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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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模板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4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新建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甲方代表),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试验员、风险监测人员等,监理单位(包括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监测技术人员、巡视工程师和监测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具体须符合附表A-附表D的规定。
对建设规模或施工环境风险大的工程,或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时,应适当增加相关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各参建单位项目机构应同时配备与工程规模、特点等相适应的其他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项目合同应明确相关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不得低于本规定的配置标准。
第五条施工现场有关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应与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一致,并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如确需人员变更时,应遵从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变更和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经历原则上不得低于变更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各参建单位项目机构主管生产的领导应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检查、巡视、纠正违规行为等职责,及时督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销号。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施工单位北京指挥部)应充实、增强项目机构安全质量管理力量,加强项目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管理,督促项目机构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对不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的动态检查,及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逾期不整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有关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季度履约考评。
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约谈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配备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进行动态监管计分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A-1甲方代表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
每2个施工标段配备1人
人员资格资历
工程师以上,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当施工标段规模较大(超过两站两区间)时,应根据标段规模和施工工法等相应增加人员。
附表B-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机构有关负责人配备标准
岗位
职称
执业资格
工程经验
项目负责人
高工以上
注册一级建造师,安全B本
5年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经验
项目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
工程师以上
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B本或安全C本
5年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经验或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项目总工程师
高工以上
/
5年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经验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工程师以上
/
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工程师以上
/
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附表B-2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人数
单位工程
专职安全员
质量员
试验员
风险监测人员
车站
(1座计)
明(盖)挖2人
明(盖)挖2人
1人
监测人员2人
矿山3人
矿山3人
高架1
高架1人
区间(按设2个竖井计)
明(盖)挖2人
明(盖)挖2人
1人
监测人员2人
矿山3人
矿山3人
盾构1人
盾构1人
高架2人
高架2人
人员资格资历
安全C本,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质量员上岗证,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培训上岗证书
工程师,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至少1人
注:
1)矿山法区间超过2个施工竖井时,每增加2个竖井增加专职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2)高架区间超过2公里作业区时,每增加1公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3)当专职安全员为3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4)除遵守以上规定外,须同时满足:
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风险监测人员不少于2人,
每单位工程至少需配备机电专职安全员1人,但车辆段应按其工程规模适当增加;6)对混合工法工程(如明暗结合)可参照相关单位工程配备标准合理配备人员;7)质量员上岗证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证书。
附表B-3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机构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岗位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质量员
人数
1人
不少于1人
不少于1人
人员资格资历
注册二级建造师以上,安全B本,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安全C本,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质量员上岗证,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1)安全员和质量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相应增加;2)对工程合同价在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3)对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且按专业配备。
附表B-4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岗位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人数
1人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配备1人,每作业面设1名兼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配备3人,每作业面设1名兼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配备4名及以上,每增加100人增加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每作业面设1名兼职安全员。
人员资格资历
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C本,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兼职安全员应有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除遵守以上规定外,须同时满足:
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
每单位工程(车站或区间)不少于2人。
附表C-1监理单位项目机构总监办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岗位
职称
执业资格
工程经验
总监理工程师
高工以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
5年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经验
总监代表(或副总监)
高工以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
5年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经验或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安全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以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B本或安全C本
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如总监办只负责一个标段或未设置总监办,监理员配备标准执行表C-2的相关配备标准。
附表C-2监理单位项目机构驻地组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人数
单位工程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车站
(1座计)
明(盖)挖
1人
2人
矿山
1人
4人
高架
1人
2人
区间
(按设2个竖井计)
明(盖)挖
1人
2人
矿山
1人
4人
盾构
1人
1人
高架
1人
2人
人员资格资历
工程师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8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助理工程师以上,3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
1)矿山法区间超过2个施工竖井时,每增加2个竖井增加监理员1人;2)超过2公里高架区间,每增加1公里增加监理员1人;3)当监理员为3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4)对混合工法工程(如明暗结合)可参照相关单位工程配备标准合理配备人员。
附表D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部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项目负责人
监测技术人员
巡视工程师
监测员
人数
1人
每5公里配备1人
每5公里配备1人
/
人员资格资历
高工以上,10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且3年以上工程监测经验
助理工程师以上,5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的人员不少于总配备人数的1/3
工程师以上,5年以上类似工程及相关专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总配备人数的2/3
测量上岗证(测量放线工或测量验线员或测量员或测量工证书)
注:
工程周边环境、施工工法复杂程度加大或同期开工工点较多时应适当增加监测技术人员、巡视工程师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