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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

文本

 

200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背景

南部山区是济南市重要的生态和水源涵养区。

200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济南南部山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2002年山东省将该区域列入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3年6月26日,山东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原则同意《济南市城市空间战略及新区发展研究》提出的“东拓、西进、南控、北跨、中疏”的城市发展战略,其中明确了“严格控制城市向南发展,将南部山区作为城市重点生态保护区”的“南控”方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南控”战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南部山区资源,全面发挥南部山区的功能和作用,实现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特编制《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济南市南部山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守本规划。

第3条规划范围

济南市域大南部山区东到章丘、西到平阴,包括章丘市境内、历城区境内、长清区境内、平阴县境内山区。

本次南部山区规划范围北至济南市中心城南边界,南至泰安界,西至历城、长清区界,东至章丘界,包括历城区仲宫镇、柳埠镇、西营镇及港沟镇、彩石镇的部分用地和市中区十六里河办事处、党家办事处的部分用地,规划面积839.1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5)《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6)《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8)其它如风景名胜区、旅游、文物保护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管理规定

第5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至2020年。

第6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五个统筹”的根本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区别对待,立足循环经济和生态化建设,在有效保护各类资源、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7条规划原则

(1)整体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水源保护为前提,以生态承载力为基础,加强对水源、泉域、山林、农田、矿产、生物、历史文化等各类脆弱、重点资源的整体保护;控制镇村发展合理规模,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积极发展符合南部山区资源特点的生态农林业,适度发展旅游休闲等产业,在保护中实现南部山区的可持续发展。

(2)总体统筹与分层控制的原则

从南部山区整体层面对人口、资源、环境进行总体控制,确定生态承载能力,逐步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从南部山区、镇域、镇区不同层面梯度控制和引导,落实总体控制要求,实现协调发展。

(3)系统研究与分项落实的原则

加强南部山区生态、景观、资源、游憩、经济、社会文化、镇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系统研究,对系统进行分类控制,逐步落实系统的建设,使南部山区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4)刚性控制与弹性引导的原则

加强对南部山区资源保护、水源涵养、文化保护、人口容量、用地规模、设施建设等强制性内容刚性控制,确保“在保护中发展”;对南部山区人口流动、产业门类、社会发展、镇村风格、建设时序等引导性内容弹性引导,实现“在发展中保护”。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8条功能定位

南部山区是以水源补给、资源保育、绿色农业、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的重要生态保护区、绿色产业发展区、风景名胜和特色文化旅游区。

第9条产业门类选择

(1)重点发展的产业:

重点发展注重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生态产业,包括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生态林业、生态休闲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

(2)限制发展的产业:

限制发展超越生态承载能力以及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干扰的产业,提高企业准入标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控制产业适度规模,包括食品、医药、纺织、包装、房地产、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3)禁止发展的产业:

禁止发展破坏水源涵养、破坏水土保持、破坏生态资源以及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的产业,包括采矿、冶炼、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制革、建材等。

第10条人口控制策略

(1)严格控制南部山区人口总量,规划期内可保持适度的人口自然增长,加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2)加强政策引导和调控,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向南部山区迁移,加大南部山区人口外迁力度,引导南部山区人口向中心城聚集。

(3)坚持人口调控的长效机制,转变人口增长态势,实现2020年后南部山区人口零增长或负增长。

(4)以城镇化发展为途径,加强村庄迁并整合,促进村庄人口向城镇聚集。

第11条人口规模

至2020年,规划南部山区总人口约为34.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约为12万人,村庄人口约为22.3万人,城镇化率35%。

第12条用地规模

南部山区总用地839.1平方公里,至2020年,规划镇村建设总用地约为50.3平方公里;其他用地约为788.8平方公里。

规划镇村建设总用地中,城镇建设用地为13.7平方公里,人均113.8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为36.6平方公里。

第13条保护与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生态改善和生态富民两大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建立资源集约有序利用、环境生态友好建设、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安定进步的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体系,人居、产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生态持续发展。

水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景观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污染得到根本治理,沟谷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生态安全格局奠定基础,生态产业园、生态人居建设发挥综合效益,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示范区。

至2020年,水源地内小流域全面治理完毕,南部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

(2)经济健康发展。

与资源环境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的生态经济得到稳定健康发展,生态农业及休闲度假产业成为南部山区经济的主导产业,明确界定各类产业发展空间,村镇经济与资源环境经济相呼应,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至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产业结构达到15:

25:

60。

(3)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居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就业结构多元化,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居民受教育水平率80%以上,60%以上农民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8000元。

