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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乡村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镇安县乡村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讨论稿)

根据上级要求,我县计划自2015年底开始至2017年底结束,对全县15个建制乡镇的乡村规划进行编制,乡村规划的编制办法见附件1。

乡村规划定稿后适用本《办法》予以许可。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商洛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县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时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审核条件)进行乡镇、乡村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 《陕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 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 项目简图。

(二) 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住建局审查;

(三) 县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 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2. 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

3. 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4. 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 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6. 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2.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3. 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风格,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二) 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 依据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 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村民住宅不占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住宅基地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以及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风格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许可变更) 调整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八条(许可时效)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不需要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否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处罚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处罚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商洛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

乡村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了规范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保证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镇、乡、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原则)编制镇、乡、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报送程序)镇、乡、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条(编制要求)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资质要求)承担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应资质。

第七条(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县城所在地规划区的规划编制,并对全县各乡镇规划风格进行统一规划,形成全县乡村总体规划。

各乡镇在全县总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乡镇的乡村规划,并报住建局批准备案。

第二章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规划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镇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的规划。

第九条(镇规划原则)编制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应当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本镇发展的战略要求,统筹考虑镇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明确发展方向与目标;依据自身区位、资源的特点,提升镇的综合辐射能力与区域带动能力;有利于产业的协调发展,完善并提高所辖村庄的各项设施建设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乡和村庄规划原则)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生活质量;注重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规划区划定原则)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法划定规划区。

划定规划区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发展需要,按照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集约利用土地与自然资源的要求,既要注重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防止引发建设用地盲目扩大、无序发展;又要为今后建设提供空间准备,留有余地。

(二)应当按照科学性、系统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要求,依据建设用地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防灾防疫等需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方案比选,听取各方意见,科学确定实施管理的规划区范围。

(三)规划区范围应当位于相应层级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应是封闭围合的区域,注重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期限)镇、乡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村庄规划的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前期调研)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的前期调查研究与分析,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形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镇、乡、村庄规划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表达的内容应与文字说明一致。

镇、乡、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三章乡镇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纲要内容)编制镇总体规划之前,可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二)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镇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目标。

(四)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

(七)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八)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九)预测镇区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的建设目标。

(十一)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并进行多方案比较。

镇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图纸和说明等附件。

第十六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研究镇的区域地位、产业结构、自然条件、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村镇的建筑现状、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公共设施等情况,综合分析镇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提出镇域发展战略,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落实空间布局。

(二)依据镇安县总体乡村规划,复核规划期末和分阶段镇域人口总量、确定规划期末和分阶段镇区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

预测镇域城镇化发展水平,提出城镇发展的策略措施。

(三)依据镇安县总体乡村规划,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确定镇区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发展生产、方便规划管理的原则。

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

(四)确定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镇域内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方案及实施措施,确定近期村庄整治与建设的管理办法。

(五)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

包括:

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能源设施、生态环境、综合防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联建共享的方案与措施。

按照镇村统筹发展的原则,镇区建设中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

统筹考虑规划期各阶段产业发展需要与人口分布情况,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及适宜建设区。

(七)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八)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乡镇区总体规划内容)镇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各类用地布局。

(二)确定道路系统,划定道路红线,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

(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设施建设目标与布局。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及要求,划定各类保护范围。

(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要求)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等,必要时可增加专题研究内容),规划文本中应明确表示强制性内容。

第四章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道路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在县总体乡镇规划的基地上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四)确定各项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用地范围界限,并进行管线综合。

(五)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有关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工程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等规定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镇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提出交通组织、道路和场地的设计。

(四)各项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五)竖向规划设计。

(六)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划成果要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图纸、说明书。

第五章村庄规划

第二十三条(村庄规划原则)村庄规划应当县总体村镇规划。

在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村庄内各项建设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全面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村庄发展要求。

第二十四条(村庄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及其他各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二)布置村庄住宅用地,安排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对外交通等基础设施。

(三)对村庄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进行规划安排,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分布、规模。

(四)确定垃圾分类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五)对体现村庄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提出保护要求。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重点)村庄规划的重点在公路沿线和居住密集区。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成果要求)村庄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图纸与说明。

成果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第六章规划保障

第二十七条(组织保障)县住建局设专职乡村规划管理员、各乡镇设一名规划专干,专门从事乡镇规划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资金保障)编制乡镇规划资金由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统一筹备,保证充足的规划编制资金。

第二十九条(技术保障)县住建局对各乡镇规划编制进行技术掌控,确保本县乡村规划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省市要求。

第三十条(时间保障)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乡镇规划编制工作,并于二O一七年底全面完成全县乡镇规划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为我县村镇规划编制讨论稿,望各级单位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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