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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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课题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课型

新授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的概念及历史发展,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作用、运行,掌握我国宪法与法律部门的相关知识,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义及内容,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教学重点

难点

1、法律的含义、特征;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作用;

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教法

讲授、案例、讨论、自学;

学法

讨论式、启发式

教具使用

多媒体课件

教学内容与过程

教学内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提问

导入新棵

讲授新课

【案例】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16日,上海,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洋的突然离世,令与他同专业的同学难以相信。

黄洋是四川自贡人,家境贫寒,但个人非常努力,成绩也很优异。

他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才立志学医的。

平时在班级里,他勤奋好学,多次

获得学校奖学金。

据了解,她母亲手术费都来自他的奖学金。

在他喝到有毒水时,感觉到异样特意倒掉了原有的水并清洗了饮水机,以防同室其他同学喝到。

这也引发了网友关于“误杀”的猜测。

经警方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上海市二中院于10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结论】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

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新授内容】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说文解字》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 “律”通用。

《唐律疏议》明确指出:

“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公平”、“裁判”、“罚罪”和“规范”,含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律”,义“均布也”。

一种说法是“律”指界限、规矩、行列,后来具有固定不变、规范、准绳之意。

另一种说法是“律”本义表示手握笔写字的状态,春秋以后,法律开始用毛笔抄写在竹简上,这种抄写有法律的竹简就称为“律”。

“法”与“律”连用,作为一个独立合成词,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西方,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有学者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根据我国法学界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法律的本质 

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 )。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非个别意志也非个别意志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部分非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

 

第二,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制约性)。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2.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但法律只调整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不会规范人们所有的行为,因而不会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三,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定人们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

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纳税;依法服兵役;以及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等义务。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阶段性,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1.奴隶制法律 

奴隶社会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

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特征:

一是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2.封建制法律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因此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特征:

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征:

一是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特征:

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主要应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额运行机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如:

我国宪法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规定。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坚持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面论。

 

(2)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3)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

 

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 

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它是法律的首要作用。

 

实现形式:

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如:

授权性指引——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结婚 改名)     禁止性指引——不得做什么(杀人 抢劫 ) 

    义务性指引——必须做什么(受教育、赡养父母) 2.预测作用 

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2.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客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标准:

合法与不合法。

 

4.教育作用 

定义:

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实现方式:

一是一般教育作用;二是反面警示作用;三是正面鼓励作用。

 5. 强制作用 

定义:

是指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作用。

它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主体:

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被动主体、被强制对象)。

 手段:

国家强制力(警察、监狱、法庭) 

目的:

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确保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法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的制定——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配。

 

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法律执行(执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3、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4、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我国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和胜利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即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4.法治原则 

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国家权力统一由权力机关行使。

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四)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宪法相关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2.民法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方式的关系。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己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以2013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法律,还包括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

 

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构成:

包括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

其中犯罪主观要件又可分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可分为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刑罚的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十类犯罪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调节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诉讼法: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总类: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

 诉讼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非诉讼程序法 

非诉讼程序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

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非诉讼法的特点是:

以自愿为前提。

仲裁、调解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主体必须有第三方,除双方当事人外,必须有第三方进行公断;灵活便利,仲裁、调解及时、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是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抓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再到形成、然后经过不断完善趋于更加成熟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

全面守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小结

作业

板书设计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法律的本质 

2.法律的特征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1.奴隶制法律 

2.封建制法律 

3.资本主义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教育作用 

5. 强制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立法) 

2、法律执行(执法) 

3、法律适用(司法) 

4、法律遵守(守法)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的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基本经济制度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1.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第四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凝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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