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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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度

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

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

 

职业卫生制度

(汇编)

 

技术科编制

目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6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7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1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3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5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8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

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24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5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6

焊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1

采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2

支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3

皮带运输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4

掘进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5

转载机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6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37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

职业健康奖惩制度51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3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5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工会兼管,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生产技术科及工会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工会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科、技术科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工会,工会备案,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工会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技术科及工会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技术科及工会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技术科及工会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技术科及工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技术科及工会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技术科及工会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矿。

1.3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技术科及工会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工会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工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工会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财务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工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工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工会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监督管理

4.1技术科及工会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技术科及工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技术科及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技术科及工会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技术科及工会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通风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科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

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科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爆破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爆破掘进、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顺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盘县红果镇打牛厂煤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管理职责

3.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2矿工会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3安检科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3.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3.4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4.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4.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4.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4.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6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矿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

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技术科及工会。

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我矿技术科及工会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我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11~12月向矿技术科及工会报告,技术科及工会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各单位要及时向技术科及工会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工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工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工会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工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工会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工会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工会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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