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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是

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关于起源的几种观点:

A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B“刑起于兵”C“刑起于苗民”D源于司法审判特点:

A较多的由国家来行使裁判权,基本不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如决斗)B借助鬼神来树立法的权威

法律形式:

1习惯法(主要)2制定法(禹刑——夏的刑书|法律体系的总称)3誓(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神圣坚定,不可撤回或更改)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司法地方司法官——士基层——蒙士审判原则:

与其杀无辜,宁失不轻,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夏代设置了监狱法律内容:

1《甘誓》2皋陶之刑:

昏、墨、贼、杀(“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的杀人)3《禹刑》4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法律形式:

1不公开的刑书(汤刑|商代奴隶法制泛称)2誓(同夏)《汤誓》()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训法律:

1《汤刑》商代成文刑书(狭义)2《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法律内容:

《汤誓》:

军事法规《官刑》:

三风十愆刑罚形式:

1肉刑——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刖/剕/膑、宫、大辟(死刑)2流刑——与后世不同,多为驱逐出境3赎刑——罚财产代替原有刑罚审判制度:

(重要案件)三级审判4徒刑——做苦隶——史与正的审理司寇复审最高——司寇三公参听的再审报商王批准司法低一级审判官——正、史地主与基层审判官——士、蒙士定罪特点:

天罚、神判作为权威的基础。

西周

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天命天罚(夏)明德慎罚礼刑结合礼与刑:

礼:

周礼赎刑作为一个制度的适用,应当是从西周开始的刑:

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扑(板子打)吕刑定罪量刑的原则三宥之法:

过失、弗治、遗忘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刺之法:

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罪不加刑”对老幼特别照顾2只是不加肉刑:

1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赦:

减刑刑罚/罚金免役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严与轻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名与罪名《周礼》——墨、劓、宫、刖、杀《吕刑》——墨、劓、剕、宫、大辟刑名《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扑(板子打)贱役——为官府做苦隶刑人——受过肉刑的人有些社会职业不能从事,只能去为官府做事,不如奴隶犯王命——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罪名杀越人于货——抢掠财物、劫杀人命放弑其君——尊尊民事规范西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大都归之于礼,民事法规极不发达.一所有权土地与臣民均归周王所有公田和私田客观存在西周后期出现比较激烈的土地私有化二债和契约债:

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主要)因侵权和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契约: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制作。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三婚姻制度一夫一妻(正妻)多妾(侧室)基本原则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采:

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

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问吉凶

婚姻六礼

纳吉:

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契约成立纳征/纳币:

男家送彩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不同时代、地区因人们的社会请期:

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地位和贫富程度有些许变化亲迎:

在确定之日,新郎去女家迎娶契约履行GameOver

不顺父母:

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

没有儿子,无子是绝嗣不孝淫:

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淫是乱族

并不是出现情况之一就必须休妻

七去/七出

妒:

妻子好忌妒。

妒是乱家有恶疾:

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

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离间亲属盗窃:

妻子偷东西。

“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

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回,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

妇女生存保障与更三年丧:

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

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

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义不可取夫妻应为一体

继承制度宗祧继承——身份地位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从周天王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最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

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的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1周王——最终决定权2大司寇——中央主要司法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法律、司法事物小司寇——大司寇的属官。

负责具体案件。

3地方司法官员——乡士遂士诉讼制度狱:

刑事案件,以罪名相告入钧金讼:

民事案件,以财货相告入束矢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用亲自出庭,但其下属须代为出庭。

他们也会受到严厉惩罚收到诰命的身份较尊贵的官员及妻子“辞听”(观察语言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面色,理屈则面红)五听“气听”(听喘息,无理则喘息)“耳听”(观察听觉,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观察目光,无理则双目失神)证据:

最初录口供;相关物证、书证等;盟誓

乞鞫:

宣读判决后,当事人认为不对或有冤屈,要求重新审理,有一定时限。

读鞫:

审判官作出判决后,当众宣布判决。

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

惟官:

