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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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doc

  

  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

  办理深圳户口,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最便捷的方法你懂得

  办理深圳户口深圳市计划证明办理最便捷的方法!

  2013年办理深圳户口计生证明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如何准备,深圳市计生证明也是在办理深户其中流程最麻烦,碰到情况问题最多的,希望以下流程能够解决大家的问题。

能够帮助大家在2013年积分入户调干过程中顺利办理,欢迎转载!

如有其他疑问可留言及时回复!

  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须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未婚、未孕、未曾生育的调干人员、积分入户人员须提供此表,并由调出单位(户籍所在地居会)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此表不得自行涂改,有效期为6个月。

  注未婚、未孕、未曾生育的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此表。

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人或配偶已孕、已生育的应届毕业生、调干人员、积分入户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此证由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效期为6个月。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办理此证明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

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

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

  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办理此证明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⑵全家户口本。

  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上下载)。

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⑷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⑸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如无二孩准生证或无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⑹节育证明。

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⑺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⑻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凡怀孕或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怀孕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含双胞胎),须提供拟入户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名子女均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

  人才引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

  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二)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

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办理一岁以内

  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

(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

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

  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

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

  龙岗区各街道办事处地址电话一览

  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三)

  计生证明办理流程(2014年1月26日星期日整理)

  户口迁出

  1,A,未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复印件

  

(2)如果代办,则需要手写一份《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到南山民政局填写一张申请单

  ->

  2,A,未婚人员

  

(1)《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B,已婚人员

  

(1)全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都要户主页及本人页)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女方最近三个月内的查环查孕单(区级以上医院)原件复印件

  (4)全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3,A,未婚人员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未婚证明》原件(所有材料不需要复印件)

  B,已婚人员

  

(1)全家身份证原件(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2)全家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女方查环查孕单原件

  (4)结婚证原件

  办理完成。

  户口迁入

  1,

  2,去居住地社区窗口登记核对全家信息。

(这个我没有亲身经历过,你要去窗口问清楚你

  的情况需要做哪些登记。

  3,A,未婚人员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如是女生,则需查环查孕单原件复印件

  B,已婚人员

  

(1)全家身份证原件(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2)全家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女方查环查孕单原件(复印件)

  (4)结

  4,办理完成。

  其实迁出迁入的流程基本上一模一样的,迁入的要是不清楚,看迁出的即可。

  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四)

  深圳户籍的儿童无需查验其父母的计划生育材料。

3非深圳户籍的儿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如果母亲是深圳户籍持全家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女方、一寸近期彩照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交查环查孕单如果男方是非深户的还需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及再生育审批表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已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母亲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验证盖章。

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②如果母亲是非深圳户籍的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后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③如果母亲是非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学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后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④父母离异且儿童判给父亲抚养父亲尚未再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和《离婚证》也需要提供计生证明如父亲是深户持全家户口本、离婚证、身份证男方、一寸近期彩照需到父亲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如果父亲是非深户需持以上证件到父亲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开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并收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⑤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还应提供儿童户籍地全额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票据。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流动人口子女该生回原籍申请学位。

4父母双方或一方及儿童均台湾籍人士者不用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如果只有儿童是台湾籍但父母双方均为深圳籍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属内地户籍必须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

5母亲是现役军人、港、澳、台、外籍人士可不提供计生证。

网上填表时“计划生育证明号”统一填写为“000”。

  深圳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五)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全家户口本;

  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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