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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常见问题汇总

施工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招标投标方面

1、部分施工单位进场在前,中标通知书滞后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依法出具履约担保书或预付款保函

例:

中标路桥单位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由省公路局或地市公路分局出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的规定,上述担保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标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施工、设计单位)

例:

(1)某标段大桥的运梁、架梁等相关工程分包给营业执照只允许生产起重设备等、无公路经营资质的进出口生产企业

(2)某标段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

(3)某标段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服务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和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第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规定,形成了设计单位违规分包的问题。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二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以下行为视为违法转包:

(1)承包单位中标后,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但不符合《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班子必设岗位及最低人数的规定》要求;

(2)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核算等不进行管理的;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接的业务部分转给他人。

以下行为视为非法分包: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未在施工总包合同中约定或未签订分包合同;

(3)分包单位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4)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5)施工总包单位将项目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以下行为视为挂靠行为:

(1)长期以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处等名义挂靠,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没有以股份等形式划转现单位),只上缴管理费(每年固定数额或按比例上缴),财务独立核算;

(2)不固定挂靠一个单位,承接任务后,按固定数额或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其它一切费用、利润自行支配,财务虽不独立核算,但通过人工费、材料费等支出提取剩余款。

2、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引发变更增加和造成延误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和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的规定,形成了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引发变更增加和造成延误工期的问题。

处罚依据:

《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公字[2009]158号)第三十四条“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项、漏项等,造成变更累计增加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扣减变更增加费用2%的设计费。

”的规定。

3、中标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更换率高,主要人员到位率低;未经批复变更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存在无资质证书的问题

(1)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更换率高,主要人员到位率低。

个别合同标段人员变更未取得总监办和建管处批复。

(2)施工单位未经批复变更项目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对照招投标文件所报各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对实际进场人员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大量更换进场人员和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借资质中标等违法行为有密切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如: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历和经历的人员替换”的规定,形成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投标书中承诺人员变更率高,主要人员到位率低,人员更换未经批复的问题。

处罚依据: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例如,某项目找遍文件中规定“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人员中,如私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按每人50万元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期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如私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每更换一人按5万元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更换程序是承包人以文件形式书面提出→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查,如审查通过,发包人以文件形式下发;但这种情况免于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的处罚”和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

(3)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存在无资质证书等问题

①变更后无资质证书。

②变更后提供的资质证书不实。

③变更后提供的资质证书不满足招标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④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无资质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如: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历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的规定,形成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主要人员变更后无资质证书和提供的资质证书不实或不满足招标人员资格审查条件的问题。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4、未按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投入关键施工设备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和《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工程所需施工机械及试验设备必须按投标文件所报的功能、型号、数量按时到位”的规定。

5、材料检验频率不够或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的问题。

(1)某标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填土方约20万方,但土场击实试验报告仅1份,土场标准试验检验频率不够。

(2某标段相关试验资料反映,钢筋检测频率未按照规定频率检测,试验资料有未签字就审批的情况。

(3)某监理部相关资料反映,该监理部试验室对中空锚杆、速凝剂、防水剂等原材料未进行抽检试验。

上述均违反了《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三十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的规定。

6、施工检测试验资料不真实的问题。

例:

(1)抽审某标段,该项目部计量测试中心授权A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审计中发现,施工检测试验资料负责人签字为代签,不是本人签字。

(2)某标段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未在该工地进行试验工作,属证在人不在情况,检测也属同类情况,现该工地无检测师进行试验工作,以往试验资料全部为代签。

(3)某标段的试验技术负责人,2011年未参加本项目的试验工作。

上述均违反了《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实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的规定。

7、工地现场存在的问题

例:

(1)经实地查看某标段的施工现场,发现该单位承建的大桥桥头伸缩缝预埋钢筋缺少,预埋钢筋杂乱无章,且保护层厚度不够,砼有破损现象。

(2)某标段钢筋堆放混乱,下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钢筋有绣蚀情况,部分场地未硬化。

8、无监理变更指令施工的问题

例:

(1)某标段截止审计时,共发生设计变更11项,全部依据现场会议纪要施工,无监理变更开工指令。

(2)某标段在实施水稳碎石底基层试验段时,未经监理审批开工,就施工建设。

上述均违反了《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公字【2009】158号)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

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批准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签发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的规定。

处罚依据:

《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公字【2009】158号)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挤占建设资金

(1)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和折旧费(包括承担费用)

(2)占用建设资金购置大型工程设备

(3)为待岗人员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

(4)主管部门或其它项目占用建设资金

上述问题,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的规定,形成了挤占、多支建设资金的问题。

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2、应缴未交各种税金

①欠缴税金

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导致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形成了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问题。

③少缴印花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本条例所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财产租赁,货物运输,建设工程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缴纳办法”的规定,形成少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④少缴资源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的规定,形成欠缴各种税费的问题。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应由开采应税矿产品的矿山企业缴纳,与经销商无关。

但如果某矿山企业未缴纳资源税,而你单位又收购了该应税矿产品,那么你单位就应代为扣缴税款,同时将其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砂石等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材料明细账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白条下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十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的规定,形成了原始凭证审核不严,白条下账金额的问题。

处罚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施工单位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超限额使用和存放现金

个人借款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将视为挪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和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的规定,形成了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超限额使用和存放现金的问题

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解决办法和注意事项

1、关于转分包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能有的字词:

扣质保金、代扣税金、包工包料、一次包死

2、关于建设资金使用

3、关于账务处理和成本核算

4、关于内控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5、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两种形式:

(1)劳务分包

(2)签署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方式,计件还是日工资;队长要是正式职工;要有考勤记录;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可按经济责任考核办法或内部经营奖励合同兑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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