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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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为了把好客运站源头管理,特订立本制度:
一、车站出站口门卫为车站进站客运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具体责任人,谁放行,谁负责。
二、凡进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均为被检查对象,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
强行冲关的,一是作停班处理,二是报请当地运管部门处理。
三是终止进站经营合同(协议)取缔其进站经营资格。
三、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
当班责任人必须上车清点车上实际人数,核实。
对超员、超载车辆出站。
当班责任人要上车查看,对携带危险三品的车辆,坚决不准放行。
五、严禁漏报、漏检车辆载客出站。
六、严禁准驾不符的驾驶员当班出站,严禁当班驾驶员酒后驾车出站,严禁无证人员当班驾车出站。
七、严格按出站检查登记表要求,作好记录,当班车驾驶员要亲笔签名,登记表要归集,整理保管。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谁放行、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员工保险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养老保险
1.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企业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生育保险
公司按照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按时为新入职员以及离职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转入和转出。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七条 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
第八条 疾病保险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00%的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的疾病救济费。
3、员工死亡,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个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个人,发给
12个月的标准工资。
4、给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第九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间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是的伤害。
4、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因公负伤医疗结束后就病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6、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共组。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的。
9、因严重医疗事故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参加企公司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的。
11、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的。
12、各种职业病的伤害。
13、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事件持续到医疗终止时为止。
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为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火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残疾,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的工资,应发给因公伤残补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车辆保险制度
1、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全额商业保险,每年到期续保,严禁脱保。
2、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和经济状况,要求第三者责任险没车不少于50万元,乘员险每座核定不少于5万元,车身险不低于车身现实价格。
3、新车入户、年审必须按照规定险种保全保足,保单交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年审和入户手续。
4、每台车的保险单复印件应存档备查,由公司货运部简历保险台长备查。
5、随着国家车辆保险品种变化和费率变化等,公司随时做出相应调整。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准确,客观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激励员工,同时为员工的薪酬、任用、奖惩、培训等人力资源决策提供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2)绩效考核的原则:
岗位适用的原则、便于操作的原则、分层级考核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车队所有员工(队长除外)。
(4)绩效考核工作由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分管队长负责具体执行,经营副队长负责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的执行。
二、员工绩效考核级别划分
(1)队长负责考核书记、副队长、技术员;副队长负责考核分管班组长,班长负责考核员工。
三、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
(2)正式工:
7:
3
(3)劳务工:
7:
3
四、月度绩效考核
(1)正式工绩效考核。
(2)劳务工绩效考核。
(3)普通员工绩效考核。
(4)绩效考核表使用说明:
1)月度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
2)月度绩效考核由考核人做出评定,并上交分管队长审核,最后由分管队长上交队长审核批准,交经营副队长收集汇总。
3)凡是有行政检查记录2次以上和过失单的人员,在检查记录得分栏中只能按最低一档得分。
4)每月3日前由各负责人组织考核完毕将考核结果公示并上交经营副队长,经营副队长及时汇总保管兑现。
5)考核人依据考核表的考核项目对被考核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被考核人员对每一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对员工的出色表现或重大失误给予简要说明。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
2、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
3、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
4、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5、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
6、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
7、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8、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LNG车辆装卸作业。
9、严禁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10、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1-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有关术语解释
1、本禁令中的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气站、气站库以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2、本禁令中的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3、本禁令中的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驾驶行为。
4、本禁令中的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
5、本禁令中的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
6、本禁令中的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7、本禁令中的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LNG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其他物品。
8、本禁令中的车辆是指包括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9、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本禁令中的车辆是指包括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
9、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7)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车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车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通过加强对车用物资采购的管理,以高品质、高速度的采购来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和维修进度,达到提高资金周转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为运输服务的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车用物资采购管理。
2、职责
(1)综合部是负责车用物资采购、领用、管理的归口部门。
(2)部门主管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及落实。
(3)总经理负责大额采购的审批。
(4)仓库保管员负责车用物资的入库、发放、管理。
3、程序
(1)物资采购采取计划采购和临时采购相结合的原则,以计划采购为主,对需要量少的配件,采取临时采购方式,以减少库存积压。
并根据车辆的更新换代,及时调整库存结构。
汽车管理员根据汽车需用配件品种多、规格多等特点,按储备定额规定,提出汽车配件和辅助材料的月度采购数量,由综合部主管进行平衡,拟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经综合管理部主管定采购金额,严格按计划开支。
(2)物资采购要严格遵循比质比价,择优进货的原则,减少流通环节,节约采购成本。
(3)采购的配件和辅料必须保证质量,用途不明不购,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购。
副厂件的采购需经部门主管同意,以免影响生产造成配件和物资积压。
(4)批量采购物资在5000元以上,要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对价值高的总成件或单件物品在价值2000元以上,需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5)物资采购渠道原则上在已确定的供应渠道采购,新开拓的物资批量采购渠道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向上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确定。
(6)对于需要量大的配件,应尽量选择定点供应直达供货的方式,选择资信程度好、质量保证的供方。
(7)配件的质量管理
(8)配件质量好坏关系到的车辆维保的质量、企业的信誉。
配件质量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A采购环节;B入库检验环节;C装配检验环节。
以确保不合格配件不装配使用。
(9)提高采购人员,仓库人员的配件业务素质,严把物资采购质量关,要杜绝采购假货和伪劣配件。
(10)对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从发现问题的三日内采购员必须与供方进行交涉,要求退赔。
(11)采购时间的管理
(12)在衢州范围内采购物资须在2小时内采购到位,如说明是急件的必须急事急办。
(13)在浙江省范围内采购物资不得超过3天,在省外采购的物资视距离而定。
(14)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采购的物资,必须向部门主管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与答复,必要时以书面形式。
(15)汽车用油的采购执行《油料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厂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
厂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目标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奖励的对象为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购置必要用品。
第五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为两万元,由安全投入资金组成。
每年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充,保持总额不变。
第六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则;
3、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1、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规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管理、市场准入关、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站场安全监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情况。
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
厂运输主管部门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厂部;
2、厂成立评审组负责考核初评工作;
3、评审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查;
4、分管负责将考核审查意见提交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5、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全厂,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九条、厂部每年下达一次基础工作目标和安全效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
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效果分值为30分。
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制)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综合评分居全省前两位的为优秀;第三至第八位的为良好。
考核当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次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行车事故,或三次每次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厂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依据考核等次,对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奖惩:
1、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返还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返还其当年上交的风险抵押金。
2、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考核为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
厂将加强检查监督,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厂部负责解释。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
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
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
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
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
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
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
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
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
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公交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建立安全生产竞争机制,调动员工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