人士是个别人士,亲属是指:

任何直接祖先、任何该等祖先的配偶或前配偶,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任何直接后裔,以及任何该等后裔的配偶或前配偶;任何兄弟姊妹、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侄女、甥、甥女,以及任何堂兄弟、堂姊妹、表兄弟、表姊妹;或任何配偶或前配偶、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直接祖先,以及任何该等配偶或前配偶的兄弟姊妹。

就本定义而言,任何继子或继女須当作是其亲生父亲或母亲的子女,亦须当作是其继父或继母的子女,任何領养子女须当作是其领养父亲或母亲的子女,而配偶包括如同配偶般生活的任何人。

 

  在,根据《银行法》32条和33条的规定,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包括:

银行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本行负责人、职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

其中利害关系者包括:

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之配偶、三亲等以之血亲或二亲等以之姻亲;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前款有利害关系者独资、合伙经营之事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或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之企业;银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或第一款有利害关系者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企业,但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系因投资关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构成关联贷款的关联方的具体表述有较大差异,但其实质标准均是根据是否存在对银行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确定,只是宽严程度有所不同。

 

  3、数量限制 

  虽然银行对关联贷款人比较熟悉.但并不能客观地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和充分地监控,并且其呆坏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备抵的准备金严重不足。

关联贷款常常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智利、印度尼西亚和国等国家关联贷款问题十分严重,成为引发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关联贷款都加以限制,通常以占总资本的百分比定量地加以限制。

尽管这类审慎性限制在不同国家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印度、马来西亚、委瑞拉等国严格限制银行对关系人贷款;在巴西,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银行贷款给自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联企业被视为行为,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朋友”贷款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在允许进行关联贷款的国家,其审慎性限制分为二类:

(1)限制单笔关联贷款比例或数量。

波兰规定单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25%,哥伦比亚和捷克规定不超过总资本的20%,匈牙利的限制为15%,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为10%,新加坡对关系人的无担保贷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

(2)限制关联贷款总量比例。

法国规定,若银行向拥有金融企业集团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贷款的数额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须在银行监管委员会备案。

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

菲律宾、智利、墨西哥对关系人贷款的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秘鲁的下限为不超过总资本的75%,和以色列为10%。

(3)对单笔和总关联贷款都进行限制。

《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A规定,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与单一附属公司的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部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仍对金融集团开展部交易进行数额限制,即银行对其单一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对其所有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

阿根廷规定单笔关联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5%,单笔附属担保贷款不超过总资本的10%,对关系人贷款的总额不超过20%;沙特阿拉伯的单笔关联贷款限制为不超过总资本的10%,总额不得超过50%;俄罗斯单笔关联贷款为20%,总额为50%。

 

  不难看出,很多国家都是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以此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

银行贷款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但属于有风险的资产。

银行贷款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越高,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就越高。

将银行提供给关联方的贷款限定为其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防止银行为了获得高利润而甘愿承担较高风险;其二是避免银行所承受的风险过于集中;其三是促使银行的关联方寻求直接从市场上融资,而非仅仅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但是,仅仅通过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来控制关联贷款的风险,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若不论银行资本高低统一施加贷款限额,那么大型银行由于资本庞大,即使向关联提供了高额贷款,也未必能够达到限额的标准从而产生风险。

而对于小型银行来说,对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可能很容易就达到或超过了关联贷款的限额而降低效率。

因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的同时,还对关联贷款的数量进行限制,如在,根据《银行业条例》第84条规定,银行对单一股东授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元。

 

  此外,出于效率的考虑,不少国家对于不超过管理层一年年薪的贷款通常予以许可,如新加坡、德国等。

 

  4、公平交易条件 

  关联贷款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关联贷款的公平性,即关联方不得以优于外部人的条件而取得贷款。

关联贷款机会的获得及关联贷款本身如果是基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关联人利用基于关联关系的不当利益输送。

公平交易条件的实质是避免利益冲突。

关联方进行关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之非关联贷款更大的利益或者更严重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但如果这种交易也是基于通常的审慎性标准,则其风险性与通常的非关联交易无异,也不存在对竞争的损害,因而,采取与非关联贷款“一致的条件”或“不优于”的公平标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种原则。

 

  为使银行控制股东等关联人与银行的利益冲突,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与关联公司或个人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常规交易原则(arm,slength)为基础,并且有效监督和遵循适当的程序以降低风险。

常规交易标准来自政治学理论中的“保持距离”规则,用于规制关联交易,指控制股东等关联人在涉及关联交易时须保持避免利益冲突的合理距离,这种合理距离就以常规交易为依准。

在确定关联贷款公平性时,虽然有“一致”或“不优于”的标准,但仍需依据较为客观的可参照的交易条件为重要前提,而“常规交易”(arm,slengthbargaining)则为其中重要的参照原则之一。

1987年,美国在《联邦储备法》23A条款的基础上,出台了23B条款。

在23B条款中,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常规交易条件”(arm,s-lengthterms)进行。

此外,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还对银行关联交易的担保物进行限制,该法将担保物性质按一定的信用等级与银行的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