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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是.docx

1、中国法制是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关于起源的几种观点: A 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B “刑起于兵” C “刑起于苗民” D 源于司法审判 特点: A 较多的由国家来行使裁判权,基本不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如决斗) B 借助鬼神来树立法的权威夏法律形式:1 习惯法(主要) 2 制定法(禹刑夏的刑书|法律体系的总称) 3 誓(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神圣坚定,不可撤回或更改) 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 司法 地方司法官士 基层蒙士 审判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轻,刑故无小,罪疑惟轻 夏代设置了监狱 法律内容:1甘誓 2 皋陶之刑:昏、墨、贼、杀 ( “贪以败官”为墨,

2、 “墨” 是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 “杀人不忌为贼”“贼” 是 , 肆无忌惮的杀人) 3 禹刑 4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商法律形式:1 不公开的刑书(汤刑|商代奴隶法制泛称) 2 誓(同夏)汤誓 ( ) 3 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训 法律:1汤刑商代成文刑书(狭义) 2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 法律内容: 汤誓 :军事法规 官刑 :三风十愆 刑罚形式:1 肉刑墨(在脸上刺字) 、劓(割鼻) 、刖/剕/膑、宫、大辟(死刑) 2 流刑与后世不同,多为驱逐出境 3 赎刑罚财产代替原有刑罚 审判制度: (重要案件)三级审判 4 徒刑做苦隶 史与正的审理 司寇复审 最

3、高司寇 三公参听的再审 报商王批准 司法 低一级审判官正、史 地主与基层审判官士、蒙士 定罪特点:天罚、神判作为权威的基础。西周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天命天罚(夏) 明德慎罚 礼刑结合 礼与刑:礼:周礼 赎刑作为一个制度的适用, 应当是从西周开始的 刑:九刑 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 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 、扑(板子打) 吕刑 定罪量刑的原则 三宥之法:过失、弗治、遗忘 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 “罪不加刑” 对老幼特别照顾 2 只是不加肉刑 :1 2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赦:减刑 刑 罚/罚金 免役 区

4、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 要根据时势的变化、 根据国家的 具体政治情况、 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严与轻重 “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 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 刑名与罪名 周礼墨、劓、宫、刖、杀 吕刑墨、劓、剕、宫、大辟 刑名 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 、扑(板子打) 贱役为官府做苦隶 刑人受过肉刑的人有些社会职业不能从事,只能去为官府做事,不如奴隶 犯王命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罪名 杀越人于货抢掠财物、劫杀人命 放弑其君 尊尊 民事规范 西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 大都归之于礼, 民事法规极不发达. 一 所有权

5、 土地与臣民均归周王所有 公田和私田客观存在 西周后期出现比较激烈的土地私有化 二 债和契约 债: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主要) 因侵权和损害赔偿产生的债 契约: “质剂” 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 物, 要通过“质人” 成立“质” “剂”. 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 的契券, 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 称“剂”. 质、剂皆由官方制作。 “傅别” 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傅” 即债券, 债券一分为二称 “别” . 债权人执左券, 债务人持右券. 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 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 券相合, 以作

6、判断. 三 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正妻)多妾(侧室) 基本原则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问吉凶婚姻 六礼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契约成立 纳征/纳币:男家送彩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不同时代、地区因人们的社会 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地位和贫富程度有些许变化 亲迎:在确定之日,新郎去女家迎娶契约履行 Game Over不顺父母: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不顺父母(公婆) ,是“逆德” 无子:没有儿子,无子是绝嗣不孝 淫: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淫是乱族并不

7、是出现情况之一就必须休妻七去/七出妒:妻子好忌妒。妒是乱家 有恶疾: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离间亲属 盗窃:妻子偷东西。 “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三 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回,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 妇女生存保障 与更三年丧: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 尽子女之道 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义不可取 夫妻应为一体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身份地位的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周天王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最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 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

8、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的男子中选择最贵者 作为继承人。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 周王最终决定权 2 大司寇中央主要司法官 辅佐周王处理全国法律、司法事物 小司寇大司寇的属官。负责具体案件。 3 地方司法官员乡士 遂士 诉讼制度 狱:刑事案件,以罪名相告 入钧金 讼:民事案件,以财货相告 入束矢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用亲自出庭, 但其下属须代为出庭。 他们也会受到严厉惩罚 收到诰命的身份较尊贵的官员及妻子 “辞听”(观察语言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面色,理屈则面红) 五听 “气听”(听喘息,无理则喘息) “耳听”(观察听觉,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目听”(观察目光,无理则双目失神

9、) 证据:最初录口供;相关物证、书证等;盟誓乞鞫:宣读判决后,当事人认为不对或有冤屈,要求重新审理,有一定时限。 读鞫:审判官作出判决后,当众宣布判决。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惟官: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利用职权,因个人恩怨(恩怨都有)改变一些审判记录 惟内: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贪赃枉法,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监狱 钧台:夏台,囚禁过商汤,特指 羑里:囚禁过周文王,特指 囹圄、圜土:监狱的统称春秋各国的立法 楚:仆区法严禁奴隶逃亡之法 茆门之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内。保障国君的安全 晋:第一次是晋文公四年(公元前 633 年) “作被庐之法” 。该法可能未