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

利用职权,因个人恩怨(恩怨都有)改变一些审判记录惟内:

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

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惟来:

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监狱钧台:

夏台,囚禁过商汤,特指羑里:

囚禁过周文王,特指囹圄、圜土:

监狱的统称

春秋

各国的立法楚:

仆区法——严禁奴隶逃亡之法茆门之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内。

保障国君的安全晋:

第一次是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

该法可能未公布于众。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范宣子在晋平公时执政,曾制定刑书。

这部刑书“未尝宣示下民”当时并未公布于众。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郑:

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

公元前为郑国邓析所作。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叔向批郑国孔子批晋国反对者(旧贵族):

维护旧的制度,认为采用新制度会造成国家灭亡支持者(新兴地主阶级):

明确的条文有利于执法公正。

便于维护其私有权与其他权利,限制旧贵族权力。

公布成文法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建立。

为以法为治奠定基础。

战国

各国的变法魏国李悝《法经》经济上:

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以法治国:

颁布法典——《法经》楚国吴起废除了旧奴隶主的贵族特权明申法令,推行法制,整顿政治结构秦国商鞅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

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注意:

“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鼓励发展小农经济,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B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C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D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废井田,开阡陌;E鼓励告奸F行刑重轻”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注意: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李悝的《法经》第一篇《盗法》“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贼”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第五篇《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第六篇《具法》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法经》的本质和特点1.《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3.《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4.《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主要法律形式律。

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田律》《仓律》《金布律》(财政方面的律)《戍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尚未法典化。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令。

君主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文件。

效力高于“律”效力高于“效力高于制诏,皇帝命令的专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程、课、式、廷行事。

程与课,标准(《工人程》《牛羊课》;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法律文书的程式(《封诊式》;廷行事,法庭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

是秦代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法律的权威性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文告。

睡虎地秦简包括:

睡虎地秦简1摘抄的秦律条文,涉及到近三十种秦代单行法规;2法律答问;3《封诊式》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封查等方面的文书格

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4语书南郡守藤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具有法律效力。

以执法和违法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带有法家倾向。

5为吏之道对选任官吏的原则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对官吏的行为和思想道德修养作出原则性要求。

6日书古代选择时日、判断凶吉的实用手册,类似黄历。

法律内容刑事法规罪名1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

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A:

一般意义上的盗B:

共盗、群盗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5盗徙封偷偷的移动地标地界侵犯了他人或国家的财产权,或影响道路通行。

6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刑罚制度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主刑附加刑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不定刑期,以君主大赦令为终。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但是不能赎。

4、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阮,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3)“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9、废刑与夺爵——废刑,剥夺官吏的职位且以后不得再任。

夺爵,剥夺爵位。

10、谇——责骂

定罪量刑的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和故意与过失。

3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6自首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7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8连坐——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民事法规国家所有权:

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和各种公众设施所有权家户所有权:

生产、生活资料(土地、牲畜、房屋及其附属等)受到保护债权劳动一天抵8钱君主有最高的司法权和大案的最婚姻禁止娶逃亡妇女结婚和休妻须要向官方登记终决定权。

大案可指定大臣审理。

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乡无审判权司法制度廷尉——九卿之一,最高司法官中央丞相——最高行政长官,也负责皇帝交代的案件御史大夫——丞相之副,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地方郡守县令县丞协助诉讼制度1告——提起诉讼官诉: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类似近世的公诉举发:

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吏告发。

告奸是一种特殊的告诉方式。

自告:

自首或与自己有关的案件限制子告父母或奴隶告主人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2立案书写爰书、现场勘查一种司法文书,客观记载案情3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告发人、被告人被告人、证人)调查做审讯记录被告人对证为纠问式(问什么一定要答出来)一般不主张用刑主张实情4判决根据事实判决严格依法办事读鞫5再审乞鞫A:

只能在案件判决之后提出B:

若再审后认为不实,加罪一等C:

再审会派不同的司法官审理D:

肉刑犯若第二次提出乞鞫,则先执行肉刑再乞鞫E:

