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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习题集及答案

经济法概述

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含义。

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范畴,而不属于国际法范畴,它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有本质区别。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构成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国家制定的、以宪法为主导的、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所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根据本书对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体系应由下面4部分构成:

(1)经济组织法。

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人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2)市场调控法。

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广告管理法等。

“大经济法”的定义下还可包括合同法、著作权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法。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社会分配法。

主要包括预算法、税法、工资法、奖金法、社会保障法等。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寓存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它应当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同时保证基本原则本身真正成为指导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这是体现市场经济最一般要求的原则。

(2)国家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3)经济民主原则。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

(4)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的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5)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同劳动成果的比较。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限和经济责任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

其构成要素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限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受的经济权限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连接双方当事人的纽带。

包括:

经济权限和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限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行为、物、智力成果以及有价证券和货币。

5.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和责任形式有哪些?

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

由于经济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因而国家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加以保护。

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经济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保护。

在执法形式上,经济行政执法又是通过强制履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手段实现的,比如物价部门查处价格暴利行为,给予相对人以罚款等。

(2)仲裁。

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手段,如劳动争议仲裁等。

(3)审判。

我国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都在各自的审判权限内,通过审判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保护,从而构成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审判体系。

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最终是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的。

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实施这种责任的是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承受责任的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

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对违法个人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所给予的制裁,包括经济罚款、责令停业、加收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2)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制裁,具体形式有罚款、没收财产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和经济法律的经济犯罪分子所给予的制裁。

实训题

1、某年9月,走私分子王某以人民币120元从一中学生许某(15岁)手中买到家中收藏的银元40枚。

许某的父亲得知后,请求王某返还银元,遭到王某的拒绝,许某之父遂诉诸法院。

问:

此案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分析:

王某应返还许某之父40枚银元,同时许某应该返还王某120元钱。

理由是:

许某在处分银元时是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行使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许某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许某的父亲请求王某返还银元表示其对许某的行为不加以追认,因而许某的出售行为无效,无效同时意味着自始无效,王某应返还许某银元,同时许某之父应返还王某的价款120元。

另外,银元属于限制流通物,应在指定交易场所交易。

2.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

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甲、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

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

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分析:

(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

理由是:

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

理由是:

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2003年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公司董事长经过公司授权遂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

问:

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有效

理由是:

合同法解释

(一)出台之前,传统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多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法律的限制,并且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同,如果企业法人超出了核定的经营范围,就超出了权利能力,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4.甲与乙合伙开办了一家榨油厂,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广发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2005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省广发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

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问:

如何看待本案的当事人的行为?

分析:

首先,在我国,生产经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本身具备的条件来确定的。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法人企业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领取的是《营业执照》。

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于出资人和企业成员的财产,并以其本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出资人和企业成员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还债责任;而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它的设立在自身条件上和程序上都要有较一般企业严格得多的要求。

《公司法》第8条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该法第77条还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最后,由于公司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特别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设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等许多方面有本质差别,擅自冒用公司名义,不仅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

而且容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经济活动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也已经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法人企业,利用法人资格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故《公司法》第224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可处以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工商部门对某甲和某乙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章

思考题:

1.比较合伙与公司的区别。

答: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3)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2.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

答:

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3.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①实行了资本三原则。

一是“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

二是“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

三是“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②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

③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①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②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

③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④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⑤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⑥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⑦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⑧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4.简述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答:

1)设立:

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审批:

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批准后,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还有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审批机构自接到中外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4)登记: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5.“三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

“三资企业”即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应依照法律及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者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6.试比较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答:

1)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损益分配: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7.简述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答:

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式:

1)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2)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联合管理机构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3)委托管理制:

无论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报审批机关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实训题

1.宋某与小李、小张两人商议合伙开办水果厂,三人商定各出资金5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宋某于是动员胞弟宋飞支持他们3万元。

宋飞表示可以出资,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宋某与小李、小张两合伙人商议,对宋飞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宋飞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水果厂成立半年后,宋飞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3万元,宋某不答应。

某日,宋某外出,宋飞遂找到小李、小张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宋某已经同意。

碍于宋某与宋飞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水果厂当时仅有的15000元现金交给了宋飞。

宋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3个月,宋飞又到水果厂催要剩下的15000元时,宋某告知宋飞,水果厂现已累计亏损10万元(有账可查),宋飞的15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而且,水果厂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

①宋某找其胞弟宋飞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为什么?

②宋飞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为什么?

③对宋飞抽走15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要求抽回剩下的15000元?

请分别简述其理由。

④宋飞对水果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答:

①宋某找其胞弟宋飞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宋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②宋飞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他们有书目协议,宋飞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

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③宋飞抽走15000元的行为是违约行为,理由: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④宋飞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宋飞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2.新世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是由李某、王某和周某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

李某分配或分担3/5,王某、周某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李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的生产、销售。

期限为5年。

问:

①王某、周某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②李某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第三人程某再合作建一个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并将其生产的产品卖给新世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为什么?

③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李某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李某与深圳一电子企业集团签订总价值为4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①主要包括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账目的监督检查权、盈余分配权等。

除合伙协议有特别规定,王某和周某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具有和李某相同的权利。

此外,王某和周某有权监督李某的执行事务的情况。

②不可以。

理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9条规定: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深圳某电子企业集团是善意的即对合伙协议相关规定不知情,则该合同有效。

理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对方不知情,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这种情况下,此合同有效。

3.2000年6月5日,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起名为“方正电脑经营部”。

甲出资70%,乙出资20%,丙出资10%。

三人约定,由乙负责该经营部的日常事务。

2001年11月12日,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50台的协议,因为对销售情况估计不足,方正电脑经营部不能如期向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货款。

问:

应当由谁向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

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框架下考虑,应当由方正电脑经营部向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对外效力属于合伙企业,本案中虽然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由乙负责该经营部的日常事务,但丙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所以在外部,应当以方正电脑经营部对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追究丙的责任。

4.1999年3月某手工制品有限公司A与某服装厂B共同发起成立某服饰有限公司C。

作为C公司的发起人,A公司与B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双方约定:

(1)B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生产必需设备,A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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