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686183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docx

一价格鉴定行为综合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1总则…………………………………………………………………2

2原则…………………………………………………………………3

3程序…………………………………………………………………4

4办法…………………………………………………………………14

5档案管理……………………………………………………………17

6职业道德……………………………………………………………18

7责任…………………………………………………………………19

8附则…………………………………………………………………20

1总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办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补充告知》(发改厅[]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行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本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涉案财物或其她标进行价格鉴定行为,合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原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部门制定关于价格管理规定为根据。

其她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各种关于价格规定,不得作为根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立场,不受其她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取合用办法和原则,制定科学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操作。

对不同形式价格鉴定标价格,选取不同办法和原则。

实行政府指引价,应当在政府规定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在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公司生产成本或者经销公司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定标价格,可采用与其相适应办法和原则,合理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

实行政府定价,不得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构成某些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采用政府定价原则。

3程序

程序涉及价格鉴定程序、重新价格鉴定程序、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和复核裁定程序。

3.1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详细涉及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涉及:

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毕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归档。

特别程序涉及:

中断价格鉴定;终结价格鉴定。

3.1.1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委托(提出)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有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1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涉及:

1.价格鉴定目;

2.价格鉴定标名称和数量;

3.价格鉴定标描述;

4.价格类型;

5.价格鉴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7.委托日期;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她需要阐明事项。

3.1.1.2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有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

3.1.1.3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

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规定;

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规定;

3.有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告知补充材料后,依然达不到受理规定;

4.委托书(函件)或有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

5.应提供有效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

6.委托(提出)价格鉴定期,价格鉴定标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拟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根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8.其她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1.1.4除本规范3.1.1.3规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告知书。

3.1.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

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价格鉴定人员构成小组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并指定主办人员。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持有相应《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

3.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鉴定。

3.1.2.2价格鉴定人员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定。

3.1.3制定工作方案。

价格鉴定小组应制定涉及价格鉴定工作环节、时间进度安排和技术途径等内容工作方案。

3.1.4实物(实地)勘验。

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或有关场合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1.4.1价格鉴定小组应规定委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可规定委托(提出)方告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1.4.2对价格鉴定标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1.4.3勘验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1.4.4必要时,应规定委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1.4.5勘验成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规定委托(提出)方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委托书(函件)。

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价格鉴定标状况,应规定委托(提出)方予以明确。

3.1.4.7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步规定委托(提出)方、到场案件当事人和聘请专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关于人员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状况,勘验记录使用不受影响。

3.1.4.8必要时,价格鉴定小组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

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时,应规定委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

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规定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状况,记录使用不受影响。

3.1.5价格鉴定调查。

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用各种方式调查理解与价格鉴定有关状况。

3.1.5.1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步可规定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

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状况,调查记录使用不受影响。

3.1.5.2调查时征询有关专家,应规定专家在征询意见上签字。

如专家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征询意见上载明状况,征询意见使用不受影响。

3.1.6分析测算。

价格鉴定小组应整顿分析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资料,进行数据解决,按照合理技术途径和办法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测算阐明。

3.1.7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小组应按规定对价格鉴定过程和成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书重要内容为:

1.价格鉴定标;

2.价格鉴定目;

3.价格鉴定基准日;

4.价格定义;

5.价格鉴定根据;

6.价格鉴定办法;

7.价格鉴定过程;

8.价格鉴定结论;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0.声明;

11.作业日期;

12.价格鉴证机构;

13.价格鉴定小组人员;

14.附件。

对于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复杂,可附价格鉴定小组技术报告。

3.1.8价格鉴定结论审核。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

3.1.8.1初步审查由承办该项价格鉴定部门负责人主持。

3.1.8.2内部审核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

3.1.9完毕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应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文稿进行文本制作并签字盖章,形成价格鉴定结论书正式文本。

3.1.9.1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

3.1.9.2详细承办价格鉴定人员可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3.1.10送达。

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规定,采用一定方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递交委托(提出)方。