第14条区域发展战略

(1)生态化战略

重点发展生态农林业与旅游业,严格控制工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以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为目标,优化经济发展方式;将任何经济社会活动的环境效应纳入成本,以实现生态经济复合效益为目标,优化城镇功能和发展方式。

(2)景观化战略

基于生态承载力的居民点规模与体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建筑与环境相结合,乡土文化与绿色节能相结合。

(3)管理流域化战略

结合资源分布和环境特点,实行流域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解决利益冲突,促进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第三章镇村体系规划

第15条镇村等级结构

规划形成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四级结构。

规划中心镇为仲宫、柳埠2个建制镇驻地;规划一般镇为西营建制镇驻地;规划中心村38个;基层村202个。

第16条镇村规模结构

将规划区内镇村划分为6个等级:

3万人以上城镇,3万人以下城镇,2000人以上村庄,1000至2000人村庄,500至1000人村庄,500人以下村庄。

规划3万人以上城镇为仲宫建制镇驻地。

规划3万人以下城镇为柳埠、西营2个乡镇驻地。

经过村庄迁并整合,规划2000人以上村庄24个;1000至2000人村庄62个;500至1000人村庄86个;500人以下村庄68个。

第17条镇村职能结构

仲宫镇为现代化商贸型重点镇;柳埠镇为旅游服务型重点镇;西营镇为新型生态农林业型城镇。

根据各村产业基础、资源状况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村庄产业主导职能,村庄产业发展包括生态农业型、商贸服务型、旅游服务型等类型。

第18条镇村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三轴、三心、三廊”的空间保护与发展结构,“三轴三心”体现空间发展,“三廊”体现空间保护。

“三轴”指103经济发展轴、327经济发展轴和港西路(省道248线)经济发展轴。

103经济发展轴是指沿省道103线,以仲宫镇、柳埠镇为依托,发展商贸服务和旅游服务业;327经济发展轴是指沿省道327线,以仲宫镇、西营镇为依托,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港西路经济发展轴是指沿港西路—跑马岭线(省道248线),以西营镇为依托,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

“三心”指仲宫、柳埠、西营三个镇驻地,作为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和旅游服务基地,为本区域的发展提供服务。

“三廊”指锦绣川景观生态廊道、锦阳川景观生态廊道、锦云川景观生态廊道。

 

第四章空间资源分区管制

第19条为优化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有效保护脆弱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城镇建设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规划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在对城镇建设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的同时,对非城镇建设空间也实施有效管制,将南部山区土地及空间资源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20条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总面积299.4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35.7%。

禁止建设区是生态培育的重要区域,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禁止任何城市、村镇建设行为、采矿、挖土挖沙等一切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禁止各类污染源侵入。

(1)基本农田保护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低山丘陵区坡度25度以下区域,总面积约为268.5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32.0%。

该区域重点保护都市农业等生产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2)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该区主要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库区水域及环库路周边地区,总面积约为12.6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1.5%。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该区域进行控制,保证饮用水安全。

(3)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

在本片区重点渗漏带有11处,总面积约25.6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3.0%,按照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标准控制。

(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为柳埠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约为14.6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1.7%。

按照保护范围建立界碑、界牌或隔离护栏等设施,严格禁止与保护设施无关的各项建设。

(5)河湖水域

规划区范围内除卧虎山水库、锦绣山水库和狼猫山水库外,还有河湖水域面积约8.9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1.1%。

在该范围内不得安排任何与防洪除涝无关的土地使用。

第21条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总面积481.8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57.4%。

在限制建设区内,应根据资源环境条件,严格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防止对各类资源的破坏与影响,保护自然资源和景观,鼓励植树造林和山体绿化等维护生态环境的活动,鼓励在该区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生态环境。

(1)对于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任何房地产开发行为,禁止兴建工业企业项目。

(2)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

(3)对于限制建设区中的现状村庄,应控制其规模,逐步引导至适宜建设区建设。

(4)对于城乡发展必要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水源保护、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科学论证、合理选址、适度建设。

(5)对于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严格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先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建设,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22条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包括镇村建设用地及公路、大型基础设施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其中,镇村建设用地包括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

适宜建设区总面积57.9平方公里,占总用地的6.9%。

其中,仲宫镇镇村建设用地20.5平方公里,柳埠镇镇村建设用地11.2平方公里,西营镇镇村建设用地6.7平方公里,环城片区村庄建设用地11.9平方公里。

适宜建设区是镇村建设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要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按照划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城镇的规划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在城镇建设区范围之内;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建设区和用地规模,予以严格控制。

