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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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

 

附件6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矿山、危化、冶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明确应急工作职责,增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框架下的部门预案,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在本省范围内处置和参与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执行《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1处置非煤矿山发生的重大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4.2参与处置的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4.3督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级别,见附件8.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

省安全监管局分管相关行业的局领导。

成员:

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办公室、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综合监管一处、综合监管二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职业卫生监管处的负责人,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机关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其他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

2.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了解事故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组织有关成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派出事故现场工作组,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有关地区的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6)组织或指导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2.2.1组长:

主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确定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副组长:

协助组长协调、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组长委托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协助分管领导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4办公室:

接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省安全监管局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吉林日报社、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掌控社会舆情;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防护装备、交通、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2.2.5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

指导应急指挥中心,及时组织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宜。

2.2.6综合监管一处:

协调提供有关行业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7综合监管二处:

协调提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8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提供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辅助储存)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提出现场救援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9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提供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提出现场救援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0职业卫生监管处:

协调提供事故单位职业健康相关信息,提出现场救援建议,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1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应急值守工作,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事故信息,调度、跟踪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值班信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规定,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省安全监管局应急通信畅通,并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应急救援大型设备的普查建档,建立数据库,并在应急救援需要时调集使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2.2.12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负责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协调有关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13机关服务中心:

配合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14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安排,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事故现场工作组

事故现场工作组是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2.3.1事故现场工作组组成

组长:

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

成员:

由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相关监管处(室)、应急指挥中心的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2.3.2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指示精神,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2)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核实事故基本信息、如实报告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3)提出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根据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调动外部应急救援资源;

(5)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2.3.3省政府启动《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后,事故现场工作组接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措施;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难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4)对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和后期评估分析提出建议。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3.1.1省安全监管局依托传真、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载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信息接收工作平台,并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3.1.2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预警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xxx。

3.1.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限,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时,可先简要报告,再补充报告。

3.1.4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3.2预警行动

3.2.1应急指挥中心对接收的事故报告和预警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分析,研究提出预警建议和应对方案,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2.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启动应急预警的决定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过传真、电话、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通知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2.3根据事故预警信息,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办公室调集车辆待命,做好人员防护用品等应急响应前的后勤保障工作;

(2)有关监管处(室)针对事故单位的行业、领域和事故类型,做好赶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有关事故预警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信息接转、信息移交等响应工作;根据事故信息,查调数据库有关数据,联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调集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4)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的事故预警信息,查调数据库存储信息,根据相关处室建议,联系有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做好赶赴事故现场的准备工作。

3.2.3事故风险解除后,预警取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3个级别。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接到事故报告,确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

(3)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的。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通过事故报告和事故预警信息显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

(4)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的。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通过事故报告和事故预警信息显示,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通过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

(4)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的。

4.2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程序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派出事故现场工作组;

(2)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通知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组成事故现场工作组;

(3)办公室调配提供交通工具、人员防护装备等。

(4)事故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情况;

(6)事故现场工作组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4.2.2Ⅱ级和Ⅰ级响应程序

(1)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2)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通知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情况;

(3)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应急工作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处和应急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有关监管处(室)提供事故单位有关信息,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5)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救援方案,确定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开展工作;

(6)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救援力量增援。

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7)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经过研判,事故可能超出或已经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报请省政府,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8)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3.2事故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后,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救援进展的汇报,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启动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指导现场人员防护、组织群众撤离、清理保护现场、消除危害后果的抢险救援程序。

4.3.3重点行业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见附件8.3;

(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见附件8.4;

(3)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见附件8.5;

4.3.4事故现场工作组人员防护。

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4信息发布

4.4.1事故信息发布坚持口径统一、客观真实、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4.4.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受省政府委托或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种途径主动、客观、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3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公众防范知识、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等情况。

4.5应急结束

当事故态势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通过集体评估,提出应急状态终止建议,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事故现场工作组人员撤离。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对救援行动过程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对救援行动进行真实客观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事故调查组。

5.2事故后期处置

事故现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后期处置,包括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指挥平台,网络通信连接,保障应急指挥车与指挥中心信号畅通,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并负责建立有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确保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的有效性。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非煤、危化、冶金),见附件8.6。

6.3应急专家保障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专家情况,确保应急救援专家信息的有效性。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非煤、危化、冶金),见附件8.7。

6.4应急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掌握可以调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建立调用工作机制,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及器材。

6.5应急经费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事故其他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培训和宣贯。

7.2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年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每年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实施一次应急演练(桌面、实战),并对演练进行评估。

7.3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人员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省级应急联络单位清单

8.3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8.4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8.5金属冶炼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8.6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矿山、危化、冶金)

8.7应急救援专家名单(矿山、危化、冶金)

8.8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

8.9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分析

8.10金属冶炼事故风险分析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附件3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一、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

(一)协调指导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搜救遇难遇险人员、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等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主管部门;

(二)注意保护可能受影响的军事、放射源、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全力消除危险,确保安全。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的信息综合工作;

(三)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应急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五)尽快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面,恢复原有生产系统功能,为应急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六)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须保障;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火灾爆炸、井喷、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严禁明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二、边坡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二)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三)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四)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五)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六)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七)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八)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三、透水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二)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三)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四)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五)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六)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七)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八)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九)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十)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十一)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十二)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四、冒顶片帮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二)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三)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四)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五)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六)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五、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二)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三)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四)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五)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六、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二)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三)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四)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五)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六)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七)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八)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九)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十一)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十二)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七、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要点

(一)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二)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三)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四)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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