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11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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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11春电大考试复习资料

国家赔偿法复习资料

一、问答题

1、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

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

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

⑵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

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

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⑶适用的领域不同。

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

⑷补偿的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⑸发生的时间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规定。

4、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区别与其他赔偿的特性,它通常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属性,即国家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的责任指向,即国家赔偿究竟是履行代位责任还是履行国家自己的责任。

⑴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了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与民事责任不同。

因为:

第一,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侵权给相对人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其着眼点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补救,从而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第二,国家赔偿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因而在赔偿的方式、范围和程序上都有别于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三,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因此,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是由其内在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⑵在我国,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观点已为立法所确认,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为客观的违法原则,不以公务员的主观过错为前提,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是一种直接的自己责任,而不是代位责任。

5、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上有哪些学说?

关于这一问题,向来众说纷纭,其中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第一种观点是代位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说,公务员应该就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但公务员的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实际赔偿,由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6、国家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⑴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A、确认国家责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B、确认国家责任是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

⑵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⑶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更大胆努力工作,而不致因责任过重使其处处谨慎,畏缩不前。

7、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涵?

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⑵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违法侵权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家承担的因其合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

⑶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哪些?

⑴宪法;

⑵国家赔偿法法典;

⑶民法通则;

⑷诉讼法,主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⑸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

⑹法律解释。

此外,行政法规定中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9、国家赔偿法的特点是什么?

⑴国家赔偿法以确立国家赔偿责任为其核心内容;

⑵国家赔偿法以其他部门法为基础,和其他部门法联系密切;

⑶国家赔偿法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

10、国家赔偿法有什么作用?

⑴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

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⑶监督和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1、国家赔偿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哪些?

第一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性质、特点、存在的依据,国爱赔偿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以及国家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部分,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等;第三部分为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部分。

12、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功能?

⑴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⑵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决定作用。

⑶归责原则决定了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

⑷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

首先,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其次,它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

综上所述,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其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3、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有什么区别?

⑴过错原则是以行为出发,评判行为本身有无欠缺或行为人有无主观故意和过失;而无错原则是从结果出发,有损害结果即导致赔偿,不以过错为前提。

⑵过错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无过错原则适用于工业事故等有高度危险的领域。

过错原则具有规范行为,制裁不当的作用,而无过错原则仅为了补救受害人,无其他作用。

⑶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过错原则在具备高度危险的领域需要无过错原则予以补充;一方面,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又相互冲突,凡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地方就不再有过错原则的用武之地。

14、什么是客观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

二者的关系如何?

客观过错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它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从行为上来判断是否具有过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的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任的标准,而不同有无过错。

违法原则与客观过错原则都是从行为出发,对行为进行评判,甚至于提拱的行为模式接近于重合,但二者也存在着原则区别:

⑴违法原则当然在本义上包括违反诚信原则等,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是最重要的特性;而客观过错的标准比较灵活,主要由审判人员掌握;

⑵违法原则在解决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致害的赔偿问题时不如客观过错原则简洁、明了。

15、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具有下列优点:

(1)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

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依赖于被告方的举证。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全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采用其他辅助性的归责原则,用来弥补不足。

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权利。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联系。

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到法律要求注意的程度。

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与当代法治国依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

(3)具有可操作性。

违法归责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相比,更便于操作。

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采用双重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不仅未能避免过错原则在主观判断方面的困难,而且双重标准意味着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不发生赔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权,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4)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联系起来。

在国家众多的法律中,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只要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那么该行为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另一方面,只要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归责原则以违法执行职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以赔偿的可能性,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做到区别对待。

无过错原则只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区分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混淆了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别,与国家承担责任的能力不符合。

16、试综述学术界关于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的认识。

纵观中外学者对违法归责原则的批判,结合我国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违法归责原则的不足突出表现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具体表现在:

(1)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

由于国家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应变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全部国家行为,因而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涉及范围之广、幅度之大尽人皆知,刑事审判中罪与非罪之间、罚与不罚之间、选择法定刑的刑种和确定刑度等地方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在财产刑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较行政处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往往涉及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其中“度”的选择的不同会造成权利实现的不同结果。

合理、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国家管理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违背客观事实,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与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

“无限自由裁量是残酷的统治。

它比其他人为的经济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精神,自由裁量仅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认定其为违法,由于不当或明显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甚或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很难根据违法归责原则适用国家赔偿。

我国司法赔偿实行“无罪赔偿”原则,将轻罪重判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就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学术界关于行政自由裁量致损应否赔偿的争议也源自违法归责原则。

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由于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使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有效规制的手段之一,确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在单纯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权和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对错拘、错捕受害人的保护。

对于错误逮捕的可以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予以国家赔偿,但那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的阐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的条件明显低于有罪判决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决定逮捕,即使以后证明受害人无罪的,也不能由此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行为违法,从而以违法原则适用国家赔偿。