10、公布于众。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执政,曾制定刑书。这部刑书“未尝 宣示下民” 当时并未公布于众。 ,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 晋 国开始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郑: 第一次是公元前 536 年, 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 “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 (公元前 501 年), 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 。 公元前 为郑国邓析所作。 公布成文

11、法引起的论争 叔向批郑国 孔子批晋国 反对者(旧贵族) :维护旧的制度,认为采用新制度会造成国家灭亡 支持者(新兴地主阶级) :明确的条文有利于执法公正。便于维护其私有权与其他权利, 限制旧贵族权力。 公布成文法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建立。为以法为治奠定基础。战国各国的变法 魏国 李悝 法经 经济上: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 以法治国:颁布法典法经 楚国 吴起 废除了旧奴隶主的贵族特权 明申法令,推行法制,整顿政治结构 秦国 商鞅 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 “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基本情况在秦孝

12、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 鼓励发展小农经济,奖励耕织 重农抑商,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 B 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 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C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 D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废井田,开阡陌; E 鼓励告奸 F 行刑重轻”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 处以严厉的刑罚. 注意:运用法

13、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李悝的法经 第一篇盗法 “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惩罚侵 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 “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 主要是杀人伤人等. 贼法 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 也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 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 内容庞杂, 其主要内容是“六禁”. 第六篇具法 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近代法 律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本质和特点 1. 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

14、财产为首要任务. 2. 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3. 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4. 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 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 法规重叠不齐、 规范不一的局面.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 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 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秦主要法律形式 律。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田律 仓律 金布律 (财政 方面的律) 戍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尚未法典化。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 令。君主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文件。效力高于“律” 效力高于“ 效力高于 制诏,皇帝命令的专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程、课、式、廷

15、行事。程与课,标准( 工人程 牛羊课;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 ) 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法律文书的程式( 封诊式 ;廷行事,法庭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是秦代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法律的权威性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文告。 睡虎地秦简包括: 睡虎地秦简 1 摘抄的秦律条文,涉及到近三十种秦代单行法规; 2 法律答问; 3 封诊式 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封查等方面的文书格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 4 语书 南郡守藤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具有法律效力。以执法和违法作为 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带有法家倾向。 5 为吏之道 对选任官吏的原则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16、对官吏的行为和思想道德修养作 出原则性要求。 6 日书 古代选择时日、判断凶吉的实用手册,类似黄历。 法律内容 刑事法规 罪名 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 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 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17、 3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见知不举”罪 “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 应轻而故意重判; 后者 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 从而判其无罪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 “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

18、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 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 盗徙封 偷偷的移动地标地界 侵犯了他人或国家的财产权,或影响道路通行。 6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刑罚制度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主刑 附加刑 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不定刑期,以君主大赦令为终。 包括: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

19、也决不止于为宗 庙取薪择米; 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 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 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但是不能赎。 4、 肉刑黥(或墨) 、劓、刖(或斩趾) 、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 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腰斩; 车裂; 阮,又作坑,即活埋; 定杀

20、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具五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 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

21、刑的犯人用缴纳 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 属没收为官奴婢。 9、废刑与夺爵废刑,剥夺官吏的职位且以后不得再任。夺爵,剥夺爵位。 10、谇责骂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 年定是否成年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和故意与过失。 3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 重,集团(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22、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 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6 自首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7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8 连坐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民事法规 国家所有权: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和各种公众设施 所有权 家户所有权:生产、生活资料(土地、牲畜、房屋及其附属等) 受到保护 债权 劳动一天抵 8 钱 君主有最高的司法权和大案的最 婚姻 禁止娶逃亡妇女 结婚和休妻须要向官方登记 终决定权。 大案可指定大臣审理。 继承 爵位继承 财产继承 乡无审判权 司法

23、制度 廷尉九卿之一,最高司法官 中央 丞相最高行政长官,也负责皇帝交代的案件 御史大夫丞相之副,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地方 郡守 县令 县丞协助 诉讼制度 1 告提起诉讼 官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类似近世的公诉 举发: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吏告发。告奸是一种特殊的告诉方式。 自告:自首或与自己有关的案件 限制子告父母或奴隶告主人 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2 立案 书写爰书、现场勘查 一种司法文书,客观记载案情 3 审理 原被告双方到庭 讯问(告发人、被告人 被告人、证人) 调查 做审讯记录 被告人 对证为纠问式(问什么一定要答出来) 一般不主张用刑 主张实情 4 判决 根据事实判决 严格依法

24、办事 读鞫 5 再审 乞鞫 A:只能在案件判决之后提出 B:若再审后认为不实,加罪一等 C:再审会派不同的司法官审理 D:肉刑犯若第二次提出乞鞫,则先执行肉刑再乞鞫 E:死刑犯不能由本人乞鞫,只能由其重要亲属。且乞鞫不实,亲属有罪。F: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一年两汉立法概况 一 立法沿革 初期 总体说来向较为实用的方面发展 A: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B: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所制,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 、 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成为汉律的骨干与核心。 、 C:韩信立军法 张苍作章程 叔孙通定礼仪(即傍章十八篇) 刘邦之后 修改苛法 惠帝十五税一 废除了挟书律 放宽一系列

