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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手册

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手册

一、综合规定

1.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丽委办〔2000〕29号2000年10月30日

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

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职能管理和机构人员配置。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核算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算中心人员原则上从财政局内部和现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择优选调。

  

(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范围和核算内容。

单位范围:

市本级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为经费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核算内容:

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预算内外经费、上级拨入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单位经管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专项资金。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时间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从11月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计划分批进入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首批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名单附后,今后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名单授权市财政局公布。

  (四)会计核算中心与单位的职能划分。

核算中心履行单位会计职能,统一办理进入核算中心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审核和监督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负责进入核算中心单位的会计指派,并按规定对单位有关财务资料保密。

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现行的财务管理和统计职能不变;综合财政预算包干办法和预算外资金集中统管办法不变;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五)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内容。

  1、统一办理资金结算。

单位的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由中心统一办理。

距离核算中心远的单位,实行核定备用金制度。

按照单一帐户制要求,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帐户。

进入中心单位的原有银行帐户,自纳入中心之日起只进不出,原帐户资金划转核算中心统一开设的帐户。

单位原银行帐户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销户。

  2、统一发放工资。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编制限额内的干部和正式职工工资由会计核算中心按编委、人事部门审定的范围、标准统一发放,承办银行为每位干部职工在银行设立工资帐户,每月直接将工资发入个人工资帐户。

  3、统一会计核算。

各单位不再设会计出纳,其职能由核算中心履行,单位设报帐员。

核算中心负责审核单位原始凭证,办理资金结算,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单位报帐员负责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办理单位经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4、集中管理会计档案。

单位进入核算中心后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和管理。

  5、统一财务公开。

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组建计算机网络,定期用书面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单位和有关部门统一报送财务公开报表。

单位联网后可按权限在各自的电脑工作站上查询本单位财务数据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改革和强化财政管理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财政、人事、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使我市的财政管理和理财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

第一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2.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批复》

 

3.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的批复》

丽编〔2001〕1号2001年5月30日

 

4.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二、工作程序

1.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往来款票据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2〕5号2002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往来款收据出售、结报、核销等工作的内部管理,有效监督单位往来款收据的合法使用和往来款的及时、足额入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往来款是指单位和部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发生的资金往来、暂收暂付等款项。

第三条中心审核员要认真监督单位合法使用往来款收据,确保收取的每笔往来款全部缴入中心账户,对用往来款收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款项要暂予挂账,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综合处,经批准后将违规收取的款项直接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条往来款收据统一由中心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市财政局综合处领取,并出售给集中核算单位,收据的一次出售量一般不得超过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票量。

第五条收据管理员在出售往来款收据时要认真登记《票据准购证》和《单位往来款收据出售登记表》,代收的票据工本费应保存在保险柜内,工本费收入每超过1000元或每开完一本工本费收据结报一次。

第六条单位往来款收据的核销由中心分管审核员负责,审核员根据往来款收据报查联与财务主办提供的存根联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本收据封面加盖“已审核”章和审核员印章后返还给财务主办。

审核员在核销后还应填写《单位往来款收据核销登记表》。

第七条收据管理员凭已核销的往来款收据存根联向财务主办出售新的收据,每核销一本,方可再售出一本。

第八条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往来款收据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确认无误后,将代收的票据工本费划转给市财政局综合处。

第九条往来款票据的管理情况作为中心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往来款收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会综〔2003〕13号2003年9月28日

各科室:

为妥善解决往来款收据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做好服务,现对往来款收据的管理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准购限量。

由审核员根据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量核定,在《准购证》封二加盖的印章(印模附后)中填写“准购限量”,并签名。

单位在准购数量内凭《准购证》向总出纳购买往来款收据。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准后,可以在核定的准购限量外购买往来款收据。

1.遇突发性事件需一次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2.季节性增加往来款收据用量的;