死刑犯不能由本人乞鞫,只能由其重要亲属。

且乞鞫不实,亲属有罪。

F:

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一年

两汉

立法概况一立法沿革初期总体说来向较为实用的方面发展A: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B: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所制,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成为汉律的骨干与核心。

、C:

韩信立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即《傍章》十八篇)刘邦之后修改苛法惠帝——十五税一废除了挟书律放宽一系列限制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复驰商贾文帝——三十税一取消了收孥制度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规定刑期废戍卒令景帝——减轻笞刑武帝至西汉末年国力强盛,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严刑峻法,任用酷吏张汤《越宫律》27+赵禹《朝律》6+《九章律》9+《旁章律》18=汉律主体60严刑峻法之表现:

《沈命法》督促官吏及时发觉缉捕盗贼腹诽之法对皇帝的不满未经过正当程序表达出来,即使不言也处死刑东汉时期小规模的修改,总体而言部分行法有所减轻以王莽政权为参照,多为政治宣传常下诏、大赦等形式修改法律或来解决法律断案轻重不齐的问题。

这也突出了皇权。

章帝——废宫刑狂臆(精神病人)杀人减刑母子兄弟可以代为受死刑对赃吏三代禁锢不保为官二法律形式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效力大于律3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爷爷认为曹魏时才出现)4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又叫“决事比”。

包括当朝案例与儒家经典。

5法律解释,律说、章句(对儒家经典更详细的解释)、故事(典型的判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不扰民,减轻刑罚和赋税汉武帝,摒弃黄老学说开始尊崇儒学,并将其官学化。

选官制度以利禄为诱饵,为了维护皇权和专制统治,实际上仍是德刑并用或以刑为主。

汉武帝强调大一统的法律措施:

1阿党、附益之法(前者表面针对诸侯的官员,实则针对诸侯;后者针对中央官员)2推恩令3《酎金律》

4《左官律》刑制改革文帝A废除肉刑并以其他刑罚代替B规定刑期景帝A两次下诏减少笞数B明确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规定行刑中部的换施行人。

刑制改革的意义1废除肉刑、徒刑有期化是法制的进步2刑法的意义由单纯惩罚犯罪增加了教育作用,给罪犯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3为后世较为宽平的新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法律原则A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B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先请示皇帝裁断)对贵族官员在法律上特权的保护司法监察制度司法机关廷尉——最高司法机关及其长官御史府——最高检察机关。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监察长官,也可参与重大案件审判地方基本延秦制郡县两级审判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要求在审案中既看犯罪事实,更多的要考虑主观动机。

评价:

是对不完备的严刑苛法的积极补充;造成官员擅断之流弊。

录囚汉仍有乞鞫,但是有效期改为三个月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体现了仁政秋冬季断狱行刑(儒家与阴阳家的结合)为了符合自然,不误农时,结合阴阳与季节,死刑的报批和执行均在冬季。

监察制度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为御史台的长官。

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

丞相府设丞相司直,专职监察所有官员。

各部派刺史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

京师附近地区设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

刺史司隶校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魏蜀吴西晋东晋宋、齐、梁、陈东魏北齐北魏西魏北周

法律沿革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北魏律立法概况魏国(汉末时期)临时法典“新科”“甲子科”科——独立性的临时法典,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以改变适应环境变化蜀国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吴国基本沿用汉制也造了科曹魏代汉后A:

《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1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

2删《厩律》,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3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4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B:

制定州郡令45篇。

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C:

确定了“八议”制度D:

刑罚制度的改革五刑(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晋朝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

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3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

依服制定罪。

南朝宋齐沿用《晋律》,梁武帝《梁律》,陈霸《陈律》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

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北朝《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20篇东魏《麟趾格》《北齐律》——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科条简要

(2)规定了“重罪”十条《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

为隋唐法典蓝本。

西魏《大统式》

北周《大律》25篇吸收了周礼条文繁琐不佳法律的主要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八议入律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北周律

A——议亲(皇帝亲戚)B——议故(皇帝故旧)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D——议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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