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2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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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24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

(一)及答案1241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有甲乙丙丁四位同学在课堂上针对诋毁商誉的行为发表各自的主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你认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正确的?

A.甲同学认为:

“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乙同学认为:

“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丙同学认为:

“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了同学认为:

“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A项规定其主观心理状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说法是错误的。

c项中的新闻单位因为不是经营者,所以只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中的说法比较片面,只要是针对竞争对于所采取的诋毁行为都应当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限于呆一特定的竞争对手。

第2题: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担任。

A.证券公司

B.财务公司

C.信托投资公司

D.商业银行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5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所以本题选D。

第3题:

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

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亡代表?

A.黄某

B.朱某

C.王某

D.三人均不得当选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举法》第41条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从本法条第1款可知该选区因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未过半数,选举无效,因此三位候选人无论得票多少,均不能当选。

第4题:

下列哪一选项没有正确揭示出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

A.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B.人权是保证法制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

C.人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

D.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法律是保证人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B选项的表述恰相反,其他选项均正确揭示了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第5题: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

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

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第6题:

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

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

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条约的效力问题。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的规定,甲乙既是旧约的当事国,又是新约的当事国时,以新约代替旧约。

就甲乙两国而言,新约的效力并不依赖丙国的承认,新约不是必须经过丙国承认才能生效。

对于丙国而言,丙国不是新约的当事国,其与甲乙两国之间分别适用旧约,旧约尚未失效,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第7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一项是:

A.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B.林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C.常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钟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第8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不包括下列哪些?

____

A.司法部部长

B.审计长

C.秘书长

D.国务委员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

根据《宪法》第67条第9项规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所以本题选D。

第9题:

赵律师因酒后驾车,撞死一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种情况下()。

A.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因此吊销

B.赵的律师执业证书不能因此吊销

C.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以后也不能再申请颁发

D.赵的律师执业证书如被吊销,五年后可以再申请颁发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律师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即“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10题: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

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11题:

中国公民修燕(女)与美籍华人迈克(男)于1998年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约翰,约翰具有加拿大国籍。

2003年修燕与迈克在美国离婚。

离婚时法院判决约翰由迈克监护。

离婚后修燕回国。

2004年迈克因生活困难委托他人将约翰带回中国交由修燕抚养。

2007年修燕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权。

迈克接到起诉书后进行答辩表示不同意变更监护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根据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选项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A.修燕与迈克离婚的效力适用美国法律

B.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适用加拿大法律

C.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重叠适用加拿大和中国法律

D.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适用中国法律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本题考查的是监护权变更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监护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应考虑适用,不能重叠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夫妻离婚是子女监护权分配的前提条件,判断离婚效力的法律是受理离婚案件法院所在国法律。

所以,答案C错误。

离婚效力适用受理离婚案件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A正确。

监护的变更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正确。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D正确。

第12题:

某商店在其柜台上贴了“售出商品概不退还”,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______。

A.依法求偿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真情权

D.自主选择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24条。

第13题:

法国人路易斯(女)和德国人大卫(男)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儿布什,8岁,系美国国籍,大卫在中国工作(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中国),因此长期将布什带在中国居住。

现因监护的变更关系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中国法院对此应当适用何国法律?

A.法国

B.德国

C.美国

D.中国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0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本题正是属于但书的情形。

第14题:

我国商务部有充分证据证明原产于甲国的电子芯片存在政府补贴,并造成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为此决定发起反补贴调查。

关于该调查,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决定立案调查之前,商务部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政府发出磋商的要求

B.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C.在反补贴调查期间,甲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承诺的,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D.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商务部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补贴的构成要件:

(1)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三种:

直接提供(拨款、贷款等)或转让资金(贷款担保等);放弃或不收缴应征收入;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服务。

(3)仅仅构成补贴还不够,还需要专向性补贴,也包括三类:

(1)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

(2)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的补贴;(3)特定企业或产业获得的补贴,又包括政府确定的、法律规定的和指定区域内的特定企业或产业。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及反补贴税。

实施条件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C项,对于承诺,商务部即使认为可以接受,也符合公共利益,但并不是一定必须中止或终止调查,而是“可以”。

D项中,需要注意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承诺,一定要在其本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我国商务部才可以接受。

因为补贴往往是政府的决定,企业做不了主的。

第15题:

小张在夜市卖烤羊肉串,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小李和小王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小张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小张辩解说把营业执照忘在家里,小李和小王认为小张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小张可以拒绝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小张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小张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第16题:

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

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

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条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

第17题:

我国的司法解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包括()。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

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C.司法部的解释

D.公安部的解释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我国司法解释的有权主体只有两个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18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根本违约,其法律效果的主要区别在于:

A.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B.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C.能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能否宣告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规定,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就是“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反而言之,如买方仅是一般性的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而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则卖方不得宣告合同无效。

第19题:

下列选项哪个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主张的有关涉外无因管理的准据法?

A.财产所在地法

B.管理人住所地法

C.受管理人住所在法

D.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之利益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国尚无关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依国际私法的一般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与不当得利相同,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即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所以,选项D正确。

第20题:

美国某银行1995年进入中国内地建立上海代表处,1997年设立北京代表处。

几年来两地代表处一直“越权”开展经营性业务,其中主要是“支票托付”(注支票托付是第三家银行为支票出票行和受理行提供支票验证和收款,第三家银行可以根据托收方式、币种、风险程度等因素,收取中介费用)。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监会不可以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进行监管,因为外资银行代表处非该法调整对象

B.银监会可以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进行监管,因为外资银行代表处属于该法调整对象

C.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其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该代表处进行监管

D.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该代表处进行监管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及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差别。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以及第49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监管应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2年央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

该办法规定了央行对外资银行代表处开展经营性行为进行监管。

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央行的监管范围作了新的规定,第32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对于代表处的违规经营行为(“支票托付”业务),应属银监会而非央行职责范围。

第21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某省代表团向大会提出法律案,下列哪项程序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

A.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B.应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C.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守法法》第12条第2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所以A项错误。

《立法法》第13条规定: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所以BC项错误。

《立法法》第20条规定: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所以D项正确。

第22题:

根据《律师法》和相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某律师事务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是哪一项?

A.该律师事务所为在甲县设立分所,将有关申请材料递交甲县司法局审核

B.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扩大品牌宣传、提升名气,在所在市的报纸上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律师广告

C.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承办更多的案件,公开承诺“每介绍一个案件;按代理费的10%支付报酬”

D.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方便律师办案,允许律师自行接受委托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结案后再向律师事务所上交一定比例的费用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律师职业道德由《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A项中,该律师事务所向县司法局递交申请设立分所的材料显然不合法。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所以D项中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显然,C项违反此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章第2节规定了“律师广告规范”,其中第122条规定,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可见D项当选。

第23题: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从不同方面和角度对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在确定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其中对意思自治作了一个限制,即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另外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应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

A.中国与日本合资经营的企业合同的执行

B.中国与美国签订在中国境内合作经营的企业的合同

C.中国与美国签订在中国境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

D.英国在中国的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且中国银行没有同意适用另外的法律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处理合同有关争议的法律。

但是对于以下几类特殊的涉外合同,法律另有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2)《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及《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34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文字为中文,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本题中选项A、B、D所涉合同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选项C在中国境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是在国外履行,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例外情形,故选项C不属于应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为正确答案。

第24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法》第21条规定,A项说法错误。

B项说法错误,律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形式或个人律师事务所。

C项说法错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满足一般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25题:

李某为中国籍赴某国劳务人员,被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雇用为汽车司机。

他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我国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该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连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多元。

对李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根据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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