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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考试深圳小学

教育教学技能

(小学教师)

 

题型设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

一、小学教师的教育素养

1.我国的教育目的

2.小学教育的性质和作用

3.教师的角色和素质修养

4.小学的师生关系

二、小学德育的实施

1.小学生思想品德的特点

2.小学德育的基本原则

3.小学德育的实施途径

4.小学德育方法的运用

三、小学班主任工作

1.班主任工作的意义

2.班主任的角色

3.小学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基本内容

4.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方法

四、小学课外校外活动与少先队工作

1.小学的课外校外活动

2.少先队的性质、基本任务与特点

3.少先队教育活动

4.少先队辅导员的职责和条件

五、教学设计技能

1.教学目标编制技能

2.教案编制技能

六、课堂教学技能

1.导入技能

2.讲授技能

3.提问技能

4.板书技能

5.课堂小结技能

6.教学管理技能

七、教学评价技能

1.课堂教学评价

2.学生评价技能

3.教学反思技能

教育教学技能

(初中教师)

 

题型设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

一、初中教师的教育素养

1.教育目的观

2.初中教育的性质和作用

3.教师的角色和素质修养

4.初中的师生关系

二、初中德育的实施

1.初中生思想品德的特点

2.初中德育的基本原则

3.初中德育的实施途径

4.初中德育方法的运用

5.德育网络的建设

三、初中班主任工作

1.班主任工作的意义

2.班主任的角色

3.初中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4.初中班主任工作的方法

四、初中课外校外教育活动与少先队、共青团工作

1.初中的课外校外活动

2.中学课外校外教育工作

3.初中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

五、教学设计技能

1.教学目标编制技能

2.教案编制技能

六、课堂教学技能

1.导入技能

2.讲授技能

3.提问技能

4.板书技能

5.课堂小结技能

6.教学管理技能

七、教学评价技能

1.课堂教学评价

2.学生评价技能

3.教学反思技能

教育教学技能

(高中教师)

 

题型设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

一、高中教师的教育素养

1.教育目的论

2.高中教育的性质和职能

3.教师的角色和素质修养

4.高中的师生关系

二、高中德育的实施

1.高中生思想品德的特点

2.高中德育的基本原则

3.高中德育的实施途径

4.高中德育方法的运用

三、高中班主任工作

1.班主任工作的意义

2.班主任的角色和职责

3.高中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

4.高中班主任工作的方法

四、高中课外校外教育活动和共青团工作

1.高中的课外校外活动

2.高中的课外校外教育工作

3.共青团的性质、组织机构和基本任务

4.高中共青团组织的教育功能

五、教学设计技能

1.教学目标编制技能

2.教案编制技能

六、课堂教学技能

1.导入技能

2.讲授技能

3.提问技能

4.板书技能

5.课堂小结技能

6.教学管理技能

七、教学评价技能

1.课堂教学评价

2.学生评价技能

3.教学反思技能

教育教学基础

(小学教师)

 

题型设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八条)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5.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6.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师制度及其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学校危房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职业的界定(识记第三条):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的基本权利(简单应用第七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法律义务(领会第八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教师资格制度(识记第十条):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5.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识记第十一条):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方法(识记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7.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识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8.教师聘任制度(领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9.教师考核制度(识记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0.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领会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1.教师工薪制度(识记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教师奖励制度(识记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3.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综合应用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教师申诉制度(简单应用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第二条)

2.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第三条)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4.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第十二条)

5.学校的设置和规划(第十五条)

6.学校建设要求(第十六条)

7.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第二十二条)

8.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第二十五条)

9.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10.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第二十九条)

11.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12.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13.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14.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第三十六条)

1.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识记第二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2.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领会第三条)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识记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识记第十二条):

5.学校的设置和规划(领会第十五条):

6.学校建设要求(识记第十六条):

7.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简单应用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8.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领会第二十五条):

9.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综合应用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 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识记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1.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识记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2、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领会第三十一条):

13、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识记第三十四条):

14.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识记第三十六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第三条)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4.禁止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5.禁止体罚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10.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1.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小学生的认知发展

