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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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劳动关系
第八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
一.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2.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3.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4.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保障。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2主体意志的限制性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3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5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6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7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的规定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8劳动合同一般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四;试用期限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五.劳动合同的种类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A劳动期限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B工作时间分:
全日制(每日工作在4~8,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不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
六.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
2.公平。
3平等自愿。
4.协商一致。
5.诚实信用
七.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提议(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②协商③签约
八.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一)确认
劳动合同有效应具备四个条件: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的程序合同
无效合同主要有: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
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②人名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6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报酬。
九.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一)内容:
只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劳动者的义务:
①劳动给付义务。
包括劳动给付义务的范围、时间和地点。
②忠诚的义务③附随的义务(①主要②③次要)
(二)条款:
1.法定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姓名住址有效证件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与工作地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工作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2.约定条款:
①试用期P195②培训③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④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⑤其他事项
一十.劳动合同的形式:
①书面劳动合同②口头约定
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十一.十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①全面履行②实际履行③亲自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签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①提出要求②做出答复③签订协议)
一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如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情形有;A.在试用期不符合条件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的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P201
(3)裁员:
《劳动合同》第4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剪人员20人以上或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规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6个月内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p202~203
4.解除合同的程序:
有①提前书面通知(提前30日)②征求工会意见③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定义:
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合同终止的程序:
①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②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③终止合同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8zc湖北自考网|武汉大学自考报名|华中师范大学自考专升本|专升本,专套本-我爱自考网.劳务派遣制度
1.劳务派遣:
指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以获取一定收入为目的一种用工方式。
2.严格规制劳务派遣单位:
(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第57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和性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十四.严格规定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按用工地标准执行。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1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2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P209
第66条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十五.法律责任P210~21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之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②用人单位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予订立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处于每人500~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的罚款
第一章
1.劳动关系的本质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2.劳动关系主体:
(1)雇员
(2)雇员团体3)雇主(4)雇主组织(5)政府
3.劳动关系的特点:
(1)个别性与集体性
(2)平等性与隶属性(3)对等性与非对等性(4)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4.劳动关系的实质:
冲突与合作
(一)合作的根源
①被迫②获得满足
二、冲突的根源
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
(一)根本根源
①异化的合法化②客观的利益差异③雇佣关系的性质
(二)背景根源
①广泛的社会不平等②劳动力市场状况③工作场所的不公平④工作本身的属性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理论:
各学派的观点(五大学派)
一.新保守派的主要观点(又称为新自由派或新古典学派)----》美国
这一学派主要关注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主要研究、分析市场力量的作用,认为市场力量不仅能使企业追求效率最大化,而且也能确保雇员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二.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观点-----》日本
由多有组织行为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
该学派更关注就业关系中员工的动机,以及员工对企业的高度认同、忠诚度问题,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
三.正统多元论学派的观点-----》德国
该学派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直奉行传统理念的延续。
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佣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四.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观点-----》瑞典
该学派十分关注如何减少或消灭工人受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
该学派的观点,在五学派中内容最松散。
包括对歧视、不公平、裁员和关闭拖欠工资福利。
危险工作环境以及劳动法和集体谈判体系中缺陷等问题的分析。
五.激进派的主要观点----》西班牙
关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冲突以及对冲突过程的控制。
特征学派
新保守派
管理主义学派
正统多元论学派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
激进派
主要关注的问题
效率最大化
雇员忠诚度的最大化
均衡效率和公平
减少不公平和不公正
减少体系内的力量不均衡
主要分析研究的领域
劳动力市场
管理政策和实践
工会、劳动法和集体谈判
雇员的社会问题
冲突和控制
1.新保守派:
——>美国
主要观点和主张:
减少政府税收,强调发挥时常规律对工人收入的调节作用
2.管理主义学派——>日本、英国
主要观点和主张:
政府间接干预经济,重视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用管理手段实现高度认同。
3.正统多元化学派——>德国
主要观点和主张:
政府负担更多经济结构和培训责任,主张较庞杂,工人委员会制度等。
4.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瑞典
主要观点和主张:
强势劳动法,工人代表制度和工会,劳工运动
5.激进派——>西班牙(蒙做根体系)
主要观点和主张:
工会参与社会活动,雇员所有制和企业的雇员控制制度。
第三章(各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资方占绝对优势)
特点:
该时期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和直接对立中。
①雇主或资方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威迫压迫工人以及对恶劣工作条件漠不关心来获取更多利润。
②工人或劳动者在争取工资、工时、就业和
二.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特点:
1.工人运动继续发展,工会组织广泛建立,工人力量开始不断增强。
2.增加在工作中科学的分析和对工人的激励,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3.劳资矛盾的目标没有变化,但是其激烈程度有所弱化。
4.政府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三.冲突的制度化
特点:
1.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加速发展。
2.政府加强劳动保障方面立法,对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宏观调控。
3.企业的管理方更加关注员工的社会性特征。
