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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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讲工时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一、工时法律制度
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三、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一、工时法律制度
(一)工时概念及特点
1、概念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包括:
(1)工作日(一昼夜之内),可以通过合同协商,但国家法律规定最基本的,8小时最普遍;
(2)工作周(一周之内),各国不同,48、44、40,最低30小时—冰岛。
理解: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之外,还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银行柜台、公交车等)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定期体检占用的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时间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2、特点
工作时间制度立法目的的双重性: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如果工作日较长,则工作天数减少,不能超过周总量)。
(2)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
(3)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制度,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如计件)
(二)立法概况
1、国外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此后各国开始立法,但一般都从工时开始)
——“国际劳动节”的来源(1886芝加哥全国性大罢工,承认八小时工作制,为巩固大罢工的成果,共产国际在召开国际代表大会时通过五一国际劳动节,很多国家写入劳动法)
现在世界各国在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日的基础上,又相继缩短工作周,成为当时工时制度改革和工时立法的主要趋势。
几乎每个国家都要进行工时立法,对于一个劳动者,工作时间既可以作为劳动者社会贡献的标准,且是报酬的依据,非常重要。
2、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工作时间的公约已达十多项,主要内容:
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小于8小时工作日(减为40小时):
煤矿、玻璃厂等
3、中国
我国工时制度立法晚于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19世纪中叶,产业工人在我国出现后,工作日通常为12-14小时
1922年日班8小时,夜班6小时
共同纲领:
6-10小时
1960年中共中央文件明确提出8小时工作日
1994年国务院颁布规定(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单双周)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发布了实施办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规定,44小时-40小时
为了与这些规定相配合,劳动部公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与《劳动法》同时实施。
结论:
第一,工时立法是现代劳动法内容体系中最传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部分
第二,缩短工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
第三,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不可能很快缩短。
中国基本上过了过渡期,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加班加点仍然普遍)
第四,工时的缩短,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
第五,各国现有的工时立法或关于工时的现行劳工标准正日益受到挑战。
(挑战来自经济发展,就业结构的改变,灵活用工形式的出现,如弹性工时制、非全日工作制和临时工现象,包括劳务派遣,还有一种情况——远程工作,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三)工作时间制度种类(中国)
标准工时;缩短工时;计件工时(标准工作时间中所完成的定额);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
1、标准工时
标准工作时间,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最高的从事工作的时间。
特点为
(1)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一个国家的工时状况
(2)以每日8小时为基准,并确定工作时数
(3)是其它工时形式存在的基础
中国:
日标准工时8小时,周标准工时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
250天除以4=62.5天
(3)月工作日:
250天除以12=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缩短工时
在特殊情况下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
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
(1)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
适用范围: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繁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怀孕女职工;其他依法可缩短工时的职工。
(2)严格审批手续
(3)凡是已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为实施缩短工时制的行业、企业或岗位,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强制推行缩短工时制
3、计件工作制
已完成工作定额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
两个基本内容:
(1)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标准工时制度规定的实践标准,按40小时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但平均每工作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50条
4、不定时工作制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是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职工: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必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短于标准工作时间的,也不扣发劳动报酬。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日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影响或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发150%的加班加点工资;轮班:
轮到普通的休息日不给加班工资,但轮到法定节日,发300%的加班费(依据:
尽管已经休息了,但是节日气氛是补不回来的)
6、非全日制工时制度(见《劳动合同法》)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意义
1、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休息时间和休假都是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广义休息范畴
但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所指,各有特点:
休息时间—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休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给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
区别:
(1)休息时间的总量要大于休假
(2)休息时间固定且普遍存在,而休假除法定节日外,不具有固定性且享有的程度不同
(3)休息不带薪,而休假一般都带薪
(4)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价值(人文等)(而休息一般考虑身体上的休息)
2、意义:
休息和休假关系劳动者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1)恢复劳动力
(2)提高生活质量(3)提高素质(充电、培训)
(4)实现全面发展(改善家庭关系)(5)进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黄金周)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岗位上工作时的用膳(不得少于半小时,不算在工时内)和工间休息时间(算在工作时间内)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
(根据不同情况,正常的是晚上,不计薪,完全意义上的休息,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日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定的时间内休息。
4、法定节日(带薪)
考虑因素:
政治(国庆节)、宗教(圣诞节)、民族传统习惯(春节)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2007年12月16日再次修订)对法定节日作了具体规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逢周六、周日,在工作日补回)
新年(1月1日)、春节(除夕到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天)、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2、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上限?
联合国45岁以下)
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D、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5、年休假
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由1936年ILO《带薪年休假公约》(52号)所确定,1952年《农业带薪年休假公约》(10号);1970年《带薪年休假公约(修订)》(132号);修订了前2个公约,适用于除海员以外的一切受雇人员
《劳动法》45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国际劳工组织6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性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08年1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已满20年的,15天
(3)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探亲假
计划经济的产物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一般要隔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根据1981年3月6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务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职工探亲假及其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已婚未婚不同,已婚探父母4年一次,未婚1年一次,已婚探配偶1年互相一次)
(2)探亲假期(探亲的时间基本上20天左右,包括路程)
(3)探亲假期待遇(保留基本工资,报销路费,火车硬座的价)
问题——造成新的不公平(已婚未婚不同,异地职工和本地职工的区别,过去计划经济无法选择工作地点,而现在市场经济可以自由选择,本地和异地的差别就不太公平;如无年休假,这个制度还是有必要的,有了年休假,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
7、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包括:
结婚假和丧葬假
我国目前婚丧假执行的依据是1980年原劳动总局和财产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授权单位批准决定1到3天的假期,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和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前往外地的,可根据路程另外给与路程假,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3天婚假;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地,另给与路程假;在探亲假(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劳动法》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产假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后哺乳期一年,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在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护理假(给父亲一定假期,日本,大公司强制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