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础与现场管理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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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与现场管理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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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与现场管理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7条等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
1.2.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负责人、部门(包括分厂、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
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4、19条
1.3.1.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设立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5、18条
1.3.1.2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⑤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22、43条
1.3.1.3安全生产责任书不齐全
企业应签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54、55、56条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等
1.3.2未对责任落实进行考核
企业应当建立机制,严格考核,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等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⒋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⒎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⒑应急救援保障制度;⒒三同时管理制度;⒓其它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等
1.4.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度规定执行或反映制度执行的有关记录不全面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未被教育改正等)
制度制定批准发布后,①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②按制度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台帐(即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及惩处等。
《安全生产法》第25、41、54条等
1.5安全操作规程
1.5.1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
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安全作业程序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4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等
1.6安全培训教育
1.6.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等
1.6.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者所持上岗证与实际岗位不相符等。
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及时按规定每3年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21条
1.6.3特种设备管理、检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证岗不符、或未按规定定期及时复审等)。
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复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1.6.5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如: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
①新员工的三级培训:
新入厂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②日常教育培训:
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③“四新”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④转岗和复工培训:
对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2-17条
1.6.6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或者填写内容不全面、签字不到位等。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有授、受训人员签名、记载培训内容和时间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卡及考核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持证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
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7.1未按规定排查事故隐患
企业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①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②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③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④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1.7.2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治理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和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16条
1.7.3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录入、上报。
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季度末25日至下月15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打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1.8相关方管理
1.8.1相关方资质缺陷,如:
未对相关方有关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等
1.8.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如: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务、承包、租赁等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9重大危险源管理
1.9.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如: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应按GB18218-2009对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与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1.9.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如: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包括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并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形成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等
1.9.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如: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1条等
1.9.4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设置不够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2条等
1.10劳动防护用品
1.10.1未配发或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存在缺陷,如:
未按有关标准配发,配发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配发超期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①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②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
3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完整
4劳保用品购置凭证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等
1.11应急管理
1.11.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1.11.2应急预案缺陷:
未制定适用的应急求援预案;未及时修订预案;未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
①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②根据规定和需要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预案(包括综合和专项)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主营收入≥30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19、29、30条,
1.11.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如:
未演练或演练针对性不强、或未对演练情况及时总结等。
①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27条
1.11.4未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
在显眼位置、值班室应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未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等。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9、12、14条
1.12.2未对发生的事故或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
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本单位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落实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
《安全生产法》第82、83、8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19、25条等
1.12.3未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警示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33条等
1.13安全投入
1.13.1安全投入不足
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③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④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⑤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⑥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及应急救援演练;⑦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仍员安全防护用品;⑧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使用;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13.2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险工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13.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不健全
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
财企[2012]16号
1.14职业卫生健康
1.14.1未按规定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
①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②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1.14.2对职业危害防治不到位。
企业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等
1.14.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
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还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③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等
1.14职业卫生健康
1.14.4未按规定告知、警示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
1.14.5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等
1.14.6未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等资料;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以及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5.职业卫生培训资料;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7.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有关备案等技术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1.15其它
其它管理上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设施、物料、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内容
检查标准
参考依据
2.1作业场所
2.1.1平面布局缺陷
①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厂区各建构筑物间的间距符合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工艺流畅、设备布置、物料堆放合理有序,间距符合有关要求。
《消防法》第19条等
2.1.2物料堆放杂乱
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等摆放整齐,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产品、原辅料限量存放。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等
2.1.3地面缺陷
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坑、沟、池、井等开口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护栏或盖板。
2.1.4安全逃生缺陷
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并畅通无阻,指示标识清楚醒目。
2.1.5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厂区道路设置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保持畅通,限速限高等安全标志到位;车间车行、人行通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无占用现象。
2.1.6安全标志缺陷
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
2.2设备设施通用安全措施
2.2.1合法性、外形、稳定、坚固性等存在缺陷
采购合格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可触及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
机床的各种管线布置排列合理、规整,防止产生绊倒等危险。
应安装稳定、牢固,运行时不应有引起移位、松脱、翻倒等危险。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2防护罩、栏、板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①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②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③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④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⑤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⑥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⑦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⑧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等。
2.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②安装牢固。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3工作梯、台、栏(包括设备、设施及建构物的)缺陷
①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防护栏杆,且应设中间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以及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②单梯段高度大于7m或攀登高度虽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时,均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直梯、斜梯、平台、护栏技术条件》等
2.2.4安全间距不足或未采取围栏隔离等安全措施
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不应存在挤压或剪切危险,否则应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5限位装置缺失
凡需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
2.2.6防松、脱装置缺失或部件、工件等装夹不牢固等
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或工件,应设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等),另外装置的连接件如键、销、螺母等齐全、完好,连接牢固。
2.2.7过载保护等保险装置缺失
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并保证其可靠有效。
2.2.8紧停装置损坏或缺失
设备设施操作位置及其它部位上安装的紧停开关应完好。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
2.2.9操纵装置存在缺陷
各操纵手柄、按钮、踏杆等完好、灵活可靠、标识清晰,有防止意外触动致设备误动作的安全措施,如冲床的双手操作铵钮、红外光栅、脚踏操纵的防护罩和防滑措施齐全有效并与手动操纵联锁等。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5.1、5.2、5.5等
2.2.10气压或液压系统存在缺陷
①液、气压系统应有防止超压的安全阀或调整压力变化的溢流阀。
②液压或气压系统的每一环路必须安装有效(定期校验、表面数字清晰、上限标示明显)的压力表,且应安装在操作人员易观察到的地方。
《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铸造机械安全要求》等
2.2.11其它安全措施缺失
如:
在装卸液压机的模具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栓;压铸机、加工中心等的安全门应完好并与制动电气联锁,等等。
2.3特种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3.1产品不合法
应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检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法》
2.3.2未取得使用证或未定期检验检测合格
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3安全附件缺陷或安全设施缺失等
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并定期校验、检测合格,在有效周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如起重机械保险扣、限位器、过载保护器、锁紧装置等。
安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4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当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3.5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复审。
2.3.6其它
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等。
2.4行业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4.1产品存在缺陷求
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或按有关标准制造。
《安全生产法》等
2.4.2使用不当
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