3.1.10.1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她送达方式。

3.1.10.2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提出)方时,应规定委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及份数。

3.1.10.3邮寄送达,应同步邮寄送达回证,并规定委托(提出)方寄回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应查明状况,并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其上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3.1.11归档。

价格鉴定人员应将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各种材料和文书进行整顿,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年终时有关资料应所有交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材料重要涉及:

1.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

2.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批件;

3.价格鉴定测算阐明;

4.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及有关材料;

5.实物(实地)勘验记录及有关材料;

6.价格鉴定调查记录及有关材料;

7.价格鉴定结论审核记录;

8.送达回证;

9.价格鉴定工作程序单;

10.其她。

3.1.12中断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不适当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暂时停止价格鉴定。

3.1.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中断价格鉴定: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中断;

2.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提出)方协商中断;

3.委托(提出)方不能按规定或商定期间提供有关材料;

4.其她因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

3.1.12.2价格鉴定中断,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告知委托(提出)方,并阐明因素。

3.1.12.3中断价格鉴定前提条件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价格鉴证机构应恢复价格鉴定,并告知委托方。

3.1.13终结价格鉴定。

在价格鉴定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鉴定已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也许继续进行,价格鉴证机构可决定终结价格鉴定。

3.1.13.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终结价格鉴定:

1.委托(提出)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结价格鉴定;

2.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且委托(提出)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规定材料;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4.其她因素导致价格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3.1.13.2价格鉴定终结,价格鉴证机构应书面告知委托(提出)方,并阐明因素。

3.2补充价格鉴定。

委托(提出)方增长了与原价格鉴定有关新委托内容,或原价格鉴证机构以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鉴定。

3.2.1委托(提出)方新增委托内容与原价格鉴定无关,原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补充价格鉴定。

3.2.2不予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委托(提出)方可按价格鉴定程序委托(提出)。

3.2.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重要涉及:

1.补充价格鉴定原由;

2.补充价格鉴定内容;

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

4.其她需要阐明问题。

3.2.4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中价格鉴定程序规定。

3.3重新价格鉴定。

委托(提出)方对原价格鉴定有异议,或原价格鉴证机构以为需要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变更,原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重新价格鉴定。

3.3.1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载明提出重新价格鉴定理由。

3.3.2原价格鉴证机构已经进行过重新价格鉴定,不得再次受理重新价格鉴定。

3.3.3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重新鉴定,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委托(提出)方可提出复核裁定以及复核裁定机构名称和地址。

3.3.4原价格鉴证机构普通不得指定原价格鉴定人员参加重新价格鉴定。

有必要时,也可移送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3.3.5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一致,应函告委托(提出)方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与原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出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并载明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废止。

3.3.6重新价格鉴定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中价格鉴定程序规定。

3.4复核裁定。

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价格鉴证机构具备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职能。

委托(提出)方复核规定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复核裁定职能价格鉴证机构应接受委托,并指定具备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岗位资格人员构成复核小组,对原价格鉴定或重新价格鉴定进行审核、裁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为最后复核裁定机构。

3.4.1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应涉及复核裁定异议范畴、理由和根据,并附有关材料和原价格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4.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理复核裁定: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最后复核裁定;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行此外司法程序;

3.按照关于规定,无需进行价格鉴定;

4.原价格鉴定经实物勘验,但复核裁定期标已灭失或有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确认价格鉴定标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

3.4.3不予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4.4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向复核裁定机构提供原价格鉴定档案。

3.4.5复核裁定应对委托(提出)方提出异议事项及有关某些进行全面复核,复核裁定机构以为有必要,可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鉴定结论涉及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3.4.6复核裁定结论书应涉及:

1.复核裁定范畴、内容;

2.复核裁定重要过程要述;

3.复核裁定结论;

4.复核裁定机构加盖单位公章;

