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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备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1、支配权:

不一定是物权

      2、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3、形成权:

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

        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

        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

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人身权

      自救行为

      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

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

      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

      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

      第一:

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

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

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

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

(监护权与监护责任不同)

      父母离婚,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时,侵权时,由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担,无能力时,才由另一方承担。

      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义务。

(其次)是法定的。

      (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争当时,看谁对未成年人有利。

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

      朋友或其他亲属:

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

不能强行指定。

      可以协议承担,但要排除父母。

      有关单位:

社会承担。

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有法定监护义务。

其他近亲属是指: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

      监护人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实尽到责任可减轻责任。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

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

(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

      5、宣告失踪:

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

(两年)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诉适用三个月。

      财产由谁管理:

谁对财产有利。

都差不多时,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利害关系人)

      债权债务由谁清偿:

财产代管人是当事人的角色。

      6、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时不受两年的限制。

      四年。

战争时也是四年。

      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

普通失踪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个月。

应当以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没写,以宣告日为谁。

      法律后果:

      一:

法律关系消灭;

      二:

实施的行为有效;

      三:

婚姻消灭;

      四:

遗产分配。

      如果回来了:

以现成财产返还。

自然恢复,如果不想恢复要离婚。

配偶再婚,财产要返还。

如无恶意,以现成财产返还。

      宣告死亡期间两个问题:

一是借钱问题,二是增加财产。

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时,不仅是人身关系,而且财产关系也恢复。

新的婚姻关系时,债务和财产不能变成共同的,应当是个人的。

 

      收养的还有效。

      7、个体工商户:

有执照的个人或户。

否则非法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如果以个人名义或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锁与钥拾。

汽车与备胎。

交易上认为的。

一幢楼,前面的传达室。

      主物与从物区别意义:

      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转移。

      担保的物权效力:

及于从物。

      债权法上的效力: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

      孳息:

孳息要分离的,与原物相连系的时候是孳息。

交付之前的归买方,交付之后归卖方。

      10万分之一。

有牛黄。

是牛的胆结石。

      承缆合同中,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原物所有人。

牛黄只是牛的孳息,而不是下水的孳息。

      借款讲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货币上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

      有价证券转移时的无因性。

      甲赠乙钱买彩票,中奖后归乙。

如果让乙替甲摸,中奖后应归甲。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

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

身份行为:

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

不动产。

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

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

专利商标权登记

      登记效力:

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

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

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

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

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

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

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

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

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

在他人危难之机。

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

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

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

误把甲当做乙。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

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

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

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

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

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

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

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

超范围经营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

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

不是条件问题。

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

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

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

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

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

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

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

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

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六种:

      1、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A/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

      B/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做出该合同无效的判决呢?

有!

因为无效的原因多数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如果纯是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就是告什么理什么。

      C/确定无效,不管怎么补救都无效,区分无效与未成效。

      未成效:

往往是当事人没有完成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主要是程序上的。

把程序补足,就生效。

      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

无效不能补足。

      D/决对无效:

不包括相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一定是当事人之间同谋或通谋。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掩饰非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等等

      3、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果:

      返还原物:

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

      赔偿损失:

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行为之债。

      收归国家:

是行政法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四种都导至显失公平。

      适用要加以限制:

(从结果讲多数都是不公平的。

      一定要以行为成立时是否显失公平为标准加以判断,而决不能以行为履行时判断。

      根据民通意见是以订立地的市场行情为准。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时:

受害人有权。

人民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撤销裁决呢?

不能!

      撤销权与变更权都是形成权。

由谁行使呢?

欺诈的,由被欺诈方行使。

如果是合同行为一定要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是合同行为就适用民通意见。

一年期间。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效力待定行为:

处分权,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行为:

不能针对盗窃、抢劫、遗失物。

      基于合法行为占有该物时的无权处分权:

      代理权的欠缺:

      本人享有追认权,或拒绝权

      一般讲对相对人。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对方追认,也可撤销行为效力。

      追认权必须在撤销前,撤销也要在追前撤销行使,否则都无效。

李仁玉的民法笔记

(2)

第六章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分类:

      委托代理:

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

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授权。

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

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

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

是不是民事权利?

不是民事权利。

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

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除表见之外的。

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

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

本人拒绝追认。

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

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

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无过失没写。

      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

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

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

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

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

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

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

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第七章诉讼时效

      1、胜诉权:

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

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

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

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

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

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

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

不适用中止中断。

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

泛化了。

(主流观点)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

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

主观原因。

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

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

适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主流观点。

      

第八章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本来含义是讲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两个都有效,发生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

担保物权优于债权。

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债权,卖给丙了,过了户,属于丙了,让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须等到合同到期。

      2、对国有破产企业在厂房等设定抵押物权时,不能优先清偿,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及安置职工的费用。

      3、海商法:

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两个物权都有效时,哪个优先?

原则:

      1、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

抵押后,不需要转移占有,没有抛弃权!

后者优先。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集体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强制改变种植品种等。

后者优先。

      先租后卖时(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就生效了,买受人成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时(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实现抵押权时,对承租人没影响。

      先抵后租时(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时,要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先抵后质时(汽车)不存在优先权问题,是重复担保问题,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担保。

不得在同一财产同一价值设定同一担保。

后面的质押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对不同价值担保,却卖了十万块钱,应当是抵押权优于质权,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的物权。

(马)不需要登记时,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均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质后抵时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登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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