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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问题研究

课程:

《当代国际关系研究》

学生:

罗超帅

专业:

10级地理科学

学号:

1007072052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国家主权

二、…………………人道主义干涉

三、…………………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

四、…………………关于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

(规范化了的人道主义干涉)

五、……………………参考文献和论文

国家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

 

内容摘要:

北约对利比亚的武力威胁和军事打击以及相关的北非中东事件等区域问题白热化使人道主义干涉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界定国家主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入手,分析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和负面影响,并进一步指出处理国际问题中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不应该动摇,一切以人道主义为借口的干涉都是不合法的。

最后,总结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人道主义干涉应该受到约束,并从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条件。

关键词:

国家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借口规范化

随着国际社会的风起云涌,原来祥和的世界局面终于被打破,北非、中东国家相继出现国内动乱,不断有已经长期执政的政府倒台,以北约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对这些地区进行武力威胁和干涉,埃及、利比亚、也门等国家的人民也因此处在水深火热当中。

一、国家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因此国家主权拥有不可辩驳的不容侵犯性,特别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民族国家对国家主权的意识更为清晰。

主权概念源于法国博丹的主权学说。

法国学者博丹1577年在《论共和国》一书中首次详尽阐述了他的主权学说。

1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愿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218世纪以后,国家主权的概念逐渐形成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件均确认了这一原则。

在以主权国家为最基本主体而建立的国际社会里,国家主权原则成为国际法上最基本的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每个国家均享有主权,并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

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正是在主权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国际社会,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但是,当代权威的国际法学者都同意主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绝对的。

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不服从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绝对主权是不存在的。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法律出赈社,2004年版,第76页: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就体现在国家的对外关系上,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即“互相尊重主权”。

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国家在行使主权对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

二、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在我看来就是在一群人(无论是国家的还是民族的)受到内部领导阶级或外部侵略势力的不公平的非人道的待遇(包括屠杀、虐待等)时,周边的群体(包括周边国家、人民以及联合国等)给予帮助,以其维护和恢复该群体的正当权利。

而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

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

干涉(intervention)是一个容易令人混淆的概念,对于干涉的界定,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可以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干涉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例如,国际法权威奥本海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1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

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铣崖等译,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停、调解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台有专断的干预。

干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最直接的形式就是武力干涉。

除了武力干涉外,还有经济的干涉、政治的干涉。

无论干涉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要构成干涉、干预必须是强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

”1广义的干涉将不同程度的干预行为都称为干涉。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

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并某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2弗里德曼认为,干涉(intervention)作为国家间行为或国际行为,它指涉两个概念,一个是干预(interference),另一个是介入(involvement),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则包括诸如维和、人道主义救援那样的和平行动。

3

假若我们将当今国际关系中出现的干涉进行归类可见:

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即由联合国组织的“干涉”或由联合国授权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进行的“干涉”。

这类“干涉”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诸如联合国直接组织的各种维和活动以及由联合国授权进行的反侵略战争等。

另一类是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干涉,也就是未得到联合国批准,或是绕过联合国进行的干涉。

西方国家单方面迸行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多属此类。

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5页。

2.(美)小约瑟夫·奈:

《理斛国际冲突:

理论与历史》,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

3.LawrenceFreedman.MilitaryIntorventionEuropeanConflicts(ed.Oxford.Blackwell,1994),P.1.转引自李少军:

“干涉与干涉主义”,载周琪主编:

《人权与外交》,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三、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的破坏

人道主义干涉对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国家对内最高权的行使方面。

人道主义干涉不但侵犯了国家对内行使最高统治权,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侵犯了一个国家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其二,在国家对外独立权方面。

它侵犯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

人道主义干涉在本质上就是建立在人权高于主

权的理论基础上。

可以说干涉就是妨碍、限制、削弱、甚至取消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强制性的、没经合法授权的,也未经一国同意而对该国内政所进行的干预,它与国家主权原则是相矛盾的。

首先,人道土义干涉严重践踏和侵犯了一国主权,使该国主权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暂时不具有效力,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容侵犯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者必是另一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集团),它(们)对其他国家主权的粗暴干涉,客观上造成一种干涉国国家主权高于被于涉国国家主权的事实状态.这也就破坏了国家主权的平等。

