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端正司法理念入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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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端正司法理念入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从端正司法理念入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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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端正司法理念入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论文提要:

一、理念、司法理念概念及内涵,现代司法理念。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三、培养法官职业道德途径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条战线正在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国家司法审判重任,其职责关系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这一重大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尤其是对所处的环境最复杂,工作的条件最艰苦,面临的困难和矛盾最尖锐,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基层法院,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法官队伍的素质也是一个严格的检验。

因此,人民法院法官队伍要圆满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在各种考验和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中不断发展,就必须从道德品行、崇法理念、护法胆识和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具有相当高的水准。

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应从端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入手,务本求实,下大力气。

一、端正思维理念

所谓“理念”就是“看法、思想。

思维活动的结果”,或者说是“观念(希腊文idea)”。

通常指思想,有时亦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的形象“。

某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可以理解为他的个人理念,也就是经过锤炼的价值观。

哈佛校训指出:

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正确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拥有一些正确的价值观,不见得就能把事情做到十全十美;但是如果缺乏正确的观念和态度肯定是做不好事情的。

价值观决定着思维方式,道德取向,也决定着行动方向和行为结果。

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确立、司法理论产生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

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有着不思考和理解。

现代司法理念是科学法治原则的结晶,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涵盖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方方面面。

  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

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

司法权有以下几个含义含义:

司法权的专属性。

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

 司法机关的专门性。

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

但有例外,如中国。

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在理论意义上包含在内。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

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

司法权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尽可能排除这些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

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权倾向性相比较而言的。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司法的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

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

执法中的行政主体一般会积极主动行动,采取措施去履行职责。

执法程序也具有效率性。

执法主体对于行政管理事项当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迅速简便地做出决定。

往往都是当下采取措施,而司法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强调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

毫无疑问牢固地树立起“公正、廉洁、为民”统帅的现代司法价值理念对于基层法院在艰难条件下完成“为经济发展保架护”、“构建和谐社会”总体任务,对于法官个人不断提高道德素养、综合素质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牢记道德准则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力量。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应当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

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的良否甚至比业务能力的强弱更为重要。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

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

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和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称其为“法律事实”。

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经过个体的努力学习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

法官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又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

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并对法官的司法活动及个人举止言行作了具体的要求,理应成为法院道德建设,法官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准则。

首先,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审结案件质量的基础。

基层法院遇到的最突出的难题就是人情和关系。

有限的工作、生活、活动空间,家人、老乡、朋友、战友、同事再加上中国千年的文化传统都严重影响制约公正道德践行。

一些不能公正司法实例表明,当事人员虽然能够抵挡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却难于在亲情,关系网面不放弃公正原则。

所以恰当处理好各方面人际关系,摆正“法”与“情”的地位是每位法官的“必修课”。

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

否则的话,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

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保证的企盼只会落空,和谐社会的建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

其次,“确保司法廉洁”。

在当前新旧体制发生转换,新旧观念发生碰撞,市场经济大潮的荡涤之下,不少人仅剩的道德观念已经荡然无存。

但法官不能丧失道德,如果法官失去了良知,放纵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没有了正义,没有了廉耻,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见利忘法,那么被誉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就会崩溃,法律这一“公正艺术”的价值和作用也会荡然无存。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常备不懈的反腐道德教育与建立完善的司法廉洁制度一样都是当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这是每一个法官必须严守的保护他人和自身的最后的防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

再次,“坚持司法为民”。

 坚持司法为民,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也就解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问题。

从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民法院的设置和宪法地位来看,其主要功能在于落实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方针和政策,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人民法院法官只有坚持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才能彰显自身作用,实现法院的功能,切实在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把根本问题解决好。

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总之,作为法官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道德,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操守兼备精炼的业务素养,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法官。

三、加强道德建设

人的思想观念既不是人脑里固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内外因素经过量的积蓄产生质变的结果。

法官的职业道德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

坚持长期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法官道德建设是使法官获得或者巩固“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之“德”的必须而有效的途径。

法官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下大功夫。

1、坚持规范细化道德标准

良好的法官道德风范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法官的自身修养和自我塑造,但更需要纪律约束。

首先,要特别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强调《职业道德准则》及《行为规范》规范作用,以保证法官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和社会对法官道德行为评价上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科学地划分法官规范的结构层次,以便于实施操作。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道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

