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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通用合同文本.docx

物资采购通用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2016年版)

 

工程名称: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二O一六年九月

 

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18号

邮编:

100088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8101909934

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银行北京北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

11001028700056031362

供方(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物资事宜订立本合同。

1.供货工程名称、地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物资明细详见附表《合同采购清单》。

2.2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整;(含税率为%的增值税)。

3.合同价款的确定

3.1《合同采购清单》表中所列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结算数量以乙方按甲方提货单送至约定送货地点,并经甲方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监理)共同签认的且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当实际数量不足《合同采购清单》所列数量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为由向甲方索赔,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货物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责任。

3.2《合同采购清单》中的单价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为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的交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原价、加工或组装费、包装费、仓储费、装运费、保险费、税金、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3本合同结算单价按以下A方式确认:

A.《合同采购清单》中的单价即为本合同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不因合同签订日与实际送货日市场价格变动或其它任何原因而做调整。

B.按到货当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下浮/%做为本合同结算单价。

《合同采购清单》中没有的规格型号按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同或同类价格下浮合同约定比例确定。

《合同采购清单》中的单价仅做为核算本合同金额的依据。

C./。

3.4本合同价款(结算价)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数量和结算单价计算确定。

4.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1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是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4.2乙方供应的货物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且随货物到货须向甲方提供当批次货物检验报告/份。

乙方提供的质量证明必须与实际到货批号一致,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保证满足甲方技术资料存档的要求。

4.3乙方供应到现场的货物必须是合同约定产品,除甲方认可外不得使用替代品。

4.4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的特殊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如有)。

5.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卸货及联系人

5.1交货时间:

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提货单为准,但甲方须给乙方留出1日历天的供应期。

乙方应在货物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

5.2提货单变更:

若甲方对已发出的提货单进行变更时,应在该批次货物交货时间前2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该批次货物的供应。

若该批次货物已发货,甲方应予以清单签收,但甲方仍有权就该批次货物与乙方协商调换、退货事宜,所涉及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3交货地点:

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内甲方指定地点。

5.4交货方式

5.4.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出具的书面提货单向甲方提供所需货物(包括货物的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并负责送货至交货地点,卸货完毕后由甲方指定的专人按本合同验收要求进行清点签收后完成交付手续。

如乙方所供货物须经甲方检验试验合格的,自检验试验合格后方为正式交付。

货物所有权自正式交付后转移,所有权转移后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5.4.2对于乙方所供货物出现超供时,甲方有权拒收超供货物;出现少供、缺供时乙方将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5.4.3乙方在装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非甲方责任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4.4货物包装如乙方需要回收的,由乙方自行完成看护、回收工作。

甲方仅履行义务看护,不对此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5.5卸货

5.5.1乙方所供货物的卸货由乙方负责。

5.5.2如卸货由乙方负责,卸货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同时卸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其事故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5.3如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除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其余均由甲方承担。

5.6联系人

5.6.1甲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5.6.2甲方收货人:

,联系方式:

5.6.3乙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6.数量和质量验收

6.1数量验收

6.1.1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2以“公斤(kg)、吨(t)”等计量单位按重量办理结算的货物,按以下A方式确定验收数量。

A.以甲乙双方确认后的实际过磅数量为准,但甲方有权按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五金手册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数量复核,对复核误差超出国家许可范围的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B.以货物外观尺寸检尺验货后再按理论重量换算后的数量为准。

理论重量以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五金手册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为准。

6.1.3以“米(m)、平米(m2)、立方米(m3)”等计量单位按检尺数量办理结算的货物,以货物外观尺寸检尺验货数量为准。

如需计算的按国家相应计算规则计算后的数量为准。

6.1.4以“个、件、套”等计量单位按计件数量办理结算的货物,按甲乙双方确认后的现场清单数量为准。

6.1.5数量验收完毕后,按甲方物资入库单格式填报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认后数量验收工作结束。

双方签认的物资入库单作为双方办理结算的依据须签认齐全,签认不齐的物资入库单无效,不能作为甲方收货及结算的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2质量验收

6.2.1双方签认的物资入库单仅表示甲方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表面状况、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及供货时间确认的初步验收,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于初步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6.2.2乙方所供货物入库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如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历天内向甲方递交异议申请,逾期未报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处理意见。

质量认定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试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货物质量责任),如质量认定后仍为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货物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且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2.3在接到甲方不合格通知3日历天后乙方未递交异议申请或递交异议申请后经第三方检验试验机构认定仍为不合格的,乙方须在7日历天内自行将不合格的货物清运出施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7日历天后仍不自行清运的话,甲方有权将对不合格的货物进行处理,且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2.4若乙方所供货物虽经甲方质量验收合格,但在加工或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方须无条件将不合格货物进行清退出场处理,并承担所有退场费用。

甲方有权就此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自愿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如:

