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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解读知识讲解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1、教育法规概述

(1)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练习】名词解释:

教育法规。

(2)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

①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

②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2、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纵向结构

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

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转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额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挂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练习】简答题:

简述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2)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础教育法(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学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中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教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例1】(2016,江苏)问法1:

下面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是(   )

(2014)问法2:

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律(   )

A.《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教师资格条例》

【小参解析】答案都是B.

【例2】(2016,湖南)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利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小参解析】答案B.

【例3】(201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法规类型、属性(性质)上看,属于(  )

A.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法律        D.教育法令

【小参解析】答案A.

【例4】(2012)从法规类型(属性)上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

A.单行条例        B.政府规章        C.行政规章        D.行政法规

【小参解析】答案D.

【例5】(2016,河北石家庄)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义务教育法》。

【小参解析】正确.

 

【例6】(2016,四川)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若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其招生。

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   )

A.人身自由罚          B.行为罚            C.财产罚            D.声誉罚

【小参解析】答案B.

【小参拓展】

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

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教育行政执法分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奖励五种形式。

其中的教育行政处罚又可分为四类:

①申诫罚,最轻微的处罚,如警告;②财产罚,主要是罚款、没收(没收学位、学历证书)违法所得;③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的一种惩罚(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取消办法学位或学历等的证书);④人身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如行政拘留)。

 

【例7】(2014,河南)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小参解析】正确。

【例8】(2016,河南安阳)教育法律的效率包括(   )

A.时间效力        B.地域效力        C.人的效力        D.物的效力

【小参解析】答案ABC.

【小参拓展】

       教育法规的效力:

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例9】(2013,四川)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要素有(   )

       A.假定         B.关系         C.处理         D.制裁

【小参解析】答案ACD.

【小参拓展】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为都需要教育法律规范来约束。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假设)、行为准则(处理)和法律后果(制裁)三个要素(内在构成要素)组成。

 

【例10】(2016,河南郑州)我国《教育法》规定: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制裁性规范

【小参解析】答案B.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必须做或禁止做)和任意性规范(可以做);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对违反行为准则的人给予制裁)和奖励性规范(有利于社会的人给予奖励)

 

【练习】(   )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A.法律事实         B.法律规范         C.法律条文         D.法律责任

【小参解析】答案A.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引起的,这种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练习】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例11】(2016,石家庄)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属于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小参解析】错误.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调整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教育内部与其外部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以教育管理部分为核心,向外辐射,其关系一般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限度使用教育职权)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保护权利与义务的正常实现)。

 

 

【例12】(2016,四川)学校上课铃响后,教师根据事先准备好的教案内容给学生上课。

在此情景中,下列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是(   )

       A.教师与学生          B.学生与学校           C.教师与学校           D.教师与教案

【小参解析】答案D.

【例13】(2016,四川)下列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描述,错误的是(   )

       A.权利和义务不一定是对等的 

B.权利和义务对其主体来说,具有可选择性

       C.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教育权利和义务构成      

D.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小参解析】答案B.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分为: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

(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2)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如土地、房屋、其他建筑设施,不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等)、非物质财富(教材、教案、发明、专利等)、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对主体来说具有可选择性。

义务对主体来说无选择性。

权利与义务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不一定对等。

 

【例14】(2016,湖南浏阳)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小参解析】答案B.

【例15】(2016,山西太原)下列行为应当承受刑事责任的是(   )

A.学校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家可数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B.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C.学生辍学,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D.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小参解析】答案D.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受的带来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惩罚最为严厉的责任,由犯罪引起,一般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根据已知事实进行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有的时候也要承担责任)。

 

【例16】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小参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有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主要形式有: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

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4)就学学生(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监督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6)其他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例17】(2016,四川)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的权利。

该条款包含的教育法规救济方式有(   )

       A.行政诉讼         B.仲裁、调解            C.行政、仲裁            D.诉讼、调解

【小参解析】答案A.

【练习】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

       A.避免伤害         B.避免纠纷         C.获得赔偿         D.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小参解析】答案D.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小参拓展】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其特征如下:

(1)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2)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3)损害的发生式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4)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5)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法律救济是第二性权利,是附属于第一性权利的权利,当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或要求对方就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救济。

(6)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主体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渠道(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司法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渠道(仲裁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向第三方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调解渠道(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

其中,行政渠道、司法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事后救济、职权专属、正当程序。

 

【例18】(2016,山西太原)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做出处理。

              A.15日内            B.30日内            C.30后         D.60日内

【小参解析】答案B.也就是说一个月内.

【练习】下列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是(   )

       A.认为同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B.认为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D.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小参解析】答案A.学生如果认为同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由其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被申述人必须是学校教师,你申诉的同学多冤枉呀!

【小参拓展】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申诉制度主要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申诉环节:

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

       

(1)教师申诉制度

特征:

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因为进行申诉就已经说明对之前的裁定不服)

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享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范围:

提出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例19】(2013,四川德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

       A.7         B.15              C.30              D.60

【小参解析】答案D.

【小参拓展】

       教育行政复议:

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执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受理→审理→决定(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做出决定)→执行

【小参拓展】

       教育行政诉讼: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特征:

诉权专属(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确指(标始终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救济和监督相结合;被告举证;不得调解(法院不能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程序:

起诉和受理(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审理和判决→执行

 

【例20】(2016,山西太原)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我国《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化。

这就是(   )

       A.依法执教         B.爱岗敬业         C.热爱学生         D.严谨治学

【小参解析】答案A.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例21】(2016,河南许昌)下列不属于我国依法执教的基本原则的是(   )

A.坚持教育集体主义方向的原则                      B.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C.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D.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小参解析】答案A.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②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小参拓展】依法执教的意义:

①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首要环节、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练习】简答题:

简述依法执教的意义。

【例22】(2016,河南焦作,多选)下列属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

A.教师不允许班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    

B.上课期间禁止学何时能看与上课无关的书籍

       C.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庆典活动

D.家里困难,家长要读小学的儿子外出打工挣钱

【小参解析】答案ACD.

【例23】(2015,天津)教师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为学生具有(   )

       A.人格尊严权            B.人身自由权            C.身心健康权            D.隐私权

【小参解析】答案A.

【例24】(2016,山西太原)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

可责令照价补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小参解析】错误.

【练习】某校一名学生在跑800m时突然死亡,后查明该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学生家长事先将此事告知该生的班主任。

该班主任的行为(   )

A.触犯刑法    B.没有违法C.属于不作为侵权D.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小参解析】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组织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小参抒情】我觉得这老师挺“冤”,学生跑800m很正常呀!

【小参拓展】

       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重点)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①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②侵犯学生的入学权;③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④随意开除学生.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①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②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③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辱骂人格尊严的行为;④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性侵害。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留、没收等。

(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未经任何人许可不得发表其作品。

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5)不作为违法侵权

       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五侮辱学生等。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果老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组织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如: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例25】(2016·山西太原)下列哪项不属于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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