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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一、高处坠落

案例1

顺德市人民法院大楼工地高空坠落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5月2日,由顺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市法院大楼工地发生一起因违章作业而导致一民工从10楼卸料平台坠落井字架死亡的伤亡事故。

当天下午,外地女杂工古国丽所属班组正在10层楼面砌筑墙体,15点30分钟左右,她发觉自早上开始一直停机维修的4号井字架已经恢复使用,想起了下午上班前曾委托机手将一桶开水运上10楼供班组饮用,于是走向井字架,打开外门,站在卸料平台向下张望,看见承着开水的吊篮正在往上升,当吊篮经过10楼时,她把身体探进架内忙着拿开水,正以较高速度上升的吊篮的边缘刚好碰到她的下鄂,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而从吊篮与卸料平台之间的空隙坠落井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思想麻痹,忽视安全,没有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吊篮未停止,就急于打开外门进入操作区域,导致不慎被吊篮撞击下鄂而失足坠落身亡。

案例2

佛山市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车间仓库工地高空坠落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8月23日,省建某公司承建的佛山市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工地发生一宗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天下午,木工班长安排工人罗兴和(四川省人)负责三层楼面14—15轴交F—J轴模板安装工作。

8时15分,罗兴和在安装该段副梁模板操作中,不慎踩断了一条腐朽的外伸木枋(80*80*2000㎜),随即跌落在二层楼面上(木枋至二层楼面高度8.2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死者罗兴和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违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且违章踩踏外伸的木枋。

2.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不落实。

罗兴和所处的工作环境靠近临边和洞口,但工地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罗某踩断木枋后一跌到底。

3.工地在材料的进场验收和使用管理上没严格把关,选材时随意使用腐朽、暗伤的木材,导致工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木枋。

二、触电

案例3

肇庆市机电设备公司综合楼工地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3月15日,肇庆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肇庆市机电设备公司综合楼工地,发生了一宗触电事故,造成二人死亡。

当天下午二时三十分,工人浇注该工程6轴1/B轴桩砼,至五时三十分8名工人把一条长7米,直径为90㎝(12*12)的钢筋笼失去平衡,倾斜碰在邻楼支架在墙上的220V借电线路绝缘的驳接口处,由于驳接口包扎的绝缘层腐烂导线裸露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8人触电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对各种施工规范和规程组织学习不够,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只注意工地内的用电管理,忽视了对外电设屏障阴隔,没有防护措施;

2.不悬挂警告标示牌,没有强硬的措施促使工人做好防范工作,赤脚施工;

3.施工组织设计欠缺用电具体安全措施。

案例4

茂名市府办福华住宅区工地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8月21日,茂名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市府办福华住宅区工地发生一宗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郭宝球将工地的石灰供应及加工分包给茂南区低埒石灰厂老板杨清,杨某又将石灰加工包给朱池海等5位四川民工,这5位民工日夜轮换操作。

8月21日早晨5点钟,正在开石灰搅拌机的朱池海,发觉搅拌机不时停止转动,怀疑漏电开关有问题,便往漏电开关处走去看个究竟,途中踩着搅拌机电缆触电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现场用电不规范,管理混乱。

电缆拖地、破皮漏电,漏电开关失灵,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2.工地缺乏安全管理。

该工程的石灰供应加工层层转包,最后包给未经安全教育的外省民工。

当事人朱池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进行机械操作时脚穿潮湿布鞋,造成触电伤害。

3.工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拒绝落实安监站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

一、物体打击

案例5珠海市龙城工地物体打击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4月29日,由南京二建公司珠海分公司承建的龙城工地,发生了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天下午3时,民工杨怀周和王永勇将混凝土高压泵管钢扣件装入推斗车内,他俩用一条钢丝绳套住车头和车把柄上,杨做手势表示套好,让塔吊司机起吊,他们立即进入房内后,杨想到衣服挂在外面护栏上,立即又跑出去取衣服,由于吊起过程中的抖动,使得扣件集中在斗车内前面,产生重心偏移,使斗车竖立起来,钢丝绳即从车把柄中脱滑出来,刹那间斗车从八层楼高处坠落,击中杨的头部,安全帽破裂,头部重伤,立即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四时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工人未经技术培训不懂吊装的安全知识,违章作业;

2.司索及指挥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3.塔吊司机在指挥人员离岗、指挥信号不清时,冒险起吊。

二、机具伤害

案例6广州市吉兴大厦工地井架吊篮夹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1月18日,省建某公司承建的吉兴大厦工地发生一宗井架吊篮夹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当天下午4时,电工刘孝难带领贵州省民工田宗万等二人乘坐1#井架至七层楼面进行井架检修和悬挂招牌。