 

第五章城镇乡村用地规划

第23条城镇建设用地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1365.1公顷,人均113.8平方米。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457.6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33.5%,人均38.1平方米。

(2)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301.9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22.1%,人均25.2平方米。

(3)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110.6公顷,占城镇城镇用地的8.1%,人均9.2平方米。

(4)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187.9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13.8%,人均15.7平方米。

(5)仓储物流用地

规划仓储物流用地37.6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2.8%,人均3.1平方米。

(6)对外交通用地

规划对外交通用地22.1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1.6%,人均1.8平方米。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1.3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2.3%,人均2.6平方米。

(8)绿地

规划绿地202.2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14.8%,人均16.9平方米。

(9)特殊用地

规划特殊用地13.9公顷,占城镇建设用地的1.0%,人均1.2平方米。

第24条村庄及其他用地规划

规划村庄及其他用地82547.1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98.4%。

(1)经过村庄迁并整合,规划村庄建设用地3661.0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

4.4%。

山地丘陵区新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2)规划耕地37592.7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44.8%。

(3)规划水域1766.0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2.1%。

(4)规划其他用地39527.4公顷,占南部山区总用地的47.1%。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25条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由市级——镇(乡)级——村(居)级3个等级构成。

市级:

利用南部山区独特的资源设立的为周边区域、甚至整个济南市服务的体育、文化等设施;镇级:

各镇必须设置初级中学、小学、托幼机构、卫生院、防疫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敬老院、文化站、青少年中心、老年活动站、广播站和体育场地,各1处以上。

可选择设置高级中学、图书馆和影剧院等设施;村(居)级:

各村(居)必须设置托幼机构、计划生育指导站、医务室和文化大院,各1处以上。

可选择设置敬老院、老年活动站、广播站和体育场地等设施。

第26条教育设施规划

总计规划职业学校2所,成人教育学校5所,初中9所(其中,新建3所),高中2所(其中,新建1所),小学54所。

撤并、搬迁限制发展型村庄中的小学。

将教育资源向镇区和鼓励发展型村庄集中。

扩建现有的寄宿制初中,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公寓、餐厅、运动场,全面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普通小学每生用地20—34平方米,寄宿制初中每生用地34—39平方米,寄宿制高中每生用地32—35平方米。

第27条医疗设施规划

总计规划医院5所,卫生室40所。

改扩建现有的区级医院、镇级卫生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采用110平方米/床,使区级、镇级医疗设施千人医院床位数达到4床/千人以上;扩建现有的镇卫生院,提高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强化其对卫生室的管理职能;合理布局村卫生室,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康复、常见病治疗、计划生育指导和卫生宣传等服务。

规模较小、距离较近的村庄可以联建共享。

第28条文化设施规划

规划文化活动设施40处。

形成完备的镇级——中心村级——基层村级文化设施体系。

各镇区结合总体规划布置集中的场馆与场地,建成较为集中和完善的文体设施,镇级文化站建设必须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规划建成一批急需的文化设施,其中,村级文化站建设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等设施的综合指标。

第29条体育设施规划

建设各镇区综合性体育设施;开放中小学体育设施,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加大投资力度,兴建各类有利于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设施,做到村村有健身设施和场所。

第30条商贸设施规划

镇区商贸设施规划依照镇区规划,对原有商贸设施进行整合、扩建,同时结合周边用地情况增加新的商贸设施用地。

对于村庄内部的商贸设施布局规划主要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在中心村分别布置集中的商贸设施,此外在每个基层村至少设置一个商品零售部。

 

第七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31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对四门塔、千佛崖摩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齐长城遗址等3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佛寺石刻造像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济南战役山东兵团指挥所旧址、黄花山造像、太甲山摩崖造像、宁海恭和王墓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规划范围内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所有文物必须整体、原址、原貌的保留。

文物古迹原则上不得迁移或者拆除,若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须迁移时,需按文物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批准后,在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32条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

划定四门塔保护区、千佛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保护区、九顶塔保护区、齐长城遗址保护区、大佛寺石刻造像保护区、太甲山石刻造像保护区、黄花山造像保护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

(1)四门塔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至青龙山支脉至凸凹村东端、锦阳川支流一线;南至锦阳川支流;西至白虎山山脊及其南北延伸线;北至神通寺墓塔林北200米处及其东西延伸线。

(2)千佛崖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同四门塔保护区范围。

(3)九顶塔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至灵鹫山山脊至付家庄北端,南至孟家村北,北至秦家村北。