但对于合法的“错拘、错捕”依违法归责原则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是极不公平的。

从维护公益的角度出发,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可了合法“错捕、错拘”的存在,但是个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遭受的损害系为维护公益而付出的特别牺牲,理应由国家赔偿。

对此他国赔偿法多采结果责任原则:

被羁押的公民确系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权请求赔偿。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在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人,如果在程序结束时不予起诉、免予处罚或无罪释放的决定已确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显然不正常的损害或特别重大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德国1971年《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追诉措施已被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赔偿。

(3)无法解决合法行为致害问题。

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补偿的方式救济,这就形成国家补偿制度。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现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法律规范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予以规定,当法律规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一行为没有作规定时,其行为就不能作违法或合法的推定,当这一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如果从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两方面都不能获得救济是不合理的。

目前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还未系统化、程序化,如果将国家赔偿的范围仅仅限定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容易使某些损害在两种制度中得不到救济。

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单纯地适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也存在刻板地、简单化的弊端。

(4)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

如我们所知,从国家豁免到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对以前的绝对主权观念的一次超越,它使得受到国家侵害的个人能够得到救济。

尽管各国在不同程度上仍有一定的保留,但总的看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国家不但要为公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也要为国家的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大量的事实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其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要为其所有物造成的损害负责。

而国家赔偿法中责任的广泛性,是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作出适当地处理的。

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论起点是国家职权行为的可被司法审查性,除赔偿机关主动作出赔偿的情况以外,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

国家职权行为的违法形式与方式是极其多样,而可被司法审查而确定为违法的职权行为是有限的。

特别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之下,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远较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窄。

即便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受案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不足以涵盖国家赔偿所要求的范围。

因此在许多情况之下,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家赔偿中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此可见,违法归责原则必然造成国家赔偿法上大量无法以违法标准加以衡量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的局面。

17、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违法的涵义有哪些理解?

按照广义的违法,违法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违法的涵义,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滥用或越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

即广义上的违法。

⑴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定;

⑵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法的一般原则;

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没有尽有合理注意。

18、在具体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⑴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法,而不是损害结果违法;

⑵行为违法既包括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违法,作为违法包括职权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⑶行为违法在国家赔偿中和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内涵。

首先,违法在国家赔偿中不仅指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指事实行为违法或违反法的一般原则,其次,违法的“法”在国家赔偿中指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同时还包括法的原则以及事实行为所要符合的一般标准。

⑷违法原则主要是一项客观归责原则,但也不排除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的自由裁量。

19、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如何?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表现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归责原则是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责任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两者的区别为:

⑴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它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国家赔偿的致害行为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具有很大的决定作用;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作用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人员或裁决人员要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对致害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以最终确定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⑵归责原则只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单凭这一标准,无法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的判断;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要件,除了以归责原则为核心要件外,还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借助于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审判人员成或裁决人员可以较准确地作出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要件。

20、试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⑴损害事实。

限于:

A、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B、由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

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C、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⑵侵权行为主体。

我国国家赔偿将侵权行为主体范围限定在行使行政职能以及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此外,还包括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

⑶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⑷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21、赔偿主体的特点是什么?

各国对赔偿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与民事赔偿的主体相比,国家活动中的赔偿主体又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

⑴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赔偿主体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国家,而且以国家为重要的赔偿主体。

⑵赔偿主体与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不相一致。

国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却以国家为主。

⑶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享有许多特权。

首先,国家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只对少数人受到的特定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普通的损害不予赔偿。

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在我国,国家作为赔偿主体,体现在:

A、国家赔偿的费用一律由国家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B、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工作;

C、国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22、我国为什么选择国家作为赔偿主体?

⑴国家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职务委托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是一律归属于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当然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⑵如果规定致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赔偿主体,则容易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压力。

一方面会使其谨小慎微,不敢放手工作,另一方面,一旦引起赔偿的纷争,会分散其精力、时间,也将给工作带来许多不利。

⑶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对受害人来说有救济的保障,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收入不高,如果一旦引起赔偿争议,致害的工作人员往往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如果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赔偿主体,则会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失去意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⑷规定国家作为赔偿主体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范围已越来越宽,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已逐步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致害的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

2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

⑴从主体上看,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赔偿。

具体包括: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审判机关及工作人员;

E、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⑵从赔偿针对的行为来看,国家对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⑶国家赔偿的损害是指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权利来看,国家赔偿仅仅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自权或财产权损失给予赔偿。

24、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意义是什么?

⑴明确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⑵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⑶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25、试述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设定标准。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即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予以赔偿;二是损害标准,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⑴行为标准。

主要表现为两项原则:

A、违法行为赔偿原则,国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

适用这一原则,应注意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B、行政、司法赔偿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行政、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⑵损害标准。

主要体现为有限赔偿原则。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损失。

26、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⑴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主要包括:

违法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唆使殴打,以及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侵犯相对的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⑵刑事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主要有:

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并执行刑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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