(一)感知

1.小学生感知觉的发展特点

2.小学生观察力的发展与培养

(二)记忆

1.小学生记忆的发展特点

2.小学生记忆能力的培养

(三)想象

1.小学生想象的特点

2.小学生想象力的培养

(四)思维

1.小学生思维发展的基本特点

2.小学生思维基本过程(分类、比较、概括)的发展

3.小学生思维品质及其培养

(五)言语

1.小学生口头言语的发展与培养

2.小学生书面言语的发展与培养

(六)注意

1.注意的类型及小学生注意的特点

2.注意规律在小学教学中的运用

六、小学生的情意发展

(一)情绪与情感

1.小学生情感发展的基本特点

2.小学生高级情感的发展特点

3.小学生积极情感的培养

(二)意志

1.意志的品质

2.小学生的意志特点

3.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培养小学生的意志

七、小学生的人格发展

(一)自我意识

1.自我意识的涵义与基本心理成份

2.小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特点(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控制)

3.小学生良好自我意识的培养

(二)学习动机

1.学习动机的作用与类型

2.小学生学习动机的特点

3.小学生学习动机的培养与激发

(三)人际关系

1.小学生亲子关系发展的特点

2.小学生同伴关系发展的特点

3.小学生师生关系发展的特点

(四)品德心理发展

1.小学生品德发展的特点

2.小学生良好品德的培养

3.小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

(五)心理健康与辅导

1.心理健康的涵义

2.小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

3.小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

4.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与途径

八、小学生心理成长的影响因素

(一)遗传因素

1.遗传因素对心理发展的制约

2.教师应如何对待小学生的遗传差异(智力、气质、性别)

(二)家庭因素

1.家庭客观因素的影响

2.家长对小学生心理发展的影响

3.教师应如何对待来自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

(三)学校因素

1.教师人格特征对小学生成长的影响

2.教师期望对小学生成长的影响

3.校风对小学生心理发展的影响

4.同伴交往的影响

(四)社会因素

1.社会文化对儿童发展途径的影响

2.文化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影响

教育教学基础

(初中教师)

 

题型设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2.我国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第八条)

3.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

4.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

6.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7.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

8.对举办学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9.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10.受教育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职业的界定(第三条)

2.教师的基本权利(第七条)

3.教师的法律义务(第八条)

4.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

5.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第十一条)

6.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方法(第十三条)

7.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第十四条)

8.教师聘任制度(第十七条)

9.教师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10.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第二十三条)

11.教师工薪制度(第二十五条)

12.教师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

13.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第三十七条)

14.教师申诉制度(第三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第二条)

2.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第三条)

3.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第十二条)

4.禁止招用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第十四条)

5.学校的设置和规划(第十五条)

6.学校的建设要求(第十六条)

7.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第二十二条)

8.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第二十五条)

9.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10.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第二十九条)

11.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12.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13.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14.学校和教师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第三条)

2.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

3.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第十八条)

4.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十九条)

5.禁止体罚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6.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

7.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8.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9.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

10.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第四十条)

11.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12.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五、初中生的认知发展

(一)感知

1.初中生感知活动发展的特点

2.感知觉活动规律在初中生教学中的运用

(二)记忆

1.初中生记忆发展的特点

2.遗忘规律在教学中的运用

3.初中生记忆力的培养

(三)想象

1.初中生想象发展的特点

2.初中生想象力的培养

(四)思维

1.初中生思维发展的特点

2.初中生良好思维品质的培养

3.初中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五)注意

1.初中生注意力发展的特点

2.注意规律在初中教学中的运用

3.初中生良好注意品质的培养

(六)认知差异性

1.智力及其分布特点

2.智力在学业成就中的作用

3.初中生能力的不同发展及表现

4.教学中的因材施教问题

六、初中生的情意发展

(一)情绪情感发展

1.初中生情绪情感发展的特点

2.初中生常见的情绪情感问题

3.情绪情感辅导及常用的情绪调节方法

(二)意志

1.意志的品质

2.初中生行为控制方面的常见问题

3.初中生良好意志的训练与培养

七、初中生的人格发展

(一)自我意识

1.自我意识的构成、发展特点及功能

2.初中生自我意识发展中容易出现的偏差

3.初中生良好自我意识的培养

(二)学习动机

1.学习动机的主要类型

2.学习动机在学习中的作用和影响

3.初中生学习动机的激发和培养

(三)品德心理

1.品德的构成要素

2.初中生品德发展的主要特点

3.初中生常见品德心理问题

4.初中生常用品德心理辅导与教育方法

(四)人际关系

1.初中生人际关系发展的特点

2.初中生常见的人际心理问题

3.如何帮助初中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人格差异性

1.气质的类型及其表现

2.气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意义

3.初中生异常人格的预防

(六)心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教育

1.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准

2.初中生常见的一般心理问题

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

八、心理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遗传和生物因素

1.遗传与生物因素的影响

2.教师应如何对待初中生的遗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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