两名民工正在井架上绑扎招牌时,刘孝难听到办公室传来叫他听电话的声音,于是刘走过相邻2#井架的吊篮,呼喊下面将他的2#井架吊篮放下去。

刚巧资料员在下面经过听到,便传话给开机工王文婷,王在不清楚应放下哪一个吊篮的情况下,放下了两名民工所在的1#井架吊篮,导致了正在1#井架上绑扎招牌的田宗万被下落吊篮的顶部上框架横梁夹住颈部,田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电工及两名民工违章乘坐吊篮上下。

2.井架开机工违章用吊篮载人,在位号不清时开机。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7日15时45分许,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云伟,冀B99998号大客车驾驶人,男,33岁,河北省承德市人。

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9月25日,2002年1月增驾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

2002年10月,云伟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6月以来被多个个体车主私自雇佣作为大客车替班驾驶人。

袁倩,鲁AA356W号小轿车驾驶人,女,39岁,山东省济南市人。

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

经勘验,没有发现云伟、袁倩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的驾驶培训、驾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7日9时15分,云伟驾驶冀B99998号大客车由唐山市瓦官庄出发前往保定市,车上共有乘客52名。

13时,车辆到达保定市,中途无人上下车。

13时32分,该车在保定市搭载另外54名乘客,起程返回唐山市,中途无人上下车。

当日12时左右,崔元孝驾驶鲁AA356W号小轿车,与妻子袁倩、儿子崔哲一起由山东省济南市出发前往天津市宝坻区,期间崔元孝、袁倩轮换驾驶车辆。

14时49分开始,小轿车由袁倩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滨保高速公路60.7公里附近时,遇云伟驾驶的冀B99998号大客车在右前方行驶。

袁倩继续驾驶小轿车以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越大客车。

当小轿车与大客车并行时,袁倩采取减速措施,并在小轿车越过大客车车头后两次左右调整方向盘。

15时45分许,小轿车以113.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一车道靠右侧行驶,大客车以115.6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二车道靠左侧行驶,大客车左侧车轮位于一、二车道分道线处,由于两车横向距离较近,大客车车身左侧前部与小轿车右侧后部发生擦蹭撞击。

发生撞击后,云伟在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向右转向,大客车偏离车道并冲向道路右侧波形钢护栏。

当大客车接近右侧护栏时云伟又急向左转向,造成大客车向右倾覆,靠压在护栏上滑行62米(其中,大客车斜靠在护栏上滑行26米,大客车压倒、压弯护栏约36米)。

在此期间,护栏波形板和护栏立柱持续冲击大客车车身右侧,大客车右前风挡玻璃立柱和车门后立柱受冲击变形,上部结构开裂。

此后,护栏未被压弯部分在大客车惯性力的作用下,插入大客车右前上角并贯穿车窗插入车内,继续冲击右侧车窗立柱,造成车窗立柱与车身骨架在焊接部位断裂,大客车车顶右侧与车身骨架开裂。

大客车在右上部被护栏贯穿的情况下继续滑行约80米,护栏在车内对大客车乘车人形成切割和撞击,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公路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

至事故发生时,大客车驾驶人云伟连续驾驶6小时31分,行驶里程600余公里,期间大客车单次停车时间均不足20分钟,累计超速31次,超速行驶时间共2小时51分;小轿车行驶时间未超过4小时,行程里程不足400公里。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大客车驾驶人云伟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疲劳驾驶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大客车与小轿车发生擦撞并侧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轿车驾驶人袁倩在超越大客车时车速控制不当,两次左右调整方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客车超员载人,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规同意通达客运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的挂靠经营行为;未发现和解决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管理混乱等问题。

(2)通达客运分公司违规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未发现和整改纠正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大客车违规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事故大客车长期私自承揽包车客运业务。

2.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

(2)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3.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市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未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路面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解决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云伟,事故大客车驾驶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张永彬,事故大客车车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3.幺立伟,事故大客车包车组织者。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闫小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大客公司经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立祥,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鲁卫东,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宋瑞祥,,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客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军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齐立军,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公司经理,兼任唐山汽车东站站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武秋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处处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汪秋英,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分管包车客运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孙玉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莫国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交通安全处。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俊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处。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建民,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王贵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牛久利,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达,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分管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李筠荔,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凯,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孙惠忠,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总支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郑建国,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交通运输管理处。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杨荣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王和深,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副科长兼查验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荣晓滨,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科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彭利民,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温俊利,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南林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王志辉,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张志勇,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科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杨凌博,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副大队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霍贵军,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袁海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主任科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李振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高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姚传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康国彬,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袁倩,鲁AA356W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袁倩予以罚款。

相关部门要监督袁倩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

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清理道路客运企业挂靠车辆,建立良性发展的道路客运产业体系。

(二)整顿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管理。

(三)健全道路客运企业内部安全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五)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六)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标准,从本质上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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