3.因特殊原因致使原往来款收据不能及时核销的(未核销收据在三份以内)。

三、超购数量在5本(含5本)以内的,由分管审核员核准;超购数量超过5本,不满20本的,由审核科长核准;超购数量超过20本的,由分管主任核准。

四、对超过核定准购限量出售往来款收据的,相关核准人应当在《准购证》的“核定人”和“领购数量”栏中分别填入姓名和数量,总出纳据此办理往来款收据的发售手续。

五、为明确责任,单位经办人前来领购往来款收据时,要求当面查验收据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准购证》的“领取人”栏中签字。

六、结合往来款收据准购限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对单位往来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和往来款的缴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3.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丽会字〔2001〕6号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

(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三)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四)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五)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六)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备用金申请手续。

单位申请备用金,须一式三联填写备用金审批表,并经单位领导签批。

备用金审批表上必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代码、申请时间、申请的理由、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备用金的审核手续。

中心核给单位备用金的额度为该单位平均3-5日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中心审核员根据单位工作所需现金的实际情况和单位提出的申请金额,提出备用金审核意见。

中心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核定备用金金额。

第四条备用金的管理与归还。

中心审核人应建立所辖单位备用金清册,加强对单位备用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需增减备用金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对单位发生撤并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单位结清账务,归还备用金。

4.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现金借款制度

丽会字〔2001〕7号 2001年11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的借款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借款的范围。

当单位发生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而又急需使用现金时,可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借款。

单位应通过转账支付的,不得借取现金。

第二条借款申请手续。

单位申请借款,须一式三联填写借款单,并经单位领导签批。

借款单上必须写明借款单位名称、代码、经办人、借款时间、借款的理由、金额、经费性质、归还时间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三条借款的审核权限。

单位借款必须经中心审核员审核后方可借出。

其中借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审核科审核员核准;借款超过1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由审核科科长核准;借款超过3万元的,由中心主任核准。

第四条借款的管理与催缴。

审核员应加强借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单位借款台账,逐笔登录每笔借款。

每月结束后5日内,应对上月未还借款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催缴。

在上次逾期借款尚未归还前,原则上不办理再次借款业务。

第五条借款的归还。

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后,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借款结报手续。

财务主办凭报销单据抵还借款,如报销额小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部分借款,同时交存剩余的现金;如报销额大于借款额,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并报销少借的金额;如报销额与借款额相同,则以报销单据抵还全部借款,不必通过现金结算。

5.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管理制度

丽会〔2002〕24号2002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掌握资金运行动态,确保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账,是指中心基本总账户、基建总账户和单位分户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银行结算专柜之间,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账工作,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写《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账备查登记表》。

第四条审核科工作要求:

1.录入凭证,不得随意更改系统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时间的,应征得总出纳同意,经登记后方可更改。

2.每天下班前,应将当天已录入的所有单据交给总出纳,若发现已录入单据有误或有其他情况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将有关情况和相关单据的金额抄告总出纳,以便统计未达账项。

3.对银行已入账的收入单据,在收到银行回单后,原则上应于当天以收入入账,不得冲减支出。

4.预算内、外拨入经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把单据统一汇总后交总出纳;若同一单位多笔收入合并计账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5.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结算方式(现金、内部转账、外部转账)、金额、单据类型(收入单、支出单)等内容。

若发现已录入并经审核的单据有误,应及时转告总出纳;对银行已确认的单据原则上不得进行反确认操作,若确需进行反确认操作的,必须经主任审批同意后,由总出纳通知银行专柜办理,并登记备查。

6.中心基本总账户、基建总账户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不相等时(除未达账项外),应配合总出纳认真查找差错的原因。

第五条核算科工作要求:

1.对审核科移送的单据应认真复核,发现录入的单据与原始凭证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审核员和总出纳,并登记备查。

2.每月与审核员核对所分管单位的当月存款余额数,若余额不相等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填写《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月份单位余额内部核对表》,于每季终后5天内交给总出纳备查。

3.每月按时向单位提供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与单位核对存款余额账户,若出现余额不相等时,应查明原因,并向单位作出解释。

4、核算科长每月10号前与总出纳核对总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银行和银行专柜工作要求:

1.应在每天下班前半小时将当日所有收入回单反馈给中心总出纳,并于次日上班时提供前一天的银行对账单和资金余额数,盖章后交总出纳。

2.对于支出单据,银行专柜应认真核对中心印鉴和审核员印鉴,先确认后付款,确保资金支出安全。

3.中心工作人员到银行查阅相关单据、核对有关账务时,银行相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并认真查找及时反馈查找结果。

第七条总出纳工作要求:

1.认真核对审核员送交的各类单据,发现有误时,应立即告知经办的审核员,以便及时更正。

2.应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和银行余额数,每日上午上班时核对前一天中心账务,并统计出未达账项,填写《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总账户每日余额对账调节表》,交综合科长审核确认。

3.中心基本总账户、基建总账户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不相等时(除未达账项外),应及时查找产生差错的原因,并登记备查。

4.认真整理装订各种单据、银行对账单、《总账户每日余额对账调节表》、《月份单位余额内部核对表》、《对账备查登记表》,并于每半年后15天内移交档案室管理归档。

第八条对账工作列为科室年终考核和个人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6.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远程报账管理办法

丽会字〔2001〕15号2001年12月11日印发

第一条远程报账是指集中核算单位财务主办将本单位的报账数据通过计算机和电话线直接传送到会计核算中心数据服务器,财务主办到中心报账时,审核员直接从服务器调出数据进行审核,减少财务主办等候时间的一种报账方法。

第二条需开通本服务的单位,要向本中心提交申请书,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的软硬件配置、业务量等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开通。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全称、单位代码、财务主办或操作人员姓名、单位电脑配置等。

申请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硬件配置:

486以上计算机,内置或外置调制解调器。

2、软件配置:

Windows95或以上版本操作系统,需装有IE5.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软件。

3、有懂得电算化操作及报账业务的专门人员进行远程报账。

第三条申请得到批准确认后,中心将告知远程拨号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和密码,并分配一个远程录入权限及远程报账登录密码(可以自行修改)。

第四条远程报账的使用方法:

1、在拨号网络中建立一个新连接,使用给定的拨号号码、用户名和密码。

新连接建成后,就可以使用拨号连接连上核算中心的计算机。

2、拨号连通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

//192.168.0.2/uferp,回车后浏览器就会打开核算中心的用友财务软件。

由于数据传输量较大,所以第一次进入时需要稍等一段时间,等显示完成后,点击登录单位边上的带有“…”的按钮,找到本单位。

按“确定”,然后输入操作员姓名和密码登录。

3、进入系统后,点击“报账中心”→“远程录入”就可以看到右边的“单据录入”界面,由于拨号连接的速度所限,需要等待几分种才能完成显示过程。

4、显示完成后,依次点击上方的“增加”和“增一行”按钮进行单据录入,录入完毕后应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具体的使用方法可以咨询中心审核人员。

5、更改登录密码。

在屏幕左边点击“系统管理”→“系统工具”→“更改密码”。

但这里不能更改“拨号连接”的密码。

第六条为保证集中核算单位的数据安全,用于报账的计算机应确保没有计算机病毒侵害,且须妥善保管密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远程报账系统。

如果忘记或泄露密码,请立即报告本中心。

第七条不按本规定管理计算机或非法进行远程报账操作造成单位数据丢失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本中心将取消对该单位的远程报账服务业务。

 

7.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丽会字〔2002〕12号   2002年9月29日印发

第一条为使合理化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化建议的范围包括:

集中支付、统一核算工作;内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提交流程。

1.合理化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科负责。

2.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工作单》,要求非相关事项或问题一事一议,写明标题、存在问题、合理化建议内容,并注明所在科室、建议人姓名和建议日期。

3.《合理化建议工作单》交建议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综合科登记编号。

对重复提交或所提建议已有解决方案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建议人。

4.综合科应及时将《合理化建议工作单》送交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方案,退回综合科,然后定期报主任签署意见。

5.对于重大问题或疑难事项,通过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干部职工大会讨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后由主任签署意见。

6.综合科按主任签署的意见反馈给建议人或职能科室经办人承办。

7.办人解决问题或完成事项办理后在《合理化建议工作单》中填写办理情况。

第四条考核计分办法。

1.由中心主任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合理化建议考评小组”,负责对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考核评比。

