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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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
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地基基础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与建筑物正常使用期间,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地基基础应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期间的耐久性要求;
5基坑工程应保证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6边坡工程应保证边坡稳定性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1.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2.1.3地基基础工程应具备满足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
2.1.4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功能、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
地基基础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2.1.5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其设计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2.1.6地基基础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1.7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勘察成果资料及拟建场地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材料和构件、设计构造、防护措施,并提出施工质量要求和建筑物与市政设施使用期间的保护措施。
2.1.8地基基础工程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有针对性施工方案及措施,应进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和合格控制。
2.1.9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音、扬尘、废水、泥浆、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1.10地基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物使用期间,应分析判断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安全的影响,并采取对应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安全。
2.1.11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导致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
2.2设计
2.2.1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采用不同的设计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
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筑物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2.2.2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计算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
2计算地基变形时,应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计算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地基稳定性及抗浮稳定性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计算作用效应;应使稳定作用与不稳定作用效应之比不小于规定的安全系数;
4确定基础高度、支挡结构及抗浮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及抗浮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支挡结构及抗浮结构的作用效应,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进行基础等构件的裂缝控制验算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计算作用效应;
5基础设计、支护结构设计和支挡结构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2.2.3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2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3桩基、基础的耐久性设计;
4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的抗浮设计;
5特殊性岩土的地基基础设计;
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要求;
7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2.2.4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很严重
二级
严重
三级
不严重
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2.2.6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
3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排水设计;
6边坡工程施工要求;
7边坡工程的监测要求。
2.3施工及验收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
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提供检验报告;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勘察成果要求
3.0.1 地基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2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3.0.2拟建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地基的不均匀性;
6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地面水、地下水对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3.0.3特殊性岩土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场地和地基,应分析确定土层的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变化特性和湿陷特性,评价其对地基与基础的影响;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分析确定湿陷性土的下限深度;
2对红黏土场地和地基,应分析裂缝分布特征与发育规律、干湿循环过程对红黏土胀缩的影响以及胀缩试验及复浸水试验成果,确定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对大面积挖方区保湿与浸泡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地表水下渗、裂缝密集带或深长地裂缝对地基承载力与稳定性的影响;
3对软土地基,应分析有机质含量、压缩性、固结程度、强度指标、灵敏度、流变性试验成果,对地基的承载力与变形特性进行评价;
4对填土地基,应分析均匀性与密实程度、地下水位变化以及填土底面天然岩土层坡度等对地基承载力与变形的影响,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5对多年冻土场地和地基,应分析确定冻胀性和融沉性、冻土试验相关参数及冻胀指标,评价冻土带地基的稳定性;
6对膨胀土场地和地基,应分析产状与节理裂缝发育情况,确定自由膨胀率、收缩系数、对应工程基底荷载压力下的膨胀率和膨胀力,评价含水量变化、软弱夹层、胀缩裂缝及土体裂缝对基坑与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7对盐渍土场地和地基,应分析确定含盐化学成分和含盐量、溶蚀洞穴发育程度、盐渍岩的水化深度和溶陷性,评价盐渍土地基的承载力与稳定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场地,应分析确定岩石的风化程度,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位置和厚度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地下水赋存条件及水文地质参数,评价风化岩和残积土对地基、桩基及基坑工程的影响。
4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变形验算:
l)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
基产生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或位于斜坡上的建(构)筑物,以及地基土层中存在软弱土层或夹层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5对特殊性岩土地基,应采取控制地基变形的建筑和结构措施。
4.1.2天然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成桩质量和承载力评价。
4.2地基设计
4.2.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fa(4.2.1-1)
式中: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4.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1.2fa(4.2.1-2)
式中:
pkmax——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4.2.2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公式计算等方法综合确定。
4.2.3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2.4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4.2.5建筑物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4.2.6建筑物的地基变形(或桩基沉降)允许值应按表4.2.6规定采用。
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或桩基沉降)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或桩基沉降)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4.2.6建筑物的地基变形(或桩基沉降)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框架结构
0.002l
0.003l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0.0007l
0.001l
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5l
0.005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桩)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0.004
横向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2
Hg≤24
0.004
240.003
600.0025
Hg>100
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结构基础(桩基)的倾斜
Hg≤20
0.008
200.006
500.005
1000.004
1500.003
200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400
100300
200200
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
200
注:
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3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2.7对于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应进行地基抗水平滑动稳定性验算。
对于受竖直和水平荷载共同作用,且地基土层中存在软弱土层或夹层时,应进行地基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4.3 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4.3.1膨胀土地区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膨胀土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对于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表4.3.1膨胀土地基变形允许值
结构类型
相对变形
变形量
(
)
种类
数值
砌体结构
局部倾斜
0.001
15
房屋长度三到四开间及四角有构造柱或配筋砌体承重结构
局部倾斜
0.0015
30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
框架结构无填充墙时
变形差
0.001
30
框架结构有填充墙时
变形差
0.0005
20
当基础不均匀升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变形差
0.003
40
注: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
)。
4.3.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
4.3.3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
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
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
4.4 施工及验收
4.4.1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2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3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4.4.2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地基施工,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的措施。
4.4.3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4.4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构)筑物。
4.4.5当地基施工有挤土效应、振动、沉降、膨胀、湿陷以及引起地下水位发生变化时,应对其引起的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孔隙水压力、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及土体位移进行监测。
4.4.6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承载力和密实度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和密实度检验。
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
强夯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桩基
5.1一般规定
5.1.1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强度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运输、吊装和沉桩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
6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应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下列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
土层的建筑桩基;
3)摩擦型桩基。
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预制桩(或灌注桩)中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的锚固等应满足桩基所处环境类别对其耐久性的要求。
5.1.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5.2桩基设计
5.2.1桩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应满足式(5.2.1-1)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2)
2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应满足式(5.2.1-3)要求外,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4)
3水平荷载作用下(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Hik≤Rh(5.2.1-5)
式中: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
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作用于基桩i桩顶处的水平力;
——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单桩基础或群桩中基桩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5.2.2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应按下式确定:
(5.2.2)
式中: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K——安全系数,取K=2。
5.2.3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试验确定。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5.2.4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定。
5.2.5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应对桩基进行抗拔承载力验算。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基桩的抗拔极限承载力应通过单桩上拔静载试验确定。
5.2.6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5.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2.8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2.9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采用。
5.2.10建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满足抗倾覆、抗滑移稳定性要求。
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身正截面配筋率应根据计算确定;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
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桩的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湿陷性黄土场地的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建筑物桩基,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且应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5.3.2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和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消减孔隙水压力和挤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