5.复核裁定小组人员可签字。

3.4.7原价格鉴定程序符合本规范规定,根据合理,选用办法恰当,采用参数合理,测算精确,复核裁定应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

3.4.8有下列情形之一,复核裁定机构应作出新价格鉴定结论,并撤销原价格鉴定结论书。

复核裁定机构应重新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并作为复核裁定结论书附件。

1.程序不符合本规范规定;

2.根据错误;

3.选用办法失当;

4.采用参数不合理;

5.测算错误;

6.其她情形。

3.4.9复核裁定结论书应抄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3.4.10复核裁定应符合本规范中价格鉴定程序规定。

4方法

价格鉴定办法重要有:

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征询法等。

价格鉴定人员应依照鉴定标、鉴定目及获得有关资料等,选取一种最适当办法进行价格鉴定,也可以一种办法为主,其她办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拟定价格鉴定结论。

4.1价值价格法

4.1.1价值价格法,是指以马克思价值理论为指引,以生产价格理论为基本,以部门(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原则一种价格计算办法。

4.1.2合用条件

1.能获取或接近获得部门(行业)平均生产成本;

2.能获取社会(部门)平均利润率。

4.2市场法

4.2.1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取3个及3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相似或类似可比实例和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与参照物之间差别并进行调节,从而拟定价格鉴定标市场价格办法。

4.2.2合用条件

1.有一种充分发育交易市场;

2.参照物及其与价格鉴定标可比较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收集到。

4.3成本法

4.3.1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期,按照价格鉴定标鉴定基准日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拟定价格鉴定标价格办法。

4.3.2合用条件

1.应具备可采用成本资料;

2.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4.4收益法

4.4.1收益法,是指将价格鉴定标在将来预期收益,按设定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拟定价格鉴定标价格一种办法。

4.4.2合用条件

1.价格鉴定标将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3.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4.5专家征询法

4.5.1专家征询法,是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价格进行判断,并用于价格鉴定人员从事价格鉴定期参照一种办法。

4.5.2合用条件

1.鉴定标属性特殊、专业性强;

2.鉴定标没有或少有市场交易,不具备独立、持续获利能力;

3.鉴定标价格不重要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别悬殊,可比性差;

4.价格鉴定难以采用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时方可采用此办法,在采用上述4种办法进行价格鉴定过程中征询了关于专家不属于专家征询法。

5档案管理

5.1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5.2价格鉴定资料应在价格鉴定工作结束后一种月内归档。

5.3归档各种价格鉴定资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鉴定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储。

5.4价格鉴定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关于规定,普通不得少于。

保管期满,鉴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价格鉴证机构应继续保管。

有历史和研究价值,应当长期保管。

5.5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可依照工作需要查阅价格鉴定工作档案。

委托(提出)方履行职责需理解价格鉴定状况,在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查阅。

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查阅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5.6对于保管期限届满价格鉴定工作档案,价格鉴证机构应编造清册,并按关于规定和程序销毁。

5.7法律法规在档案管理上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6职业道德

6.1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做出任何虚假价格鉴定结论。

6.2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保持价格鉴定独立性,严格按程序办事。

6.3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未经委托(提出)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给她人。

6.4价格鉴证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6.5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容许她人使用自己名义进行价格鉴定,不得在非自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名、盖章。

6.6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提出)方或案件当事人谋取不合法利益,价格鉴定人员不得擅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礼物和礼金。

7责任

7.1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7.2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鉴定标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7.3价格鉴定人员非主观故意导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解决。

7.4由于委托(提出)方提供材料有误导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不承担由此导致相应责任。

7.5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违背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关于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1.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

2.违背规定导致价格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3.泄露价格鉴定工作中秘密,导致不良后果;

4.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她不合法利益;

5.运用在价格鉴定中获得有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其她活动;

6.有其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

8附则

8.1价格鉴证机构开展其她价格鉴定、认定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8.2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解释。

8.3本规范自5月1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