2.计分标准为:

经登记的合理化建议每条得1分;合理化建议被采用的加1分;被评为年度最佳合理化建议的加3分。

3.合理化建议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评比方法。

每年终后40天内,由考评小组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考评,并对先进集体和最佳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

1.考核得分第1名的科室为合理化建议工作专项先进集体;

2.根据合理化建议的质量和取得的效果,评选最佳合理化建议3-5条。

第六条合理化建议考核结果作为科室年终考核和个人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8.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内部操作规定

一、根据“城市建设财政扶持周转金的操作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设立“市财政扶持周转金专户(单位代码0050500)”,专门核算从核算中心总账户调剂的财政扶持周转金的收付业务。

三、核算中心“市财政扶持周转金专户”授权透支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权透支控制额度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参数设置。

四、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五、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借款不计利息。

六、财政扶持周转金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使用并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心仅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七、核算中心凭“城市建设财政扶持周转金审批表”和市国资公司的拨款申请单办理资金支付。

八、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专户”借出周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

暂付款-***

贷:

银行存款

九、收回周转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暂付款-***

一十、“市财政扶持周转金专户”纳入中心汇总报表。

一十一、总出纳要实时做好资金余额监控,金额不足时,及时提出抽回财政扶持周转金的申请。

一十二、中心专户分管人员要对即将到期的核算中心财政扶持周转金进行催收,确保资金按时归还。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9.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分析制度

丽会综〔2003〕15号2003年9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主要目标

第一条完善中心内部管理,增强对集中核算单位财务情况的全面了解,充分发挥核算中心的职能,规范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二条促进各集中核算单位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促进各集中核算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促进各集中核算单位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集中核算单位加强管理提供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分析有据。

财务分析必须建立在充分、可靠的数据基础之上,注意日常积累,加强对集中核算单位工作性质及财务状况的了解。

第五条方法科学。

针对不同的分析要求,科学、合理利用各种财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的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作出正确的评价。

第六条简练实用。

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内容完整,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建议合理,措施可行。

第三章 类型和要求

第七条财务分析主要分为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分析、个人收入分配情况分析、审计结论分析以及其他临时性专项分析。

第八条单位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支情况分析、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分析、工作建议等,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集中核算单位奖金福利等个人收入分配情况分析,每半年统计一次,要求于7月、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审计结论分析,根据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解释,要求在收到相应文书后1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上级部门和领导临时要求的其他专项分析,按照交办人要求按时完成。

第四章 组织与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分析工作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财务核算科具体负责,其他科室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单位年度财务分析,需经核算科长审阅后加盖中心公章,交综合科统一邮寄;其它分析需报中心主任审阅,由综合科对外报送。

第十四条中心每年将组织人员进行财务分析工作抽查,结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10.丽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丽会综〔2002〕23号 2002年12月27日印发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单位和干部职工的各方面情况,保证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部门或组织重大事项、个人重大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中心报告。

第三条部门或组织重大事项有: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季度工作目标;

3.月份工作计划和小结;

4.科室召开会议或组织政治、业务学习;

5.党、团、工、妇组织的各项活动;

6.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失误、成绩等)。

第四条个人重大事项是指: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装修、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2.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3.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职工误解和家庭某些困难,需要中心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

4.接受分管单位的宴请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5.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6.婚姻、生育;

7.学历、职称、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本人住址变动;

8.直属亲属丧葬及主持操办丧事的情况;

9.加入其他党派和社会团体及任职情况;

10.其它突发性事件或自己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部门或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其中:

月份工作计划和小结按规定格式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采用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形式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月份工作计划和小结的标题定义为《月工作报告》,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副标题为(科室名称),宋体二号字、居中;正文第一部分汇报上月工作情况,第二部分汇报本月工作计划,仿宋体三号字,段首空两格。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时间:

(一)部门或组织重大事项

1.年度工作计划,上年11月30日前上报提纲式初稿,12月20日前上报最终定稿;

2.年度工作总结,本年11月30日前上报提纲式初稿,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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