4.该时期冲突逐步制度化,产业民主化和三方性原则首次被提出。
四.成熟的劳动关系
特点:
1.政府调整手段也已经相当完备,立法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为劳资双方有效沟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也比较完备。
2.冲突的激烈程度不断下降,合作成为劳动关系的主流。
3.经过长期的发展,“三方格局”形成。
第四章管理方
1.管理方:
指在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下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①企业中各级管理人员②各类正是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2.雇主协会的作用:
是在集体谈判中支持会员组织,维护雇主利益,并积极游说政府和议会
3.雇主组织主要从事四种活动
(1)参与谈判
(2)解决纠纷(3)提供帮助和建议(4)代表和维护
第六章政府
1.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作用)为
(1)政府有权修改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
(2)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许多公共部门
(3)政府根据不同经济或社会问题采取方针。
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创造了宏观环境
2.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5P角色
(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的角色;
(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整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
第十一章
1.不当劳动行为及其补救
(一)不当劳动行为:
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工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二)不当劳动行为的补救(措施)①行政补救责令停止②民事补救③补偿和恢复
第十二章
(一般)1.产业行动指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由雇员或雇主以施加压力为目的,单方面引起正常工作安排暂时停止的一种活动。
主要表现为罢工、怠工、关闭工厂等
2.产业行动的形式:
(一)雇员或工会的产业行动P272~273①怠工②联合抵制(初级和次级)③纠察④“好名单”“恶名单”⑤罢工
(二)雇主的产业行动①关闭工厂②雇用罢工替代者③雇主充当罢工破坏者④复工运动⑤黑名单(非法)⑥排工
3.法律上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用事业的罢工限制
(2)罢工原则:
1)“社会适当”原则2)“均衡性”原则(3)合法黑工的条件P284~285(4)雇主在罢工期间的权利(5)对罢工行为的限制
(一般)4.罢工的处理和解决和解和裁决
罢工的处理和解决:
和解和利益仲裁。
和解分为斡旋:
独任斡旋者、斡旋委员会进行。
调解:
=独任斡旋者,调解是自愿干预的行为。
实情调查:
=斡旋委员会,事实调查,迫使双方妥协。
利益仲裁分为常规仲裁:
第三方介入,仲裁委员会。
最后出价仲裁:
仲裁员在双方提案中选出合理方案;逐条选择、全盘一揽子选择。
第十六章
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及对策思考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这个处于一种历史的转换时期
1.劳动关系的基本走向呈现几个特征。
(1)劳动关系逐步趋于国际化
(2)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3)劳动关系单极化(4)劳动关系冲突易激化(5)劳资对立社会化
二.对策与思考
(一)加强对我国劳动关系运行、变化及其特点的理论研究
(二)重视对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研究
1.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下的劳动关系模式——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2.一体化国际生产战略下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人力资源管理
3.关注经济全球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4.研究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
劳动法第一章
一.劳动法:
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三.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1)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3)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4)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5)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安定团结。
第二章
一.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二.国际劳动立法:
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2004年底,通过国际劳动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最早多半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健康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十类:
①就业和失业②工作和休息时间③工资④职业安全卫生⑤女工保护⑥童工和未成年保护⑦社会保障⑧结社福利⑨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⑩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
四.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不足之处)P36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是我国确定劳动标准的指导原则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②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④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
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第五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1.主体2.内容3.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依法享受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自然人和法人)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⑴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主要有:
1.这种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它们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这两种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5.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做于一个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构成劳动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①事件②行为A.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B.单方意思表示或违法行为,也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章
一.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的职权:
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②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③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④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1.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3.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4.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和组织三方代表组成
第七章
一.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的特征: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委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二平等就业原则;三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四禁止未成人就业原则。
三.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
:
①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②有必要的开办资金;③有相应的机构章程;④有明确的业务范围;⑤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⑥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章
一.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①双方当事人不同②合同内容不同③效力不同
第十章
1、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2.我国实行的工作种类(五类)
⑴标准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
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⑵缩短工作日:
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主要适用于:
有毒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
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烦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3.在哺乳期工作的。
(3).不定时工作日:
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
(4)综合计算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
(5)计件工作时间:
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6)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
延长工作时间,又称加班加点。
加班是企业、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企业、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程序,要求职工在标准工作时数以外继续从事劳动的时间,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①必须达到条件(A)由于生产经营需要(B)必须与工会协商(C)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四.休息和休假:
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1.休息休假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2.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指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与劳动者作为用膳和休息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四小时后给于一定休息
(2)2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
(15~16小时)
(3)公休假日:
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工作时间(至少一天)
(4)法定节日:
由国家法律统一制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有3类:
①属全体公民的节日②属部分公民的节日(妇女青年