道德规范主要可分为理想层面、原则层面和和规则层面三个有机整体。

理想是职业行为的最高要求。

理想体现了应该努力的方向,即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法治信念。

原则是中级要求。

原则受理想的制约,是行为准则,规则属于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规范的核心部分,直接影响与限定法官表现和行为。

有总的原则、有具体要求以使道德建设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法官道德建设是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法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道德建设的前提。

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全体法官,用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法官的头脑,使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一心为民”核心价值观。

为适应中国特色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构建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法官道德观念。

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时,还要坚持整体性与重点性的结合。

所谓整体性,就是把做人的基本道德及法官所特有的职业道德看成一个整体,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方面;所谓重点性,就是针对不同阶段法官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教育。

(三)注重法官自我塑造

 法官的道德建设要靠教育,但又不能单靠教育。

将外在的教育内化为个人思想道德素质还需要注重自我塑造。

21世纪的社会是智能社会,科学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增大,社会活动将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以创新精神为动力,以知识的丰富为基石。

法官道德德作为法官的行为规范,主要通过法官内心的信念起作用,主要依靠法官在道德修养过程中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觉悟。

道德建设要求法官在实践中,注重自我学习、自我修练、自我约束、自我调控。

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不断培养出法官的法律意识、修身意识、学习意识。

(四)加强考核开展群众监督

有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有个人自修与制度化、规范化集中学习实践相结合的形式,还要进行科学的考评。

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如何,会在有意无意间接受群众的鉴定和评判,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重要一环。

如成立职业道德规范督查机构,定期组织考评、开展评估;定期召开法院领导、法官(代表)、陪审员及群众参加的座谈会,还可以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让社会上方方面面的人员来评判,其结果与晋职、评优挂钩,有效地形成弘扬正气、鞭挞后进、遏制歪风的良好氛围,使一些不良行为失去市场,无法立足,使一些暂时达不到规范道德的法官在群众的监督下逐渐克服不足,不断进步提高。

(五)锻炼意志,支持工作

顽强的意志是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做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是战胜困难,取得最佳工作效果的基石,也是构成个人优秀道德品质的要素,是一个法官尤其是一个合格法官必不可少的。

法官在履行法律义务时,经常会接受到来自各方面干预,行政权力的压制、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甚至是邪恶势力的阻挠等;还经常会在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痛苦。

面对这种状况,法院的党组织、领导既要及时站出来旗帜鲜明地支持当事法官的工作还要鼓励法官不动摇、不妥协、不退让,不放弃自己的职责,而应勇敢地面对现实作出正确的选择,克服和战胜困难,排除干扰,坚持法律原则,坚持正确的审判,坚持乐观的人生,同时接受意志锻炼,促使将自身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外化为道德行为,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言行和情感,克服内外部的各种困难障碍,坚持自身认定的行为方式,并形成行为习惯。

自觉地磨练自己的道德意志,成为培养和造就个人道德品质的关键之一

(六)满足法官需求,健全奖惩机制

尽管法官群体称得上是精英,但本质属性还是人。

除了工作之外也有着和平常人一样的生、老、病、互、死,喜、怒、哀、乐,和平常人一样的各种需求。

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满足法官的需求是道德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实行民主管理。

要将法院的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基础项目等重大决策及热点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不知可用否?

),充分听取意见,让法官对法院管理有一个说话的机会和场所,既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水平,又营造了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

其次,创造成长条件,满足青年法官成长的需要,满足法官继续教育的需要。

再次,关心法官生活。

要尽可能地解决法官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在满足教师需要的同时,还要健全奖惩机制。

对爱岗敬业的优秀法官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而对于工作敷衍、追逐金钱名利、贻误工作、造成失误等不良行为的则要坚决惩戒,甚至毫不手软地清除出法官队伍,触犯法律要按照法律严惩,以鞭策后进,惩戒未然。

“路漫漫其修远兮”端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是基层法院一项迫切工作,把所有法官的道德素养提高到中、高院期望的与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水平,又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务。

只要真正地把“公正、廉洁、为民”变为实际行动,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道德建设工作,既定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法发〔2010〕53号

《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法发〔2010〕54号

《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切入点 》中国法院网 2010-8-11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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