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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

 

安全监理细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搞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1

3.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3.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11

3.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10

3.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4.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5.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责任

5.1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2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5.7检查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临街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8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9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5.10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11协助施工单位督促检查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12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5.1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5.14核查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1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

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6.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1.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6.1.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1.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1.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6.1.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6.2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2.2土方开挖工程;

6.2.3模板工程;

6.2.4起重吊装工程;

6.2.5脚手架工程;

6.2.6拆除爆破工程;

6.2.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基坑支护安全监督管理

7.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坑工程的技术资料。

7.1.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的调查资料。

7.1.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针对性编写了安全技术措施、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咨询,监理工程师应查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

7.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基坑支护方案进行施工。

7.2.1检查基坑边沿、上下通道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垂直作业上下有无隔离防护措施。

7.2.2检查基坑施工是否设置有效排水措施;若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的措施。

7.2.3严禁坑边荷载超过设计规定。

基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土方开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超挖。

积土、料具堆放和机械设备施工与坑槽边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7.3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各项观察、监测记录资料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8.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1基本规定

8.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8.1.2检查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8.1.3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8.1.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8.1.5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8.2.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8.2.2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8.2.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8.2.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2.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

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8.3安全帽

8.3.1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是否符合GB2811—2007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8.3.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8.4安全网

8.4.1检查安全网的规格、材质是否符合GB5725—2009标准,安全网是否取得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的准用证。

8.4.2检查工程外侧是否按规定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8.5安全带

8.5.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6095—2009标准要求。

8.5.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

8.6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8.6.1检查现场每一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是否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1进行防护。

8.6.2检查电梯井内是否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平网。

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牢固,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8.7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检查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必须按规范JGJ80--2011的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8.8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8.8.1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确定。

攀登的用具,其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8.8.2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JGJ80--2011的规定。

8.8.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设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8.8.4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8.8.5悬空作业必须遵守规范JGJ80---2011的有关规定。

8.9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8.9.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8.9.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8.9.3操作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容许荷载值。

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8.8.4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9.施工机具安全监督管理

9.1不能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经过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用证或验收合格手续。

需持有准用证的包括:

翻斗车、打桩机械等;

安装后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的包括:

平刨、圆盘踞、钢筋机械、电焊严机、搅拌机、打桩机械等。

9.2施工机具必须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

最常见的此类机具包括:

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

9.3平刨、圆盘锯等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

9.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械。

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Ⅱ、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有保护接零,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9.5翻斗车不得无证司机驾驶,不得行车载人和违章行车。

9.6打桩机械行走路线的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作业应有方案,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打桩操作。

9.7施工现场使用的气瓶应有标准色标。

气瓶存放、气瓶间间距、气瓶与明火间间距应符合要求。

气瓶的防震圈和防护帽应齐全。

乙炔瓶使用和存放时,严禁平放。

9.8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同时在监理日志中明确记载。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10.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监理审批。

其内容包括:

10.1.1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10.1.2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导线截面选定。

10.1.3绘制有关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系统图。

10.1.4有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

10.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现场电工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

10.3外电架设及防护监督

10.3.1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缘之间必须符合按电压等级决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

10.3.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必须满足最小垂直安全距离的规定。

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10.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监督

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与PE线重复接地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有关设备应按规定作接地和接零保护。

10.5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监督

配电系统应按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并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周围不应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电箱应有防雨措施,有门有锁。

10.6现场照明检查监督

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

照明开关箱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零。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灯具不应低于2.4米。

10.7高温、导电灰尘场所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4米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国家规定。

10.8用电档案检查监督

10.8.1施工单位应有专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安全检查安装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0.8.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

可指定电工按时填写,内容齐全,清楚无误。

11.施工起重机械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11.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11.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1.3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1.4塔吊高度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处的建筑结构应由设计院设计,附墙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1.5起重机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资格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6起重机械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

11.6.1恶劣气候:

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

11.6.2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

11.6.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超出规范规定、打结或出槽;

11.6.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11.6.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和异响;

11.6.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11.7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出现爬绳、乱绳、啃绳,多层缠绕时不允许继续作业。

11.8物料提升机架体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11.9物料提升机架体安装和拆除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1.10物料提升机必须按要求设置防坠落安全装置,该装置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物料提升机的吊篮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超载限制器等限位保险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11.11物料提升机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1.11.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11.11.2扣件、螺栓连接的坚固情况;

11.11.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11.11.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11.11.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11.11.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11.11.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12.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

12.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支架搭拆方案,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实施。

12.2审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2.3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2.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

用于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材料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2.5检查横向水平杆、脚手板、立杆、连墙件、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栏杆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2.5.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得出现“探头板”。

12.5.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12.5.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12.5.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12.6检查脚手架外侧是否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12.7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2.8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2.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12.11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2.12模板支架

12.12.1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准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2.12.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验收。

模板安装和混凝土浇筑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12.12.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立柱的材料和间距应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12.12.4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模板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13.起重吊装安全监督管理

13.1审核施工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13.2审核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吊钩保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13.4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3.5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3.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的规定。

13.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说明书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当钢丝绳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得继续使用。

13.8起重机作业的路面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地面铺垫措施应达到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要求。

13.9起重吊装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位置。

每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13.10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13.11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4.1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2乙炔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肘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14.3现场用电、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

14.4施工现场应有与119专用电话、标设明显警示。

1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活动,是建筑施工现场保证安全施工,以人为本,创建文明卫生环境的有效方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和要求,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5.1施工现场应有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健全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15.2施工现场大门整齐,“门前三包”落实,现场围墙规范。

15.3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牌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15.4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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