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号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docx
《46号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6号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6号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dd是d是c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
dd是c计划〔2014〕4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驻地办、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简阳至蒲江段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dd是d是c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7日
-1-
dd是d是c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d是d是c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d是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和d投资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
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2-
2.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
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
变化的。
4.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5.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
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7.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8.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9.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11.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按变更金额大小细分为BⅠ类和BⅡ类变更,BⅠ
类是指单项变更费用≤10万元的变更,BⅡ类是指单项变更费用>10万元的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应报d是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公
-3-
司经理层审定或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二)审查论证设计变更方案;(三)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四)审批设计变更文件;(五)设计变更指令和实施;
(六)审核和支付设计变更费用。
第九条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再报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报公司。
第十条公司收到《设计变更申请表》后,由建设管理部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建设管理部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论证,进行现场勘察,详细分析
-4-
变更原因,确定变更类别和变更方案,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会审纪要》,并根据《设计变更会审纪要》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函。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对一般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
应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函后5日内完成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
(二)公司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由建设管理部牵头组织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B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公司应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B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公司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投资公司代表投资人审批。
(三)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公司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公司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
报投资公司代表投资人审查后,向d是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
1.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论证情况。
2.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源或资金筹
措方案。
4.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5-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公司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投资公司代表投资人审查后,向d是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
件。
3.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4.d是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
见。
5.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公司收到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后,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的设计变更处理对于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公司可先组织进行
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指令和实施
(一)监理工程师根据公司的授权,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
令,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指令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
(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核和支付
-6-
(一)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的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
超过期限提交的费用申请不予受理,且不调整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应增加的费用,但设计变更引起的应减少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有权在计量支付表中直接核减。
(二)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监理工程师审查完成后,报送公司审批,公司应在
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四)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申请后15日内,若各方均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批复。
(五)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公司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
当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80%时,公司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公司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d是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7-
(三)公司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d是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审查。
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公司向d是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公司,公司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公司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四章设计变更费用编制原则
第十九条公司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根据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单价计算。
变更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若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的工程细目,则采用相同工程细目的单价。
(二)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的工程细目,但有类似工程细目时,则采用类似工程细目的单价。
(三)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工程细目,又没有类似工程细目,则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d是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
-8-
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分析,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设计变更资料的要求
(一)设计变更资料应能完整地反映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
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二)变更设计图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图纸一般采用A3或A3加长纸,其余资料用A4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应规范清晰,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三)设计变更资料的签署、盖章应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
(四)审核更正设计变更申报资料时,不得涂改原文字和数据,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审核更正部门和审核更正人姓名。
(五)设计变更资料应按规定统一编号。
(六)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以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份数为准;所用表格统一使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
(七)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设计变更图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验交时列入竣工文件移交。
第二十二条对设计变更相关单位的要求
-9-
(一)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提出;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二)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设计问题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实施监理,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三)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设计管理制度,提高设计质量,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在设计变更工作中,设计单位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避免延误工期,同时应防止因工作失误造成再次变更,不得在设计变更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四)公司应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布,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和项目投资人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改进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六章设计变更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10-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对在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人员,依据国家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