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

7.结算与支付

7.1结算

7.1.1在质量验收合格后7日历天内,乙方应及时依据双方签认的物资入库单以及甲方的结算格式上报结算书,待甲方审批完毕、双方签章后结算书生效。

7.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结算滞后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7.1.3若乙方所供应的货物质量、交货期限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乙方无权要求办理结算和支付任何款项。

7.2预付款

7.2.1预付款额度:

以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的/%作为采购预付款。

7.2.2预付款支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就此办理的预付款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7.2.3预付款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预付款保函,且乙方自行承担相关预付款保函手续费。

待全部预付款抵扣完毕后7日历天内甲方返还乙方递交的预付款保函。

7.2.4预付款抵扣:

在每次结算支付时按当次结算金额的%进行抵扣,至累计结算金额达到本合同暂定合同金额的%时全部抵扣完毕。

7.2.5预付款终止: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相应预付款保函时,除非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同时本合同中相关预付款条款就此作废。

7.3支付

7.3.1支付比例:

甲方按每期结算金额扣除%保留金和预付款抵扣(如有)后剩余金额向乙方进行支付。

7.3.2支付时间:

甲方按以下时限向乙方支付:

A.批次支付:

结算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B.月度支付:

当月结算货款于次月10日前支付。

C.额度支付:

累计结算应付款达到/万元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7.3.3支付方式:

上述款项甲方均以电汇的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乙方除按“7.3.4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条款要求在接到甲方开具发票通知后10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外,还须向我方提供以下资料:

①发票复印件两份,采用A4打印纸复印。

②在国税(地税局)网上查验相应发票的真伪,将查询结果全屏打印在A4打印纸上(禁止截图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章)。

③当付款金额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还须提供双方已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复印件一份(即印有合同金额和双方签字盖章的)。

上述资料乙方须随发票原件一同指定专人(有法人委托书)送至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真伪验证,如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甲方有权拒付。

另外如甲方认为有需要(另行通知),乙方还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完税凭证。

7.3.4增值税发票的提供:

7.3.4.1每期支付前,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过程计量单或结算单,全额提供或开具并交付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合规增值税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前,甲方不予支付当期款项。

7.3.4.2乙方应对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如因乙方提供发票不及时、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更换、提供符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票。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7.3.4.3如因乙方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

7.3.4.4如果甲方获得开具汇总的发票,则乙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7.3.4.5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填写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省、市、县(区)。

本工程项目名称为:

本工程项目所在地:

7.3.4.6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假或虚开、代开(非税务机关代开)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3.4.7乙方无法提供合规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10%(不含增值税税额)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本合同应按照不含税价款结算。

7.3.4.8如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乙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合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3.5本合同要求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普通、专用)

7.3.6保留金返还:

按以下B方式返还:

A.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B.待本合同所需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后一年内无息返还。

8.双方责任与义务

8.1甲方责任与义务

8.1.1依据本合同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向乙方发出提货单,以便乙方组织货源。

8.1.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卸料场地,并保障施工现场内运输道路的通畅。

同时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装运、卸货(如为乙方负责)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行为。

8.1.3及时对乙方所供应的货物组织清单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支付。

8.2乙方责任与义务:

8.2.1根据甲方发出的提货单按时、保质、保量的组织各项供应事宜,并负责装运过程中的一切手续和费用,承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违章责任及相关费用。

8.2.2保证所供应的货物是按合同所规定的品种,且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并承担所供货物的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责任。

8.2.3负责所供应货物的包装或防护,该包装或防护应足以防止货物在交付前发生损坏或变质。

如有发生损坏或变质,甲方有权拒收或折价。

8.2.4乙方的装运车辆或机械进入甲方施工现场(或约定送货地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管理,甲方有权将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车辆或机械清逐出场。

8.2.5在货物交付前,乙方承担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等一切风险和费用。

8.2.6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免受第三人主张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保证甲方免予为此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当批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承担为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若延误时间超过3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2乙方少供、缺供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少供、缺供物资相应货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承担为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若少供、缺供超过3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3乙方所供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承担为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若货物质量不合格超过2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9.4乙方供应的货物若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9.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以其他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乙方责任和义务的,甲方暂扣的保留金将不予返还。

且甲方有权就此所产生的损失对乙方进行索赔。

9.6甲方预期付款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以下B方式解决:

A.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

B.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

11.1严禁乙方向甲方任何人员行贿,或利用非法手段(欺诈等)与甲方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

一经发现,除未付货款不予支付外,还将按甲方因此所造成损失额的五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11.2乙方或乙方就本合同牵涉的第三方禁止发生到甲方或业主办公场所滋事、聚众停留、堵门或威胁甲方或业主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非正常办公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0元的处罚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3乙方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业主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甲方资金紧张,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就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执行。

11.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义务履约完后自行失效。

11.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12.补充条款

 

需方(甲方):

(盖章)

供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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