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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证明清单模板

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

意见

1

市农业(畜牧)局

资质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取消

2

市农业(畜牧)局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品种权所有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取消

3

市农业(畜牧)局

种畜禽品质来源证明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消

4

市农业(畜牧)局

种子检疫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取消

5

市农业(畜牧)局

经营场所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管部门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消

6

市农业(畜牧)局

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取消

7

市农业(畜牧)局

学历证明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

毕业院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消

8

市农业(畜牧)局

身份证明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取消

9

市农业(畜牧)局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取消

10

市农业(畜牧)局

草种仓储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管部门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消

11

市交通运输局

学历证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毕业院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取消

12

市交通运输局

健康证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取消

13

市交通运输局

身份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公安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取消

14

市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取消

15

市交通运输局

经营场所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许可、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取消

16

市交通运输局

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建设的许可

取消

17

市交通运输局

适任考试合格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取消

18

市交通运输局

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取消

19

市交通运输局

适航、适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取消

20

市交通运输局

撤销原因证明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五条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取消

21

市交通运输局

停止或者限制办理原因的证明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

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取消

22

市林业局

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林业部门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取消

23

市林业局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管部门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取消

24

市林业局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所在单位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取消

25

市林业局

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南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占用林地的审批、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取消

26

市林业局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取消

27

市林业局

征地补偿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村委会

占用林地的审批、林地征占用初审

取消

28

市林业局

同意用火证明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

林区范围内用火的审批

取消

29

市民政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取消

30

市民政局

重大支出证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2015〕50号)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取消

31

市民政局

在校证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2015〕50号)

所在院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取消

32

市民政局

转诊证明

《永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社〔2015〕1号)

医疗机构

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

取消

33

市民政局

户籍注销证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公安部门

退役士兵落户

取消

34

市民政局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民〔2011〕14号)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孤儿申报审批审核

取消

35

市民政局

资质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取消

36

市民政局

健康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取消

37

市民政局

经营场所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投注站设立

取消

38

市民政局

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取消

39

市民政局

收养人的婚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0

市民政局

收养人有抚养能力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1

市民政局

收养人无传染病、精神类疾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医疗机构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2

市民政局

拾捡弃婴儿报案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3

市民政局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4

市民政局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收养关系登记

取消

45

市民政局

儿童的残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医疗机构

收养关系登记、孤儿申报审批审核

取消

46

市民政局

户籍注销、火化、病故证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孤儿申报审批审核

取消

47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身份证明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取消

48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身份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

牌证照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初次申领、换、补、增驾发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农业机械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取消

49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身体条件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初次申领、换、补、增驾发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分期满考试、审验

取消

50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经营场所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

取消

51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站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

取消

52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灭失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车回收公司和公安部门

办理注销登记

取消

53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动机、机身、挂车的来历证明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农机维修单位

农业机械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取消

5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

取消

5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营场所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所在地居委会、房管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劳务派遣许可、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

取消

5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身份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公安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劳务派遣许可、就业登记、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

取消

5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学历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毕业院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取消

5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培训机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取消

5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业年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所在单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取消

6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资质证明

《河南省劳动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业〔1996〕16号)

工商部门

外国人来豫工作许可

取消

6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人资格证明

《河南省劳动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业〔1996〕16号)

外国人来豫工作许可

取消

6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原用人单位

失业登记

取消

6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认定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

失业登记

取消

6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

取消

6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健康证明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医疗机构

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

取消

6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任职证明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所在单位

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

取消

6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健康证明

《河南省劳动厅公安厅外经贸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业〔1996〕16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外国人来豫工作许可

取消

6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工伤认定

取消

6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外伤害的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部门

工伤认定

取消

7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认定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常住地街道办

就业登记

取消

7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肄业证明、无业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

失业登记

取消

7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军人复转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

失业登记

取消

7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民被征地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村(居)员会

失业登记

取消

7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停业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

失业登记

取消

7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证明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

失业登记

取消

7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医疗、鉴定机构

工伤认定、外转未联网医院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取消

7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生医学证明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

新生婴儿医保参保登记

取消

7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诊转院证明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

取消

79

市商务局

经营场所证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房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取消

80

市商务局

完税证明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税务部门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取消

81

市商务局

劳务人员履历证明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所在单位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取消

82

市商务局

无故意犯罪证明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公安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取消

83

市商务局

外汇账户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号)第七条

由所办业务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取消

84

市商务局

外派劳务人数证明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有资质的外派公司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取消

8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版)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

食品经营许可

取消

8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营场所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管部门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取消

8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经营药品受到处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食药监部门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

取消

88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身份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安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取消

89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历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毕业院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负责人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取消

9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无经营医疗器械受到处罚的证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食药监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取消

9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称证明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人事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取消

9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办人授权证明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备案单位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取消

93

市水利局

身份证明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所在单位

取水许可审批、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含采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取消

94

市水利局

从事苗种生产的证明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部门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取消

95

市司法局

实习合格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取消

96

市司法局

聘用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初审、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取消

97

市司法局

身份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律师法》第六条

公安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取消

98

市司法局

健康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取消

99

市司法局

无违法犯罪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取消

100

市司法局

无业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取消

101

市司法局

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法》第六条

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初审

取消

102

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程序

律师事务所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初审、设立律师事务所许可初审

取消

103

市司法局

兼职律师证明

《律师法》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取消

104

市司法局

经营场所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

设立律师事务所许可初审、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初审

取消

105

市司法局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

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取消

106

市司法局

学历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毕业院校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初审

取消

107

市司法局

财产权利证明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办理公证书

取消

108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出生证明办理(遗留)、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外首发

取消

109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婚姻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十八条

民政部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取消

110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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