25、限制 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复驰商贾 文帝三十税一 取消了收孥制度 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 规定刑期 废戍卒令 景帝减轻笞刑 武帝至西汉末年 国力强盛,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严刑峻法,任用酷吏 张汤越宫律27+赵禹朝律6+九章律9+旁章律18=汉律主体 60 严刑峻法之表现: 沈命法 督促官吏及时发觉缉捕盗贼 腹诽之法 对皇帝的不满未经过正当程序表达出来,即使不言也处死刑 东汉时期 小规模的修改,总体而言部分行法有所减轻 以王莽政权为参照,多为政治宣传 常下诏、大赦等形式修改法律或来解决法律断案轻重不齐的问题。这也突出了皇权。 章帝废宫刑 狂臆(精神病人)杀人减刑 母子兄弟可以代为受死刑 对

26、赃吏 三代禁锢 不保为官 二 法律形式 1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 2 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效力大于律 3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爷爷认为曹魏时才出现) 4 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比” 。包括当朝案例与儒家经典。 5 法律解释,律说、章句(对儒家经典更详细的解释) 、故事(典型的判例) 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初,黄老学说 无为而治,不扰民,减轻刑罚和赋税 汉武帝,摒弃黄老学说开始尊崇儒学,并将其官学化。选官制度以利禄为诱饵,为了维护 皇权和专制统治,实际上仍是德刑并用或以刑为主。 汉武帝

27、强调大一统的法律措施: 1 阿党、附益之法(前者表面针对诸侯的官员,实则针对诸侯;后者针对中央官员) 2 推恩令 3 酎金律4 左官律 刑制改革 文帝 A 废除肉刑并以其他刑罚代替 B 规定刑期 景帝 A 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B 明确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规定行刑中部的换施行人。 刑制改革的意义 1 废除肉刑、徒刑有期化是法制的进步 2 刑法的意义由单纯惩罚犯罪增加了教育作用,给罪犯以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3 为后世较为宽平的新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法律原则 A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

28、属首匿尊长亲属 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B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先请示皇帝裁断) 对贵族官员在法律上特权的保护 司法监察制度 司法机关 廷尉最高司法机关及其长官 御史府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监察长官,也可参与重大案件审判 地方基本延秦制 郡县两级 审判 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 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要求在审案中既看犯罪事实,更多的要考虑主观动机。 评价:是对不完备的严刑苛法的积极补充;造成官员擅断之流弊。 录囚 汉仍有乞鞫,但是有效期改为三个月 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

29、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 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 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体现了仁政 秋冬季断狱行刑(儒家与阴阳家的结合) 为了符合自然,不误农时,结合阴阳与季节,死刑的报批和执行均在冬季。 监察制度 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东汉时期,由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 为御史台的长官。 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 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 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 作为监察区。 丞相府设丞相司直,专职监察所有官员。 各部派刺史 刺史一人为固定的监察官。京师附近地区设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 刺史 司隶校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 魏 蜀 吴 西晋 东晋 宋、

30、齐、梁、陈 东魏 北齐 北魏 西魏 北周法律沿革 法经 秦律 汉律 魏律 晋律 北魏律 立法概况 魏国(汉末时期) 临时法典 “新科” “甲子科” 科独立性的临时法典,对原有不适的法律作出 以改变适应环境变化 蜀国 诸葛亮与伊籍造“蜀科” 吴国 基本沿用汉制 也造了科 曹魏代汉后 A: 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 1 将具律改为刑名放在首篇,除刑罚的加重减轻外,增加了一些刑罚名称。 2 删厩律 ,将囚律内容分解为其他篇章 3 增加了一些篇目,如告劾捕系狱断狱等 、 、 、 4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B:制定州郡令 45 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 180+ C

31、:确定了“八议”制度 D:刑罚制度的改革 五刑(死、髡、完、作、赎) 罚金 杂抵罪 晋朝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 ,又称泰始律 ,20 篇。 1 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 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 2 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加法例于刑名之后。 开了律疏并行的先河 3 礼律进一步融合,引礼入律。依服制定罪。 南朝 宋齐沿用晋律 ,梁武帝梁律 ,陈霸陈律 律、令、科为主要法律形式。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北朝 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共 20 篇 东魏 麟趾格 北齐律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 12 篇 (1)科条简要 (2)规定了“重罪”十条 北齐律承上启下,对后世影响极大。为隋唐法典蓝本。 西魏大统式 北周大律25 篇 吸收了周礼 条文繁琐 不佳 法律的主要变化 1 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 八议入律 儒家思想进一步占据主流的表现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 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在审判上实行特殊照顾,官府不得专断。 北齐律 隋开皇律 唐律 北周律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从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 D议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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