(4)齐长城遗址保护区,长城起点处保护范围至起点以西200米;长城沿线至城墙内外侧各1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佛寺石刻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为造像所在山峪周围山脊、山峪封闭连线以内用地。

(6)太甲山石刻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为东、南、西至太甲山山脊连线,北至该造像所在山峪峪口。

(7)黄花山造像保护区,保护范围结合卧虎山水库保护范围确定。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对于现存文物建筑以保存和完善为原则,具体划定文物保护区范围。

严格限制新增建筑,谨慎推动历史保护区的有机更新,对新建建筑在建筑高度、容积率、色彩、材料等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以求同历史古迹以及整体环境取得和谐。

对于景观环境,植被种类,环境小品等要素均进行严格的规定,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存在。

第33条文化景观廊道保护

将文物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以及廊道的生态建设结合起来。

对齐长城遗产廊道、锦绣川流域、锦阳川流域、锦云川流域的文化景观廊道加以整体保护和利用,构建景观廊道与遗产廊道。

 

第八章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34条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1)指导思想和原则

统筹安排城乡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水土保持;调整置换优化现有村镇用地,增加耕地、林地数量,保障基本农田的占补平衡;实施城乡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引导;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侵占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核心区、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和基本农田等。

(2)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目标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镇村建设用地标准和规模,城镇建设用地人均指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山地丘陵区新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户均规模。

山区农村居民点户均宅基地不大于133平方米。

(3)土地资源保护与整合的主要对策

推进城镇化,保护生态环境,引导镇区周边的人口向镇区集中;撤村并点,村庄改造,切实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做好保护耕地工作,实施山区生态复建措施。

第35条自然保护区保护

自然保护区为柳埠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面积为1463.1公顷。

核心区分为两部分,一是西营分区的赵家、葫芦峪林区,面积1284.0公顷,主要为油松林;二是柳埠分区的窝铺林区,面积179.2公顷,主要为油松林。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为禁止建设区,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建立界碑、界牌或隔离护栏等设施,严格禁止与保护设施无关的各项建设;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为限制建设区,按照相关保护要求进一步划分控制区,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科学合理的引导建设行为。

第36条风景旅游区保护

风景旅游区包括药乡国家森林公园、柳埠国家森林公园、龙洞风景名胜区、菠萝峪风景旅游区、蟠龙山风景旅游区、大佛寺石刻造像风景旅游区、红叶谷风景旅游区、会仙山风景旅游区、凤凰山风景旅游区、跑马岭野生动物世界等。

风景旅游区为限制建设区,在环境容量许可条件下,可适度进行风景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和相关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整体面貌,注重挖掘文化内涵与展现自然风貌相协调,形成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和谐的整体。

(1)药乡国家森林公园(部分),面积4.1平方公里,本规划区面积占整个公园的三分之一。

应严禁盗伐林木,乱挖药材,乱捕滥猎。

(2)柳埠国家森林公园,面积24.7平方公里,位于柳埠镇。

应加强对动植物资源的抚育和管理,古树名木应挂牌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应立案建档。

(3)龙洞风景名胜区(部分),面积24.5平方公里,边界东至东坞村,西至上井村,北至龙洞村,南至汞村。

该区属岩溶地貌发育区,物种多样性丰富。

应根据物种特性保护动植物资源,减少人为扰动,通过地质勘测编制地质灾害预案,预防塌陷等岩溶区易发灾害。

(4)菠萝峪风景旅游区,面积3.3平方公里,位于仲宫镇。

应加强提升景区内各类景点建设水平,做好景区规划,形成自然与人文景观融合的生态区。

(5)蟠龙山风景旅游区,面积5.4平方公里,位于彩石镇。

应坚持资源保护持续利用,保护名木古树,防止捕杀野生动物,安全防火。

(6)大佛寺石刻造像风景旅游区,面积3.6平方公里,位于仲宫镇。

以文物保护为主,做好景区规划,坚持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7)红叶谷风景旅游区,面积8.9平方公里,位于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

含六个专类园区,植被以野生黄栌为主,注重保持生物多样性,采取措施保障黄栌的健康生长,积极预防病虫害。

(8)会仙山风景旅游区,面积0.3平方公里,位于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

应通过提高游客环境意识加强保护,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游客自觉爱护自然,提倡生态旅游。

(9)凤凰山风景旅游区,面积1.0平方公里。

在开发中应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防止不当开发对旅游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10)跑马岭野生动物世界,面积6.8平方公里,位于柳埠镇。

在开发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防止不当开发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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