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资福利有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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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资福利有关政策
【关键字】单位
工资福利有关政策
一、工资工作
(一)正常晋升工资
1、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级别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级别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期间实行以下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又功读并获得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制为两年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入的公务员(指有工作经历)试用期工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学历
专科
本科
双学士
学位等
硕士
博士
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4年以下
655
685
710
770
845
工作年限4-8年
687
719
745
808
886
工作年限8年以上
750
785
813
880
968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分别定为:
大学专科毕业生26-2;大学本科毕业25-2;获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5-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4-3;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2-1。
(二)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的。
期间执行以下:
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执行相应的标准。
按以下办法确定:
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获得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级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简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其在农村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为工龄。
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期满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见习)期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三)各类工资变动情况
一、事业单位岗位变动后工资确定
(一)、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的人员,在本岗位类别内变动岗位后,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例:
某工作人员现执行助级工资,十二、590/10、197;2013年9月聘为中级十岗,从10月份起那岗位工资变为十、680,薪级工资不变。
(二)、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由技术工岗位聘用到普通工岗位或由普通工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三)、由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的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按原薪级工资额就近套入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其中,等于或超过半个薪级工资差的套入上一个薪级工资,低于半个薪级工资差的套入下一个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且原薪级工资额与新聘岗位薪级工资额相等的,执行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
例如:
某工作人员工资为高级工615,薪级工资23/409,2013年7月聘任到专业技术十岗、680。
从2013年8月执行新的岗位工资680,薪级工资确定如下:
409介于专技薪级19/391—20/417之间,417-391=26,半个薪级工资差为13,409-391=18>13,薪级工资确定为20/417。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后工资确定办法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后工资确定办法规定如下:
1、在机关之间变换工作单位的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公务员在机关之间变换工作单位后,职务没有变动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变。
变换工作单位后职务变动的,按照公务员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按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其中,如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或由非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工资不变。
2、在事业单位之间变换工作单位的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变换工作单位后,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没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
变换工作单位后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由机关变换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1)、公务员由机关变换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职务变动等因素,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
例如:
某工作人员1998年大学本科(四年)毕业后在机关参加工作,2003年5月任副主任科员,2013年3月到事业单位工作并聘用在8级管理岗位。
薪级工资先根据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套改年限(13)、职务及任职年限(4)等情况,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的薪级工资为13级;再考虑2006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薪级的因素,2006年工改以来7个考核年度,确定其到事业单位后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为20级。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职务变动等因素,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最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专业技术岗位的薪级工资。
(2)、工勤人员由机关变换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等因素,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
例如:
某工作人员1983年高中毕业后在机关参加工作,2004年5月任高级工,2013年8月到事业单位工作并聘用在技术工三级岗位。
薪级工资先根据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套改年限(24)、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3)等情况,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的薪级工资为19级;再考虑2006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薪级的因素,确定其到事业单位后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为26级。
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等因素,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最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薪级工资。
例如:
某工作人员1983年高中毕业后在机关参加工作,2004年5月任高级工,2013年8月到事业单位工作并聘用在八级管理岗位。
薪级工资先根据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套改年限(24)、技术等级及任职年限(3)等情况,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为19级;再考虑2006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薪级的因素,推算出2013年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为26级(478);最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到事业单位后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为22级(471)。
4、由事业单位变换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1)、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变换到机关工作并完成公务员登记后,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的级别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职务变动、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因素,按照公务员级别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级别工资。
例如:
某工作人员1986年大专(两年)毕业后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1999年任副科,2013年8月到机关工作并任局长(正科)。
级别工资先根据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套改年限(23)、职务及任职年限(8)等情况,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的级别工资为21-5;2008、2010年分别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到21-7;2012年套改年限达到28年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一个级别到20-6,同时又晋升一个档次到20-7,2013年再考虑晋升职务相应晋升一个级别的因素,确定其到机关后的级别工资为19-6。
在事业单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的级别工资,其中,套改职务按本人学历享受公务员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确定,任职年限从本人取得该学历当年起计算;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学历变动、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因素,按照公务员级别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级别工资;最后根据公务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新任职务的级别工资。
其中,新任职务高于按本人学历享受公务员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每高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晋升级别后仍达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例如:
某工作人员1986年高中毕业后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1990年取得本科学历,2003年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没有行政职务),2012年8月到机关工作并副局长(副科)。
级别工资先根据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套改年限(21)、职务及任职年限(以本科学历享受工资待遇的科员职务计算),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的级别工资为23-5;再考虑2008年套改年限达到23年,符合滚动升级的条件,其级别工资晋升为22-4;2008年晋升一个级别档次工资22-5;2010年、2012年分别晋升一个级别档次工资到22-7,2012年8月根据上述每高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的办法,确定其到机关后的级别工资为21-6。
(2)、工人由事业单位变换到机关工作后,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按本人的技术等级确定。
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的岗位工资;再考虑工改后年度考核、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等因素,按照机关工人岗位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岗位工资。
普通工人,先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的岗位工资;再考虑工改后按年度考核正常晋档等因素,确定其岗位工资。
5、由企业变换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资确定办法
(1)、由企业变换到机关工作的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到机关工作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岗位工资)。
(2)、由企业变换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先按本人在企业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岗位),模拟套改出2006年7月1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的薪级工资;再考虑工作表现、职务变动、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推算,确定其薪级工资。
如变换到事业单位后新聘岗位与本人在原企业的岗位不是同一岗位类别,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其应执行的薪级工资标准。
(3)、由企业变换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企业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任职时间,须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认定。
企业技术工人变换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在模拟套改时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考年限条件对应等级的下一等级进行套改,任职年限按3年以下计算。
(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确定办法
1、公务员职务变动后工资确定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因机构变动、中央和省委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转岗、达到中央和省委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等组织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因考核不称职、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不处分或免予处分以及其他个人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执行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
公务员由较高职务改任较低职务的(受处分人员除外),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降低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工资确定办法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按新任技术等级(职务)确定,岗位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普通工转为技术工后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从考核合格的下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
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先按初级工模拟套改出本人2006年7月1日的岗位工资,再考虑工改后按年度考核正常晋档等因素,确定其岗位工资。
二、福利工作
1、现行福利制度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制度是对原住宅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由单位直接发放住宅采暖补贴。
根据邹财行[2005]12号文件规定,发放采暖补贴标准是:
处级(高级)1700元,科级(中级)1300元,一般人员(初级)1100元;发放采暖补贴得范围: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含离退休人员)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对象:
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子女、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习(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根据济人字[2005]34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照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根据鲁人社发【2012】23号文: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2013年我市执行标准为705元/月。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情况: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0%;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③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20%;④兼有以上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力口。
(3)丧葬费标准
根据济财字[2003]18号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逝世的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包干使用。
(4)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鲁民【2012】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鲁民[2007]4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5)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资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资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6)婚丧假、产假
根据鲁劳总薪字[1980]29号文件规定,婚丧假1—3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目前,我市执行六个月),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具体计发办法,按1994年2月24日人事部关于女职工产假期计发工资问题通知),福利待遇不变。
三、离退休工作
1、退休条件
公务员: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事业单位干部: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工人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费构成: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费比例按工作年限计发:
(1)公务员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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