再次,人道主义干涉否定了传统的主权概念,扩大了干涉的对象和范围,同时,也为一些打着“保护人道主义”旗帜.企图干涉别国内政的国家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对于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也构成一定的威胁。

 

四、关于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

------规范化了的人道主义干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人权的保护不能超越主权,人权的保护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为借口,公然侵略别国或武力干涉别国内政。

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

因此,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这样概括合法化、规范化了的人道主义干涉:

一、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当形势发展到足以证明已威胁到地区或全球的和平或者是侵略行为时,才能考虑和采取国际干预。

在国际社会对于是否已经构成极端严重违反人权取得一致意见时,不应该匆忙采取人道主义干预行动,特别是武力干预。

二、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有权集体确定是否确已存在威胁或破坏地区和全球和平的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

同时,对一国发生的内部

冲突首先要确定其性质,区分是政府对恐怖主义分子或分裂主义分子进行镇压还是故意大规模违反人权。

若是前者,国际社会不但不应谴

责,还应该给予支持。

因此,联合国必须对形势进行独立的、无偏见的调查,拥有自己独立的信息来源,而不是象我们在科索沃战争中所看到的那样轻信媒体的片面报道和某些国家故意捏造的所谓调查报告。

在出现危机时,联合国应成立专门机构,收集情报和评估情势,以便安理会研究并作出政治决定。

这样的机构应由一些独立的专家组成,并直属安理会领导。

三、只有安理会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人道主义干预行动。

任何地区组织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必须“与联合国之宗旨和原则符合者为限”(见《联合国宪章》第52条),“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构采取任何执行行动”(见《联合国宪章》第53条)。

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的定义的决议精神,凡未经安理会授权而对他国采取军事干预应被视为侵略行为,应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四、进行国际干预应遵守下列原则:

(1)必须切实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国际干预部队必须公正、平等、不偏袒地对待冲突双方,而不是象在波黑和科索沃的维和部队那样支一派打一派。

一旦发现国际干预部队或维和部队有偏袒一方的问题,有关部队应立即撤走,不管他们来自哪一个国家。

(3)对于国际干预部队或联合国临时行政机构在被干预国家的驻留期限应有明确的规定,并限定延长驻留的次数,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驻留变成变相的无限期占领。

(4)国际干预部队应置于由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参谋长或他们的代表所组成的总司令部的直接指挥之下。

 

结论

一个国家尤其是民族国家,国家的主权是国家存在与国际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最后的红线,任何人和群体一旦逾越这条红线必将受到来自这个国家所有爱国人的共同对抗,那怕以前他们有再大的矛盾。

人权的确是一个人神圣的权利。

但这绝不意味着人权的保护可以违反国际法,更不意味着可以打着“保护人权”、“人道主义”的旗帜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因为人道主义干涉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缺乏国际法律依据,是实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借口,说白了就是某些国家和集团假借人道主义旗帜,为自己国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个利益在当今世界更凸显为石油利益和战略安全利益,这也正是为什么中东北非国家动乱不断的重要原因。

所以为了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我们必须正视“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国际法的规制,完善和发展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和程序,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实现保护人权、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

正确处理国家主权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切勿一味的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口号肆意破坏一个国家的主权。

 

五、参考文献、论文和备注

一、文献:

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主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2、[美]小约瑟夫·奈:

《理解国际冲突:

理论与历史》,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二、论文:

1.《论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华东政法大学崔健硕士论文

2.《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困境》----XX优化

3.《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西南政法大学胡茹葵

4.《人道主义干预与国家主权—科索沃战争的教训》----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钱文荣

5.《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

 

三、备注:

1.课题:

由原来个人的想法:

当国家主权遇到“人道主义”结合相关论文最终整合为:

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

2.论文:

由于个人文笔能力和知识有限所以论文部分内容来自上述参考论文(比如主权的来源、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等)和文献,但是摘抄内容都符合我个人写这篇论文的初衷。

论文的内容摘要、引言、关键词、结论以及相关评价议论都是个人观点的表达,并未抄袭。

望请老师酌情看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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